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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上訴字第343號115年度上訴字第344號115年度上訴字第345號115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神發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黃鈺茹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慶生選任辯護人 陳樹村律師

李明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馮瀅存選任辯護人 葉凱禎律師

曾嘉雯律師陳亮妤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淑惠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純彰

宋敏華選任辯護人 陳惠美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蕭喜雲

張明聖

鍾雅勝選任辯護人 王滋靖律師(法扶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豪秦選任辯護人 鍾毓榮律師

王維新律師洪御展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郭美珠選任辯護人 洪郁婷律師

周元培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羿樺被 告 楊思𤧟

潘勝天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 號、第350 號、112年度訴字第318 號,中華民國114 年9 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一,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93號、第8694號、第8695號、第8696號、第8697號、第14684號、第15503號、第19723號、第19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847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722號、112年度偵字第2123號、第9028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47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1 號,中華民國114 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二,潘勝天部分,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93號、第8694號、第8695號、第8696號、第8697號、第14684號、第15503號、第19723號、第19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847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訴緝字第16號,中華民國115 年4 月29日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三,陳羿樺部分,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8693號、第8694號、第8695號、第8696號、第8697號、第14684號、第15503號、第19723號、第19724號、110年度偵字第13847號),本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一、陳神發部分㈠原判決一關於陳神發如附表一編號4-1、4-3、4-4、4-6、4-9

、4-10、4-12、4-14、5-2、6-1至6-3、6-8、6-11、6-14、6-17、6-18、6-20、6-23、6-25、7-1至7-3、7-10、7-12、7-14、8-1、8-3、11-1、11-2、11-10、11-11、11-13、16-

1、16-3、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2至2-4、2-6、2-7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陳神發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1、4-3、4

-4、4-6、4-9、4-10、4-12、4-14、5-2、6-1至6-3、6-8、6-11、6-14、6-17、6-18、6-20、6-23、6-25、7-1至7-3、7-10、7-12、7-14、8-1、8-3、11-1、11-2、11-10、11-11、11-13、16-1、16-3、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2至2-4、2-6、2-7「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其他上訴(含檢察官及陳神發之上訴)駁回。

㈣陳神發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二、吳慶生部分㈠原判決一關於吳慶生如附表一編號4-1至4-4、4-6、4-9、4-1

0、4-12、4-14、5-2、6-1至6-9、6-11至6-26、7-1至7-3、7-10、7-12、7-14、8-1至8-5、9-6、11-1至11-2、11-4至11-6、11-8、11-10、11-11、11-13、13-4、13-5、16-1、16-3、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3至2-4、2-6、2-7之宣告刑、應執行刑及沒收部分,均撤銷。

㈡吳慶生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1至4-4、4

-6、4-9、4-10、4-12、4-14、5-2、6-1至6-9、6-11至6-26、7-1至7-3、7-10、7-12、7-14、8-1至8-5、9-6、11-1至11-2、11-4至11-6、11-8、11-10、11-11、11-13、13-4、13-5、16-1、16-3、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

2、1-3、1-5、1-6、2-3至2-4、2-6、2-7「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其他上訴(含檢察官及吳慶生之上訴)駁回。

㈣吳慶生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㈤已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萬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497,831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馮瀅存部分㈠原判決一關於馮瀅存如附表一編號4-1、4-3、4-4、4-6、4-9

、4-10、4-12、4-14、5-2、6-1至6-3、6-8、6-11、6-14、6-17、6-18、6-20、6-23、6-25、7-1至7-3、7-10、7-12、7-14、8-1、8-3、11-1、11-2、11-10、11-11、11-13、16-

1、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2至2-4、2-6、2-7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馮瀅存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4-1、4-3、4

-4、4-6、4-9、4-10、4-12、4-14、5-2、6-1至6-3、6-8、6-11、6-14、6-17、6-18、6-20、6-23、6-25、7-1至7-3、7-10、7-12、7-14、8-1、8-3、11-1、11-2、11-10、11-11、11-13、16-1、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2至2-4、2-6、2-7「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其他上訴(含檢察官及馮瀅存之上訴)駁回。

