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 告 李秀卿被 告 李承恩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50號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