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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68號原 告 林漵菲(原名林怡如)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律師

章文傑律師李奕成律師被 告 洪瑀妡(原名洪淑威)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0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之刑事案件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維持無罪之判決,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本應在駁回之列,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頁),茲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法 官 程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