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易字第3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吉敏上列上訴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9號,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1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A01(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對證據能力各表示同意及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9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止,均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處如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經核並無不當,應予以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三、被告對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
(一)告訴人A女(下稱A女)在民國113年4月10日開庭時證稱:111年10月10日23時26分所發出的空白簡訊是做筆錄時誤按的,但在前案調出資料顯示筆錄時間是當天14時多,A女為虛偽陳述。
(二)被告在113年9月11日民事開庭時指控A女設局騙我,我被騙才發送討好A女的簡訊,A女再利用簡訊提告。A女於114年3月9日21時13分傳送「量力支付賠償金」,我回「匯500給你,你也接受嗎?」,A女回「當然可以匯500」,不合常理。
(三)本案所為是被A女威脅,我不順從A女,A女就在筆錄做虛偽陳述來威脅我云云。
四、本院駁回被告上訴之理由被告上訴意旨承認本案客觀事實,其所辯無犯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故意云云,均經原判決詳細論述被告辯解不可採之理由(如附件原判決理由欄貳一各點),被告仍執相同辯解為由,提起上訴部分,本院不再贅述,並就被告其餘上訴意旨不可採之理由,論述如下:
(一)被告上訴意旨㈠部分A女於113年4月10日前案審理程序證述:「(在112 年10月11日那天晚上23時26分你為何傳了一個空白簡訊給我?)應是111 年10月11日晚上,那天我去澄觀派出所做筆錄,我從那天晚上大概晚上11點去報案,講到凌晨兩、三點,那時候在截圖用資料給警察看,所以誤觸了。可以去調資料,我那時在警察局」(見偵一卷第95頁)等語,縱認其陳述之時間點有誤記,但此部分陳述與被告被訴之犯行無關,尚不得執此作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二)被告上訴意旨㈡部分A女對被告無法按期給付損害賠償金,表示寬容,而有被告上訴意旨㈡所載對被告稱可量力而為之情事,乃債權人自由權之行使,要無被告所稱不合理之處。
(三)被告上訴意旨㈢部分按所謂「威脅」(脅迫),係指以言詞或舉動 (如持刀等是) 威嚇要脅,以逼迫被害人就範而任其擺佈者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364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稱A女對其使用的威脅手段為「在筆錄做虛偽陳述」(見本院卷第47頁),然A女陳述有本案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其據實陳述自非威脅手段。
(四)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係就原判決內已明白論斷之事項,執以指摘原判決違誤,核無足採。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被告上訴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之2 定有明文。被告聲請傳喚A女,欲證明A女證述不實在云云。