㈣馮瀅存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四、劉淑惠部分上訴駁回(含檢察官及劉淑惠之上訴)。劉淑惠緩刑參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劉純彰部分:㈠原判決一關於劉純彰如附表一編號6-4、6-8、6-14、6-20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劉純彰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6-4、6-8、6

-14、6-20「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㈢其他上訴(含檢察官及劉純彰之上訴)駁回。

㈣劉純彰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六、宋敏華部分㈠原判決一關於宋敏華如附表一編號7-1至7-3、7-10、7-12、7-14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宋敏華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7-1至7-3、7

-10、7-12、7-1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㈢其他上訴(含檢察官及宋敏華之上訴)駁回。

㈣宋敏華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 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七、蕭喜雲部分㈠原判決一關於蕭喜雲如附表一編號11-1、11-10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蕭喜雲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1-1、11-10

「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㈢其他上訴(含檢察官及蕭喜雲之上訴)駁回。

㈣蕭喜雲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八、張明聖部分㈠原判決一關於張明聖如附表一編號13-5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張明聖上開撤銷部分,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3-5「本院主

文欄」所示之刑。㈢其他上訴駁回。

㈣張明聖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

九、鍾雅勝部分上訴駁回(含檢察官及鍾雅勝之上訴)。

十、江豪秦部分上訴駁回。江豪秦緩刑肆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 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十一、郭美珠部分㈠原判決一關於郭美珠如附表三編號1-1、1-2、4-1至4-3、5-1

至5-6、6-1至6-5、7-2至7-7、8-1至8-4、9-1至9-3、10-2至10-5、11-3、13-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㈡郭美珠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三編號1-1、1-2、4

-1至4-3、5-1至5-6、6-1至6-5、7-2至7-7、8-1至8-4、9-1至9-3、10-2至10-5、11-3、13-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㈢其他上訴駁回。

㈣郭美珠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十二、楊思𤧟部分檢察官上訴駁回。

十三、潘勝天部分㈠原判決二關於潘勝天如附表一編號2-1、2-4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潘勝天上開撤銷部分,各處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8-1、8-4「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檢察官其他上訴駁回。

㈣潘勝天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十四、陳羿樺部分㈠原判決三關於陳羿樺如附表一編號3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㈡陳羿樺上開撤銷部分,處如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㈢其他上訴駁回。

㈣陳羿樺上開撤銷改判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上訴即本院審理範圍之說明: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㈡檢察官上訴範圍:

檢察官對上訴人即被告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劉淑惠、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鍾雅勝(下稱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劉淑惠、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鍾雅勝,合稱陳神發等8 人)及被告楊思𤧟、潘勝天(下稱楊思𤧟、潘勝天,連同陳神發等8 人,合稱潘勝天等10人)均提出量刑上訴(本院343卷二第120頁、卷三第427頁、卷四第166頁)。㈢陳神發、馮瀅存、劉淑惠、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張明

聖、鍾雅勝、江豪秦、郭美珠、陳羿樺(下稱陳羿樺等11人)上訴範圍:

全部認罪,僅針對量刑上訴(本院343卷二第121至123、125頁、卷三第34、427頁、卷四第167至169頁,本院1262卷第9

4、133至135頁)。㈣吳慶生上訴範圍:

全部認罪,僅針對量刑、沒收上訴(本院343卷二第122至123頁、卷四第167頁)。㈤綜上,本院就陳羿樺等11人及楊思𤧟、潘勝天均僅針對量刑

部分予以審理,就吳慶生部分僅針對量刑、沒收部分予以審理,其他部分則非本案審理範圍。

二、鍾雅勝經本院依法傳喚,猶未於審判期日遵期到庭,亦未提出相關證明,尚難認有不到庭之正當理由。是其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1 條規定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上訴有無理由之論斷

