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187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冠呈 民國00年0月0日生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02號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所處之刑(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1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程序事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業據上訴人即被告郭冠呈(下稱被告)明示針對原審量刑提起上訴(本院卷第71、128至129頁),依前開規定,本院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是否妥適進行審理,其餘則非本案審理範圍。
貳、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與本院量刑審酌
一、被告上訴意旨略以:伊並無任何前科且始終坦承犯行,深感悔悟,請考量伊積欠多筆債務,父親中風需持續復健治療,母親亦須照顧父親而無法外出工作,家中經濟仰賴伊與哥哥共同支撐,伊因經濟壓力及家庭困境、一時失慮誤入歧途,並非以犯罪維生,目前已有穩定工作,若能在社會接受監督更有助改過自新,又倘入監執行將對家庭造成重大影響;另伊有意與告訴人成立調解持續賠償損害,原審未能充分斟酌伊犯後態度、家庭狀況及個人情形致量刑過重,請從輕量刑等語。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
組織(僅附表編號1)、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事證明確(均成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共4罪),同時說明依新舊法比較認民國115年1月23日修正生效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較有利被告,考量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且無犯罪所得,遂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乃審酌被告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政策,實施本案犯行並製造金流斷點增加檢警查緝犯罪之困難,雖未賠償告訴人等所受損失,但坦承犯行且有意與告訴人等和解,又附表編號1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與編號1至4合於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等減刑規定,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素行,告訴人等遭詐騙與被告提領金額,兼衡被告自述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附表「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再依「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綜合斟酌被告各次犯行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其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合併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誠屬妥適。
㈡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未
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且量刑是否正確或妥適,端視科刑過程針對各項量刑因子暨刑罰目的之判斷權衡是否得當,為避免輕重失衡,法院應本諸罪刑相當原則,衡量犯罪行為之罪質、不法內涵並依個案事實差異,酌定應科處之刑罰種類暨輕重。查原審已綜合考量各項量刑基礎事實,被告雖表示有意賠償告訴人等,但僅附表編號4告訴人有意由本院排定調解,詎被告未遵期到庭洽談調解,客觀上難認果有賠償誠意。是其猶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所受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而與刑法第7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即無從諭知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子淳提起公訴,檢察官劉穎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孫啓強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事實 原審判決主文 1 格勒勒‧杜彣勒任 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 郭冠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2 謝宛霖 原審判決附表編號2 郭冠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3 傅揮城 原審判決附表編號3 郭冠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4 林怡伻 原審判決附表編號4 郭冠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