經查被告已自承本案客觀事實,其主觀犯意部分,除A女證述外,尚有本案簡訊等證據可證,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佳宏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文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程士傑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怡瑩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易字第11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 實A01於民國110年7月至111年2月間曾擔任代號AV000-K111332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住處(地址詳卷)之大樓保全人員,因A女認A01行為舉止有異,而陸續於111年3月1日、4月7日回覆A01關於A01反覆聯繫、接觸其之行為已違反其意願,並拒絕接聽A01電話、簡訊或邀約見面,A01仍自111年6月3日至112年8月11日止,反覆、持續跟蹤騷擾A女(此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60號、第261號判決確定,下稱前案),經警於112年8月13日21時27分許通知其到案說明,並予以口頭告誡後,A01竟仍不知警惕,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單一犯意,以暱稱「晚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持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A女等與性有關之簡訊內容予A女,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A女,而違反A女意願對其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因本案判決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之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資訊,均予以隱匿。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被告A01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卷第124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其餘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均認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傳送附表一所示簡訊內容予告訴人,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告訴人之犯行,辯稱:雖然簡訊看得出來告訴人拒絕我,但私底下她又威脅我要傳簡訊討好她,如果我不傳,她就跑去警察局請員警打電話給我,為了妥協我才會一直傳訊息討好她、向她求饒,所以我沒有違反她的意願等語。經查:
㈠被告自111年6月3日至112年8月11日止,因反覆、持續跟蹤騷
擾告訴人,經前案判決有罪確定等情,有前案判決在卷可參(見偵二卷第5至23頁)。且警方於112年8月13日21時27分許通知其到案說明,並予以口頭告誡乙節,亦有該次警詢筆錄存卷可佐(見偵二卷第37至40頁)。而被告有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暱稱「晚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告訴人等與性有關之簡訊內容予告訴人,並撥打電話予告訴人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告訴人證述明確(見偵一卷第13頁、第101至102頁),復有附表一之簡訊擷圖、附表二之來電紀錄附卷可稽(見偵一卷第20至25頁,易卷第81至85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前案審理時證稱:我未曾與被告交往
,也曾回覆被告4則明確拒絕其之簡訊,除此之外我就對被告不赴約、不接電話、不回簡訊,均已很明確表達我拒絕被告之態度,但被告仍持續打電話、傳簡訊騷擾我。我有跟被告的同事及公司反應被告對我的跟蹤騷擾行為,也有聯繫警局詢問該怎麼處理。警方對被告告誡後,被告仍持續傳簡訊、打電話給我。其中附表一編號6被告傳簡訊說他到公園了,並傳送公園的照片,我感覺是被告有來我家附近的公園等我;附表一編號29、33所傳的簡訊內容讓我感到嘲弄不舒服。被告持續對我跟蹤騷擾,讓我很害怕、困擾,害怕他會突然出現、尾隨我,因他曾在我下班時在我回家路上等我,他也知道我上班地點,我因此不太敢出門、回家時特別繞路、故意在外面待到很晚才敢回家,嚴重影響我生活作息等語(見偵一卷第13至17頁,第92至102頁)。互核附表一之簡訊內容、附表二之撥打電話紀錄,顯見被告於告訴人明確表達拒絕發展男女朋友關係之意願後,仍持續以密集傳送訊息、撥打電話等方式與其聯絡,且訊息內容除表達追求之意,亦幻想彼此交往、結婚、發生親密關係,致干擾告訴人日常生活,並因此心生畏懼。
