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 告 崔勝虎被 告 陳利昇上列被告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另起訴狀繕本係於「114年12月24日送達」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11月4日送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