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 告 邱苡倢被 告 吳眙靚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係被告實施詐欺犯罪之被害人,於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867號詐欺案件民國114年9月24日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詐欺等罪刑事部份(本院114年金上訴字第867號)業經本院於114年9月24日進行審判程序,惟原告遲至言詞辯論終結後始以言詞表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