㈢佐以告訴人於111年3月1日、4月7日回覆被告之簡訊內容:「
這已是我第三次答覆了,第一次我回覆:後退吧!再問幾次答案都一樣」、「請不要再無限循環問相同問題,就是因為不是年輕人,沒時間沒力氣再測試,從來就沒有要接受你,這是我下最後通牒」、「注意看上則訊息〜不要再無限循環問,以後不會再回覆你任何訊息,你真的很煩人很幼稚,我會有動作」、「我一直沒有要你,請不要再打擾我」等語,有簡訊擷圖在卷可佐(見易卷第37至39頁)。而告訴人報警處理後,經警於112年8月13日通知被告到案製作筆錄,並經警方再次告誡,不要再對告訴人有任何騷擾之行為,業如前述,可見告訴人早已明確將其拒絕被告之追求、不願與被告有任何聯繫或接觸之意傳達給被告,甚至由警方告知被告勿再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故被告主觀上顯然明知告訴人拒絕接受其追求,竟持續傳送如附表一所示簡訊予告訴人,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且細觀上開簡訊內容,顯已逾越一般初識男女之分際,遑論告訴人係斷然拒絕被告之人,則被告此等本於異性追求者地位,持續、短時間大量傳送文字及圖片等訊息,而對告訴人示好以為追求,且內容具體描述幻想自己與告訴人交往、發生親密關係,一再代入自我想像中告訴人之回應,自客觀第三人之立場,實足使告訴人感受遭異性騷擾並嚴重擾亂心緒,而生無法求得片刻安寧、終日惴惴不安之畏怖心態,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之經營。是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已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5款之跟蹤騷擾行為,且主觀上係基於跟蹤騷擾犯意無訛。
㈣被告雖辯稱其曾傳送簡訊向告訴人表示無罪,這才是真相云
云。惟觀諸被告於113年11月2日傳送之簡訊內容略以:「反正妳要隨時注意我的健康狀況...走了一圈,我又回到了起點...還有一件更重要的事...那就是『我無罪』...這才是真相」等語,有簡訊擷圖在卷可參(見易卷第60頁),然於該封簡訊前後均未見告訴人有何回應,顯見僅係被告猶未正視其所為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干擾,而執意表達個人意見,且本案被告成立跟蹤騷擾犯行,業據本院詳為認定如前,自難憑此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㈤至被告雖聲請傳喚告訴人,以證明告訴人於前案審判程序中
對於111年10月10日所傳送之空白簡訊一事為虛偽證述云云,惟依所述待證事實,與被告本案犯行存否之認定無涉,是認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參酌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係以行為人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除以時間上之近接性為必要外,並應就其行為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是否持續反覆為斷,顯然立法者已預定跟蹤騷擾行為具有反覆實行之特性,而具有集合犯之性質,故被告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傳送簡訊、撥打電話之行為,客觀時間密切銜接,且均係對告訴人所為,主觀上應係基於單一犯意,在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一罪。㈡附表一編號34至74、附表二編號9至26所示部分雖未據起訴,
然與已起訴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具有集合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個人感情因素,不知