一、上訴意旨:㈠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1.潘勝天等10人自民國109 年為警查獲迄今,將近5 年,均尚未與告訴人全球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達成和解,並對其等所為造成全球人壽損失部分加以賠償,顯見潘勝天等10人並無意彌補其等犯罪所造成之惡害,難認潘勝天等10人已真心悛悔,犯後態度自難謂十分良好。原審對潘勝天等10人僅量處如原判決一附表所示之刑,尚有過輕之虞。

2.陳神發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吳慶生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4 月;馮瀅存之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8 月;楊思𤧟則僅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並宣告緩刑。然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楊思𤧟4 人(下稱楊思𤧟等4 人)於本案中,均為犯罪行為所不可或缺之要角、且犯罪次數甚多、本案行為時間自106 年持續至109 年,歷時達3 年之久、受害之保險業者眾多,誤信申報而理賠之金額,亦甚為可觀、國家健保資源因此所誤為支出之費用,亦為數甚多,自應從重量處刑罰,更不宜給予緩刑。然原判決一對楊思𤧟等4 人各次犯行所量處之刑度,均遠低於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犯行之最高刑度7 年有期徒刑。更遑論於定應執行刑後,楊思𤧟等4 人之應執行刑,均與數罪併罰之最高30年上限,相去甚遠,楊思𤧟甚且獲得緩刑之機會。是認原審之量刑,難以反應楊思𤧟等4 人所為,對保險業之經營、國家健保制度之正常運作,所造成之嚴重危害,難認已合於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且楊思𤧟不宜宣告緩刑等語。㈡陳神發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

陳神發就原判決一犯罪事實一至五之犯行均符合偵審自白,就犯罪事實六亦於原審坦認犯行,其出於幫助病患之角度出發,對於自己之違法行為深感錯誤,絕不再犯。陳神發全無犯罪所得,就健保點數部分,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下稱健保署)亦先將違規申報之醫療費用全數追扣完畢,已無所得,復與健保署於原審時達成和解,再次依調解條件,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予健保署高屏業務組,並愛心捐款50萬元至健保署愛心專戶,在原審、鈞院審理期間都已經和解完畢。就與各告訴人即商業保險公司部分,陳神發除均達成和解外,並因部分之共同被告尚無資力,亦協助賠償予各告訴人,同可佐認陳神發之犯後態度良好,盡力彌補自己所共犯之錯誤行為之事實,陳神發在和解過程中所支付的比例均較其他共同被告高,本案原審就已認定陳神發沒有犯罪所得,應屬已經給付合理賠償,並經被害人表示原諒的情節。又陳神發目前年事已高,擔任醫師,歷年來都擔任觀護志工,也有參與公益善行,請同意給予陳神發附條件緩刑宣告等語。

㈢吳慶生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

1.原審漏未審酌吳慶生已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產物)達成和解及已有賠償,此部分犯行吳慶生在偵、審中均坦承,亦未保有犯罪所得,應有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又吳慶生在原審判決後,已陸續與其他保險公司達成和解,近日也主動與劉純彰、陳神發等人返還旺旺友聯詐領的保險金,其中吳慶生的分擔額為14,000元,就各次犯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亦未保有犯罪所得,應有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另吳慶生已主動繳交30萬元犯罪所得,應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2.吳慶生案發後均供認不諱,配合檢警調查,犯後態度應屬良好,雖有前科紀錄,但已超過5 年,吳慶生深感後悔,請從輕量刑,宣告可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又吳慶生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請給予緩刑或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3.沒收部分,請審酌吳慶生有和解的部分,及原審漏未審酌之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2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並考量上訴後已繳交30萬元犯罪所得等語。㈣馮瀅存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

馮瀅存於原審已承認犯罪,並已經與大部分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另外每間保險公司賠償金額非小,馮瀅存、陳神發負擔了大部分的賠償金額,請從輕量刑及宣告附條件緩刑等語。

㈤劉淑惠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

劉淑惠在準備程序已經坦承犯行,劉淑惠是幫助犯,也與相關的保險公司和解,有部分保險公司因為同案其他被告已經匯款完畢,所以也陸續撤回刑事附帶民事之請求,劉淑惠已經填補相關的被害保險公司的損害。劉淑惠年事已高,也沒有累犯適用,請鈞院准予宣告附條件緩刑等語。㈥劉純彰上訴意旨略以:

