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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易字第 17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1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湖湘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627號,中華民國115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349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僅對原判決量刑過重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7頁),依據前開說明,被告係明示就本案量刑部分提起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原審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則產生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部分,本院亦不予以調查。

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小孩剛出生不到2歲,請從輕量刑。

參、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部分,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肆、本院審判範圍:

一、原審就被告犯行量刑部分,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明知他人車輛所懸掛之車牌為他人之物,竟僅因自身車輛之牌照遭吊扣即加以竊取,顯然漠視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竊得財物價值、犯罪手段、於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與經濟狀況、前科素行(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量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被告上訴意旨稱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惟按量刑輕重,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號、第3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審量刑時,已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刑之量定,其所為量刑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過重之裁量權濫用,且原審既已詳細記載量刑審酌上揭各項被告犯行之嚴重程度、其犯後態度、工作及經濟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予以綜合考量後,在法定刑內予以量刑,尚無違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禁止雙重評價原則,難認有何不當。

三、至於被告稱其有2歲未成年子女,似主張其應受更輕之刑或不應入監執行云云。按具我國國內法效力之兒童權利公約,固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作為公約所有條款之基礎,基此原則明定,使兒童與父母分離之程序中,應給予所有利害關係人參與並陳述意見之機會(參見公約第9條第1項至第3 項規定)。查原審於辯論時(含量刑辯論),被告就家庭狀況(含兒童部分)已做充分說明(見原審審易卷第135頁),而原判決於量刑時亦已考量被告家庭狀況,顯已將被告家中有兒童之因素充分列入考量,而為量刑。再兒童權利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內,針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而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指出:對家長或其他首要照料者「犯罪服刑」的情況,應逐一按情況充分考慮不同刑期對兒童造成之影響,係就父母因受刑事追訴而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主張於父母「犯罪服刑」時,國家相關機構對應父母之「執行刑罰」情形,因家中兒童為適當之考量,亦肯認父母因受刑事追訴有需與子女分離之情形,並未干預法院依法量刑之職權。況兒童為父母保護之對象,而非父母為違法行為後減輕刑責之託詞,照顧家中兒童並非被告犯攜帶兇器竊盜罪之正當理由,亦非同時兼顧家庭狀況之唯一途徑(同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28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且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度為該罪之最低法定本刑,被告得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非必定需要入監執行,原審既已實質上考量被告子女之狀況,顯未違背上述兒童權利公約,被告復無其他顯可憫恕之刑法第59條要件之情狀,原判決之量刑自無違法。

四、綜上所述,被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之量刑,改判較輕之刑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可證(見本院卷第61、6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文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程士傑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