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13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陸宗哲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02號,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郵務員誤遞信箱致上訴人即被告陸宗哲事實上未受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10月2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程士傑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