1.我都認罪,請求從輕量刑。

2.請考量以下各情予以從輕量刑:⑴我係因受他人招攬,而為協助不實申報就醫紀錄之舉,肇因

自身家庭經濟狀況、須貼補家用,且我所受教育程度不高,故而在受到同案主謀話術蠱惑下而誤觸法網,是以我並非犯罪主謀,犯罪動機及目的實難苛責,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金錢利益之損失,且我願盡力彌補被害人之損失。

⑵我係一單親父親,103年間與前妻兩願離婚,並自108 年8 月

間協議單獨負擔行使女兒之權利義務,如今女兒雖已成年,仍就學中需要我資助生活開銷;且我同時須扶養父親;如今我以擔任保全員維生,有正當工作之生活狀況,且我高職畢業、素行端正,無不良之惡習,在本案之前並無任何刑事犯罪紀錄,是以我確係一時思慮不周誤觸法網。本案發生前並不認識被害人等,雙方並無糾葛或仇恨。我於案發後對犯罪坦承不諱,事後已坦認全部犯行,且有賠償之誠意,犯罪後態度確屬良好。我已年逾60歲,且身體狀況不佳,患有糖尿病、高血脂症及高血壓,又有父親及女兒須扶養,仍懇請給予緩刑之機會等語。

㈦宋敏華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

宋敏華於偵查中及原審均坦承犯行,而就陳神發等人刷宋敏華健保卡詐領健保署醫療費用部分,宋敏華並無取得任何犯罪所得,是此部分依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宋敏華符合減刑之規定,原審就此部分(即原判決一附表七編號11至14、27至29)各判決7 月有期徒刑,實有過重。又扣掉宋敏華於原審已和解部分後,到二審還有3 家保險公司即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物)、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宋敏華也都有調解成立,費用也已經全部給付。涉及宋敏華部分,該賠償的部分都已經調解成立,請鈞院審酌宋敏華之經濟能力狀況、犯罪情狀、犯罪所得等情,請減輕其刑,並諭知附條件緩刑部分等語。

㈧蕭喜雲上訴意旨略以:

我都認罪,有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我本身染重病癌症末期,現已無能力和對方和解。我好後悔太相信朋友了,把自己雙證件和資料都給對方亂用,感覺自己對不起這個社會,懇請能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等語。

㈨張明聖上訴意旨略以:

我都認罪,有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望能原諒我錯誤的行為,造成社會的不安與資源,我後悔不已,懇請能從輕量刑及宣告緩刑等語。

㈩鍾雅勝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

鍾雅勝教育程度不高,長期僅能從事勞力工作,法律知識淺薄,此次犯罪實係因友人慫恿,稱僅需提供資料作為人頭保戶即可獲取報酬,致鍾雅勝一時失慮,思慮不周始同意為之,鍾雅勝於本案詐欺事件中,僅扮演最末端、被動配合之角色,對於本案整體之運作模式、詐欺架構或詐欺總額等情,全然無所悉,其犯罪手段僅係單純提供資料,實際分得之犯罪所得亦僅有微薄的3 萬元,涉入程度實屬輕微。鍾雅勝犯後坦承犯行,願意自動繳回犯罪所得3 萬元,因為資力關係,所以難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請考量其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尚屬輕微,從輕量刑等語。

江豪秦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

江豪秦未行偵訊就被起訴,自無從於偵查中自白,但江豪秦在原審及鈞院審理均認罪,請依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減輕其刑,原審漏未審酌及此,自有認事用法之違誤。此外,請鈞院審酌江豪秦罹患甲狀腺癌,且依觀護人就江豪秦前案保護管束期間之執行情況,觀護人回覆江豪秦執行情況良好,都有正常穩定的工作,江豪秦也已經和全部被害人和解完畢,請鈞院審酌上情,從輕量刑,並給予江豪秦附條件緩刑等語。

郭美珠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略以:

郭美珠不法所得都已繳納,也有整理與保險公司和解的部分。比較特別的是,有些沒有上訴的被告,在原審所支付的和解金額,都有舉證是由郭美珠所支付,請鈞院參酌上情,減輕其刑,並諭知附條件緩刑等語。

陳羿樺上訴意旨略以:

1.我都認罪,請求從輕量刑。我犯後態度良好、自始配合偵審程序、節省司法資源。於本案中並非居於主導、策劃或核心分工地位,亦非醫療院所經營者、保險業務專業人士,僅係受他人介紹而參與,犯罪參與程度、角色重要性及主觀惡性,均明顯低於同案主要策劃及實際操作之其他共犯。

2.就共同詐領健保醫療給付部分,並無證據可認我有從中獲利之情形,於共同詐領商業保險理賠金部分,實際犯罪所得僅約3 萬元,且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亦與部分保險公司(國泰人壽、全球人壽、富邦人壽)達成調解,雖因經濟能力有限,尚未履行全部調解内容,然並非毫無賠償意願,係受限於現實經濟狀況,我犯罪所得非鉅、犯罪參與程度有限,且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請鈞院從輕量刑及宣告附條件緩刑等語。

二、刑之加重事由㈠鍾雅勝累犯部分⒈查鍾雅勝前於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

06 年度簡上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7年8 月8 日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於原審、本院審理中主張,並說明鍾雅勝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案詐欺犯行,足認先前刑罰之執行未能令鍾雅勝痛定思痛,知所悔改,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方足以使罪刑相當等語;而上開前案紀錄亦為鍾雅勝於原審及鍾雅勝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原審訴四卷第359至360頁、本院343卷四第189頁),足認檢察官對鍾雅勝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已有所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是鍾雅勝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⒉審酌鍾雅勝前案與本案均為故意犯罪,且同屬詐欺犯罪類型

,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再為本案犯行,顯未因前案刑罰之教訓知所警惕,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復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爰就其所為上開犯行,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刑之減輕事由㈠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⒈按詐防條例第47條規定雖經修正,並於000 年0 月00日生效

,但比較修正前後同條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仍應適用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本條例所稱詐欺犯罪,依第2 條第1 款第

1 目之規定,包含刑法第339 條之4 之罪。而本條例第47條前段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本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此為最高法院一致之法律見解(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0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稱於偵查中自白,係指被告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事實向職司偵查之公務員坦白陳述而言。苟被告於偵查中曾自白,即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不以始終自白為必要,縱自白之前、後,有否認之辯詞,亦不影響已自白之效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0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陳神發(就原判決一事實欄一至五部分)、吳慶生、馮瀅

存、楊思𤧟、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張明聖、鍾雅勝、潘勝天、陳羿樺於偵查及原審、本院審理中均就本案犯行坦承不諱。而起訴書雖記載陳神發於109 年4 月16日偵訊時坦承部分犯行,之後即否認犯行,然觀陳神發於偵訊中已坦承其與馮瀅存合作詐領健保給付、保險理賠金之事實,經檢察官訊問是否認罪時,亦為認罪之表示(偵一卷第13至15、17頁),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其就原判決一事實欄一至五所示犯行,均合於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縱嗣後有否認之辯詞,亦不影響已自白之效力;至陳神發就原判決一事實欄六所示犯行,觀其於偵查中歷次陳述,均難認有自白之意思(偵二卷第156頁;追加偵二卷第183頁),此部分即難認合於偵查中自白之要件,爰就上開被告有無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而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分敘如下:

⑴共同詐領健保醫療給付部分①陳神發以不實醫療就診紀錄向健保署詐得如原判決一(本判決

以下「未特別標註,均指原判決一之附表」)附表七所示之健保點數共計60萬5,700點,固為其如附表七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惟其違規申報之醫療費用嗣已由健保署全數追扣完畢乙節,有健保署114 年9 月10日健保高醫字第11486074930號函可佐(原審訴五卷第515頁);陳神發復於原審審理中與健保署達成調解,依調解條件分別給付75萬元予健保署高屏業務組,及愛心捐款50萬元至健保署愛心專戶,有原審11