尊重告訴人之意願,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交友問題,率以附表一、二所示傳送簡訊、撥打電話之方式騷擾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並使告訴人心理上承受極大壓力,且被告全然無視檢警單位之告誡,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應予非難;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原諒;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且前未曾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見易卷第99至101頁);暨被告到庭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大樓保全業,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5,000元,與母親同住,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易卷第13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佳宏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柏均、陳秉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宛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編號 時間 簡訊內容 1 112年8月13日22時26分 A女~我要從仁武分局回家了…晚安… 2 112年8月13日23時51分 A女~我回到家了…還好明天休假…妳的保護令借我用吧…妳再不嫁給我…並且好好保護我…妳就會看到我在做早晩班的事情…然後累鼠了…回老家了… 3 112年8月20日22時09分 A女~我猜對…妳就裝傻…我猜錯…妳就生氣…不猜又不行…反正人沒事就好…我來去自閉了…晚安 4 112年8月21日18時44分 A女~妳支不支持我離開齊家… 5 112年8月21日23時38分 A女~我明晚想去公圈走走…因為七夕情人節(笑臉符號)…妳要陪我嗎?我決定要離開齊家了…因為不懂我的公司…不值得我的付出…如果時光可以回到那一晚…我不會對妳説拜拜…我會說…「一起散步吧!」…如果248戶有很多戶投訴我那就是我的問題…如果只有她一戶瘋狂投訴…那就是她本身的問題了…問我為何不化解…因為…裝睡的人是叫不醒的…還有住戶說要投票抵制她…我就笑說…比你們投票選委貝還認真…我好累喔…我好想抱妳喔…等等會不會有警察來敲門…説我違反了保護令0.0…我一直都很乖的…我要說的是…我心裏住了一位名叫OO的女人…我只會愛她一人…撤告吧(笑臉符號) 6 112年8月22日18時02分 A女~我到公園了…也離職了…肚子很餓… (傳送一張街景照) 太餓了…所以忘了這張圖… 7 112年8月22日23時30分 A女~接下該怎麼走…我沒了方向感…人生很累…其實現在我很需要妳…有苦說不出…問我為何不忍…忍著10天不理妳…這一年就這麽多事情我找鼠… 8 112年8月23日22時29分 A女~我很乖的…只是還在腹瀉中…我們和解…我對妳負責…妳嫁給我…我去找新工作…這理由有點…我真是最忠誠的小汪汪(笑臉符號)…為何我能忍耐了…丫災 9 112年8月24日21時10分 (被告傳送個人自拍照1張) A女~我明天要去新公司面試了…這兩年我的心一直都在妳那裏…只是我經常搞自閉而已…所以請不要再打下去了@_@人生啊…要是自己不走出來…別人是幫不了忙的…感情啊…要是自己不走進去…別人是看不透的…我的文筆就是逭麽好(笑臉符號)…但妳寫的字比較好看…我很乖的…晚安 10 112年8月25日21時56分 (被告傳送個人身份證正面照片1張) A女~妳以為我換公司是要烙跑嗎?…妳把我想的太LOW了…我的下半生只有兩種擇…一種是孤獨終老…另一種是妳陪我到老…鋃鐺入獄…這個選項可以跳過嗎?…我下個月要去聯安物業了…還有背面的配偶簡真的是空的…我要去自閉了…這次我要忍很久…讓妳知道當年我是如何考657…那好像30年前的事情了… @_@” 11 112年8月28日21時10分 A女~其實我去年10月就在思考離開齊家了…只是後來妳的事讓這件事暫緩了…總之那天和公司攤牌就講明了…原來是要我一個人救全場…別人出包也要我處理…然後認真工作…別人要有什麽奇怪的想法和做法…我是控制不了的…反正我都暗示明示過了…反正一個248戶的社區24年後…社區存款只剰200萬…霣梯都遢是舊的…只能説每一屆委員會都好棒棒〇.〇…那我就覺得跟這公司好聚好散吧…最後就是妳讓我兩難…選擇放棄就說我是渣男…選擇堅持就説我糾纏…逼得我只能選擇自閉…我記性很好的…會記得自己説過的話…我下個月的社區在鼓山區有700戶…我要繼績自閉了… 12 112年8月30日22時14分 A女~妳願不願意嫁姶我…請不要讓我自閉太久 13 112年9月3日18時09分 (被告傳送個人自拍照1張) A女~颱風快進來了~我會幫妳播住風雨的…最後我只想説…我從來沒騙過妳…只是我很懶惰…所以請別讓我再跑橋頭了…妳是我的巧克力…(笑臉符號) …我這次要自閉很久很久… 14 112年9月9日22時44分 A女~知道我自閉起來可以忍很久了…今天又有人問我結婚了嗎?