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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侵上訴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上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俊德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A01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5年3月20日執行羈押,至115年6月19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乃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卷第105頁至107頁),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