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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附民字第 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1號原 告 陳靜慧 個人資料詳卷被 告 許峻嘉 個人資料詳卷

張家政 個人資料詳卷上列被告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所為114年附民字第41號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6行「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79、80、81、82號詐欺等案件」,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96號詐欺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法 官 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