我馬上回她…結婚了…只是新裏的0S是…我老婆不知道那根筋秀逗了…老是要我跑仁武分局和橋頭法院…所以我決定要把她騙回来…然後每天要她洗一堆衣服和被單…反正妳很奇怪…我沒說要走…卻要把我逼走…等我想偷跑…妳又大張旗鼓地把我抓回來…搞到我都快自閉了…反正妳就是覺得…我會腳踏好幾條船…我又不是船伕…我也不是「彳ㄨˋ」「ㄕㄥ 」…但我是小汪汪…所以我決定要繼續來去自閉了〜這次要自閉更久…其實對别人說要進入…就要負責任…不可以隨便說說…我是在說妳,當初不是叫妳不要進入我心裏的…睡覺去… 15 112年9月16日22時34分 A女~想妳…愛妳…對妳負責…雖然妳大我5歲以上…卻是我心中的美女姐姐…跟我結婚…然後每天盤起頭髮…讓我從後面……幫妳捶背(笑臉符號)…我要睡覺了… 16 112年9月19日22時14分 A女~和我一起簡單過生活… 17 112年9月20日20時49分 A女~跟我結婚和我一起生活…讓我有機會當妳的老公…我真的沒有拈花惹草…這一年都在救場…那些本來不續約的社區都被我救回來…最後換來的只是去誇張的社區…和一些誇張的人當同事…反正這間公司…不説也罷…難怪一直在掉案場…在五甲第一社區有個住戶剛好是聯安物業的主管…他説我比較像主任…社區住戶有車都會找我處理…問我有沒有興趣去聯安…所以…目前看來聯安給的薪水比齊家高…每月工作20天就3萬4了…重點來了…我現在還有體力跑補習班賺錢養妳…妳不要再猶豫了…也不要再懷疑了…妳在我心裡就是氣質美女PS説國語的時候…説台語的時候不算…我真的很愛妳…晩安 18 112年9月24日22時09分 A女~請和我一起過簡單平凡的生活… 19 112年9月25日19時28分 A女~我的願望就是和妳一起簡單過生活…我只會愛妳一人…睡覺去… 20 112年9月27日22時40分 A女~我從來沒騙過妳…我真的很愛妳…我不能沒有妳…不說了…不然又要被叫去仁武分局了…蓋被單哭哭…睡覺去… 21 112年9月29日21時08分 A女~因為前世相欠…所以今生遇見…因為不再相欠…所以不再遇見…那麽…我的烤肉在那裏呢?…洗澡去… 22 112年10月1日22時30分 A女~兩年前的今天…妳跑出去玩了四天…我每天都在大門等到11點…我不知道妳在懷疑什麽?怕我禁不起誘惑…反正簡單的生活對我而言…好像是遙不可及的夢想…累的時候有人陪伴…難道那麽困難嗎?為何不找別人…妳問我?我問誰?總是在處理別人的問題…自己的問題卻處理不了…我愛妳… 23 112年10月3日21時54分 A女~我從沒騙過妳…只是又要去救場了…剰三個月就要決定簽約…反正每家公司都一樣…為了拿合約…什麽怪招都想得出來…越來越麻木…所以能體會我去年10月為何不太想說話了嗎?以前就吿訴妳不會那麽簡單…是妳讓我相信可以那麽簡單…最後妳又把事情搞得很複雜…我會記得自己說過的話… 24 112年10月3日21時54分 A女~我需要妳…沒有妳…我覺得自己很無助… 25 112年10月10日23時08分 A女~我只想過-種簡單的生活…如果妳沒有勇氣面對…那就不要再跟我爭論什麽了…因為當初選那些人當管委會…和那家物業公司就是錯誤的開始…妳有妳的委屈…我何嘗沒有呢…只是不直接問當事人…情願浪費時間去問別人…問那些只關心自己利益的人…我走出來…是因為遇到了一個人…我離開…是因為那個人不在了…我猜妳不知道我在説什麽…反正人生就是這麽無奈…每個人都怕被傷害…最後就是傷害別人…來證明自己沒有被傷害… 26 112年10月11日06時05分 A女~起床…上班了…反正我事情很多…所以別再欺負我了… 27 112年10月11日22時45分 A女~我還沒看掛號信的內容…很累…想睡覺了…別再打下去了…這麽用力打鼠一個愛妳的人…有意義嗎?…晚安… 28 112年10月15日22時29分 A女~説真的…我還沒有看掛號信內容…半夜再來看…搬來跟我生活吧…我家有5房3衛浴…那邊留給妳兒子吧…因為千金難買好鄰居(笑臉符號)…我是認真的…所以真的別再打下去了…反正那家公司毎個月凹我幾千元薪水…沒欠他們什麽…請那些主任每天只是去社區打線上遊戲…所以笑笑就好… 29 112年10月16日22時08分 A女~還沒看…還再掙扎…換公司後…生活比較正常了…我只想對妳負責任…我愛妳xN…如果妳還要繼績打我…那我只好使出…小李推車來對付妳了… 30 112年10月17日09時09分 A女~我就知道看完之後…心情會不美麗…反正人都只看表面的…真相是什麽…也沒人在乎了…所以我累了..其實我很討厭去妳們社區…當初妳樓上的李伯伯在大門昏倒…妳們偉大的社區主任沒叫救護車…覺得會影響他上班…結果他車子在社區被拖吊了…馬上跑去拖吊場!後來一星期後…李伯伯在家往生了…妳們利害的委員會説不可以張揚這件事…李伯伯出去的時候…他的家人像作賊一樣…穿著喪服怕被別人看見…這事沒什麽對錯可言…但我看在眼裏…就很討厭那群人…什麽都不懂只會蓋章…我就是這樣的人…想過著簡單生活的人…以前就跟妳說…不要愛上我…因為我要的就是一輩子…不然我就想一個人過簡單生活…再打下去真的沒意義…只是讓人看笑話而已…妳真的自己好好想想…這幾年看了這些社區鳥事…真的有點累了… 31 112年10月18日21時35分 A女~收手吧…再打下去真的沒意義了…妳贏了嗎?…那當初為何要做那麽多事情…我贏了嗎?以為這次會不一樣…但結果還不是一樣…簡單就是一句…「不要走」…而別人就會走過來…而不是搞出一堆事情來…然後再對別人説…「你走走看」…到最後…只能站在原地說…到底要先處理那一件事… 32 星期日17時51分 A女~請跟我一起簡單過生活…別再爭論那些問題了…人活到這個歲數…能夠攜手共渡人生才是贏家…我的心不曾改變…但真的變懶了…畢竟有年紀了… 33 星期日21時57分 A女~真相永遠只有一個…唯一能看透真相的是這個外表看似大叔…智慧卻過於常人的名偵探…小汪汪…戶政事務所離我家比較近…除非妳要陪我去橋頭…不要讓那些唱衰我們的人看笑話…之前為了妳的事…和齊家的人事經理在辦公室吵架…所以他不會讓我當主任…離開那家公司是對的…現在生活比較正常了…妳快過來讓我養妳…有些話是不能隨便説説的…況且…説我欺負妳…妳當妳們家的男丁都是吃素的嗎?説「進入」就是要負責任的… 34 112年10月28日22時03分 A女~嫁給我…和我一起生活…你就會看見真相了…別再跟我爭論什麼了…我睡覺打呼很大聲…還有…我的自律是超過你想像的…真的請別再欺負我了… 35 112年10月29日17時45分 A女~請不要再欺負我了…你知道嗎?再聰明的男人…只會在心愛女人面前當一個小笨蛋…說的是我嗎?我又要去自閉很久了…11/8號有放假…哭哭… 36 112年10月30日22時46分 A女~你有儲水嗎?停水33小時… 37 112年11月2日22時48分 A女~我們結婚吧…好好過日子…人生還有其他的事情要做…別再跟我爭論什麼了…以前就想跟你說…往後事情一定會搞成這樣…我太難了… 38 112年11月4日17時20分 A女~嫁給我吧!現在生活很正常…我不想再爭論什麼了…五想過平靜的生活… 39 112年11月5日17時58分 A女~我覺得…我們結婚才能解決問題…妳認為呢… 40 112年11月6日23時10分 A女~請妳嫁給我…我會努力賺錢讓妳幸福的… 41 112年11月8日08時54分 A女~下午我們面對面把話說清楚…兩個相愛的人…為何要在不知情的第三者面前去爭論…誰愛誰比較多…當你真正愛一個人的時候,就不會對其他人有感覺了…不管他條件如何…看過這麼多社區的怪事…我只想和妳簡單過生活…執子之手…與子偕老…每個人的過去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還有愛嗎? 42 112年11月8日11時56分 A女~我們和解吧…我會做到承諾妳的事情…真的不要再爭論下去了…早知如此…那妳當初為何要拿走鮮奶…就說妳會受不了他們的閒言閒語…我給妳武器…是為了保護妳…不是要妳用來對付我的…不想一些小事就推翻過去的一切…難道自閉一陣子也是一種錯嗎?簡單平靜一起生活真的好難… 43 112年11月15日21時39分 A女~每個人有自己要面對人生課題…我曾想過簡單一點…但事與願違…有時候沉默…不是有了新歡…而是看不到舊愛的態度…覺得事情越來越複雜…好像又回到過去…要去爭論真相…腦海中就會浮現出…「就算證明我是對的…誰又能還給我失去的人生呢?」…前幾天遇到以前的學生來看房子…她要離的時候問我…後不後悔當年的決定…我淡淡一笑回…「我忘記45了」…天冷了…要多保暖…我不再說了…希望我們下次在橋頭…能面對面說清楚 44 112年11月25日23時03分 A女~我不想再爭論什麼了…我們結婚吧…我說真的…不然下次妳就要和我當面對質了…人生過的簡單一點就好了… 45 112年11月28日20時25分 A女~當初就勸過妳不要愛上我了…可是妳的義無反顧讓我覺得這次會不一樣…但我錯了…兩個人在一起是要去解決問題…而不是把彼此拉回痛苦的過往…還有製造更多問題…有些事我早知道…只是不想說破…看別人離婚…孩子都結婚了…還可以找第二春…我開始沉默了…對於你半夜空白簡訊…我不知道該回應什麼…這次申請妳對質…是說出真相了…看過社區住戶為了利益在那裡吵…兄弟姐妹為了房產在那裡告…我累了…人生簡單就好… 46 112年12月3日22時02分 A女~你一直在道德綁架我…以及情感勒索我…我早在那一年的三月底就知道妳有拿走鮮奶…平常就跟妳說過用這種方式…最後只會走向這種結果…其實一直騷擾妳的…是妳的多疑和猜忌…我只想過簡單平靜的生活…下次我們面對面時…彼此能把真相說出來…反正自己很累…被過往的情境糾纏著… 47 112年12月10日22時33分 (被告傳送一張自拍照) A女~我被妳整到蒼老了多…白頭髮也多了很多… 48 112年12月18日22時11分 A女~我發現一個秘密…原本我的智商有180…可是在妳面前卻變成只有18…還是原本只剩18…遇到妳…才又變回180…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49 112年12月21日06時10分 A女~天冷…注意保暖…準備出門上班… 50 112年12月22日21時37分 A女~今天有吃湯圓嗎…我們結婚吧… 51 112年12月24日22時29分 A女~恭喜妳…聖誕節禮物抽到小吉敏真人玩偶一個…好冷喔…我要睡覺了…為何是我被打…結果卻要連上8天班…我真的很無言…我有機會當社區主任了… 我剛忘了說…小吉敏真人玩偶的保證書是…結婚證書一張…更冷了…睡覺了… 52 112年12月31日20時50分 A女~請嫁給我…新年新希望…結果我從去年底講到今年底…妳幫我看煙火吧…我明天還要工作…要睡覺了…好累喔…住社區大樓果然是一件很挑戰人性的事… 53 113年1月3日22時54分 A女~妳當機了嗎?考慮好久喔…簡單過生活…生活簡單過…我覺得妳一直在懷疑我的責任感…又變冷了…我要睡覺了…反正妳就是要欺負我到懷疑人生 54 113年1月6日22時53分 A女~你睡了嗎?…是可愛的小汪汪來向妳請安了… 55 113年1月21日23時01分 A女~晚安…希望妳夢裡有我…我也要睡覺了… 56 113年1月22日23時21分 A女~天氣很冷…要(無法辨識)保暖…不要太想我了…只要我想妳就好了…是不是這樣的天氣…妳才會這樣地想起我…睡覺去…結婚去…反正你只會欺負我而已… 57 113年1月23日15時14分 A女~天氣很冷…但是我很乖的… 58 113年1月23日22時12分 A女~這種天氣最好躲在暖暖的被窩裏…所以我要來蓋棉被純睡覺了…反正…妳永遠不懂我傷悲…像白天不懂夜的黑…睡覺覺了…晚安… 59 113年1月26日22時49分 A女~有一天妳會發現…妳浪費太多時間在猜忌我了…我要睡覺了…這種天氣還是躲在被窩裏… 60 113年1月28日22時55分 A女~我考慮一下…還是決定再給妳一次機會…這是妳才有的特權…跟我結婚吧…我就可以名正言順對妳…然後妳也可以對我…最後我們就睡覺吧…晚安 61 113年2月4日22時20分 A女~小汪汪來報到了…(笑臉符號)…『忠誠』…我要睡覺了…晚安 62 113年2月14日20時53分 A女~今天情人節…點一首歌給妳聽…情人節快樂…我很乖的…(放上歌名「我期待的不是雪」網址) 63 113年2月16日21時43分 A女~放棄掙扎吧…我是逃不出妳的手掌心的…都被妳發現我在聽那些歌…我真的很乖…比妳那兩個小幫手還乖…只是很懶而已…這樣還要跑橋頭嗎… 64 113年2月19日23時51分 A女~妳看看…(放上一串網址) 65 113年2月20日22時43分 (被告傳送一張自拍照) A女~我還沒看…所以附上睡前照片…反正我就是很乖的…睡覺去 66 113年2月23日15時46分 (被告傳送一張小腿照) A女~我的腳又腫了…跑不動了…看過醫生也打了2針…但這次有可能要住院開刀了…妳最大的問題…就是認為我在跟妳開玩笑…這次真的需要妳愛的力量…還是擦藥去… 67 113年2月24日23時58分 A女~俄烏戰爭兩周年了…睡覺去 68 113年2月29日20時45分 A女~黃色小鴨退展了…所以不叫妳黃A女…反正我跑橋頭的距離…戶政事務所都來回好幾十次了…就跟牛奶事件一樣…我早知道妳是中鋼構的員工…妳自己去看機車上的通行證…別總以為我在跟妳開玩笑…總以為我不關心妳…只是我真的懶惰…我的腳還在痛…普拿疼都快吃上癮了…睡覺去…晚安 69 113年3月1日15時33分 妳可以在法庭上跟我當面對質,無需讓我再去面對不知情的第三人,每次跑、每次解釋,還要寄掛號信真的很累…真的不想再這樣下去了…有時想妳要面對那些無聊的人,自己想改變這一切,可是最後發現原來困難都是我們自找的…4/10跟我法庭對質吧…其他的事我不想再解釋了…我真的不是妳養寵物… 最後我只想說…妳的所作所為,跟當初我在教書時,威脅我的人有什麼差別…真的很累了… 70 113年3月1日18時31分 我無須再為別人的謊言來懲罰自己…你知道嗎?是妳一直在恐嚇我…讓我回想起過去的痛苦,讓我的人生過的很痛苦… 71 113年3月1日22時29分 這輩子我活的問心無愧,為何要一再因為別人的謊言來毀掉自己的人生,4/10跟我在法庭直球對決吧!不要再有任何謊話,這輩子我只想一個人過完餘生,當初是妳一直在騷擾我,讓我覺得人生可以不一樣,最後證明我錯了,妳跟那些人沒什麼差別,我只能說出跟當時一樣的話,就算我可以教出台大生,我也會把自己打成白痴,不願意教…下次,我會提出恐嚇罪的。 72 113年3月2日15時54分 請妳4/10在法庭上和我當面對質,我不想再受妳恐嚇了,妳已經用工作、名譽、進行誣告等行無恐嚇我兩年了,讓我身心承受巨大痛苦,下次我再去仁武,就是提出恐嚇的告訴…妳說的如果是事實,為何不敢出庭,還要兩個法警處理同一案件…人應該懂得…斷、捨、離… 73 113年3月2日20時47分 所以請妳4/10務必準時到法庭,其實妳跟當初那些人一樣,只想用謊言去毀滅別人的人生,我會在法庭說出真相,讓法官去判決,不管結果如何,從此我們毫無瓜葛,在此之前,任何無理的恐嚇方式只會讓我對妳提出恐嚇告訴…要個保護令,又不去開庭,還要我回文給法官,是否讓另一位承辦法官合併處理…當初就提醒過妳,我想一個人過生活,不要來糾纏我…不是我無情,是妳把我逼回成無情的人…對妳的善良,只會讓妳更加踐踏我而已… 74 113年3月6日16時41分 這是我這輩子最後一次跟妳說了…跟我結婚,讓我實現承諾過妳的事情;不然就是4/10在法庭上爭是非對錯了…有時候是妳要主動跟我說…不然我一直哄妳…哄到最後腦海裏都是出現那群人面目猙獰的樣子…我不喜歡說謊話,但我只會選擇把實話全說,或說出一部分…真的很累了…
【附表二】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聯紀錄編號 時間 通話紀錄 1 112年8月14日21時01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2 112年8月20日21時56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3 112年8月21日21時35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4 112年8月22日19時59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5 112年9月02日21時23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6 112年9月14日21時26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7 112年9月26日21時31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8 112年10月4日20時30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9 112年11月3日21時10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0 112年11月5日21時59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1 112年11月8日20時52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2 112年11月15日20時27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3 112年11月21日21時15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4 112年11月21日21時52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5 112年12月3日21時35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6 112年12月31日20時26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7 113年1月8日21時38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8 113年1月20日20時55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19 113年1月31日20時57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20 113年2月12日21時15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21 113年2月14日20時31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22 113年2月20日21時56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23 113年2月20日21時57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24 113年2月23日20時10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25 113年2月29日20時36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 26 113年3月1日21時58分 被告撥打未接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