1 年9 月15日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276號調解筆錄、陳神發提出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愛心捐款收據、健保署高屏業務組111年12月29日健保高醫字第1118610206號函、112年4月11日刑事陳述狀足參(調解卷三第85至87頁;原審訴二卷第25頁;原審訴五卷第51至57頁),顯已逾其此部分犯行之犯罪所得。爰認陳神發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就其所涉如附表七編號1 至27、35至39所示犯行,均依法減輕其刑;至陳神發所涉附表七編號28至34所示犯行,則因其就原判決一事實欄六㈠即附表七編號28⑺、29⑺、30⑸、31⑹、32⑷、33⑶、34⑵所示部分,未於偵查中坦承犯行,而未就全部犯行自白,尚無從減輕其刑。

②而前揭健保點數既係由陳神發以漢明中醫診所名義請領,復

無證據可認吳慶生、馮瀅存、楊思𤧟、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張明聖、鍾雅勝、潘勝天、陳羿樺有從中獲利之情形,應認上開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均無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爰就其等各自所涉如附表七、原判決二附表二、原判決三附表二所示犯行,均依法減輕其刑。並就鍾雅勝所涉如附表七編號36⑵、37⑵、38⑵所示犯行,均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⑵共同詐領商業保險理賠金既遂部分①陳神發並未參與朋分詐得之商業保險理賠金,復無積極證據

可認其此部分犯行有何犯罪所得,應認無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爰就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1至13-1、13-3至14-10、15-2至16-1、16-3至17-1、17-3、17-5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1-6、2-2至3-6、4-2、4-4至4-6,附表三編號1-1至8-4、9-2至9-3、10-2至11-1、11-3至12-1、13-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附表五編號1-1至4-2所示犯行,均依法減輕其刑。

②吳慶生就附表一編號1-1、1-3、6-10、7-7、7-15所示犯行,

已自行將詐得之理賠金全數返還予各該保險公司;就附表一編號9-4 所示犯行,則與同案被告共同將理賠金全數返還予該保險公司,有附表九對應各該編號之「科刑證據」欄所示證據可佐,應認其已自動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而其如附表一編號2-1至2-13、3-1、5-1至5-5所示犯行,則因楊思𤧟、莊繕華、楊智雯自陳核付之理賠金係由渠等自行取得(原審訴四卷第270至272頁),尚難認吳慶生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罪所得,應認無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又吳慶生就附表一編號11-4部分,已與兆豐產物達成調解及履行調解條件完畢,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337號調解筆錄(原審訴五卷第601 至603頁)及兆豐產物個人保險理賠服務部114 年8 月8 日函(原審訴六卷第323頁)在卷可憑。再者,吳慶生於原審判決後迄本院辯論終結前,復就附表一編號4-1、4-3、4-4、4-6、4-9、4-10、4-12、4-14、5-2、6-1至6-4、6-8、6-11、6-14、6-17、6-18、6-20、6-23、7-1至7-3、7-10、7-12、7-14、8-1、8-3、11-1、11-2、11-10、11-11、11-13、16-1、16-3、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3至2-4、2-6、2-7所示犯行(下合稱A 部分犯行),已獨自或與同案被告共同將詐得之理賠金返還予該保險公司,有本判決附表十對應各該編號之「科刑證據」欄所示證據可佐。其復再就附表一編號4-2、6-5至6-7、6-9、6-12、6-13、6-15、6-16、6-19、6-21、6-22、6-24至6-26、8-2、8-4、8-5、9-6、11-5、11-6、11-8、13-4、13-5之犯行(下稱B部分),向本院主動繳交犯罪所得30萬元,此有115年9月17日刑事陳報狀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證(本院343卷五第93至99頁),爰認吳慶生如附表一編號1-1、1-3、2-1至2-13、3-1、5-1至5-5、6-10、7-7、7-15、9-4、11-4及上述A、B部分所示犯行,均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皆依法減輕其刑。

③馮瀅存就附表一編號7-4、11-9所示犯行,已自行將詐得之理

賠金全數返還予各該保險公司;就附表一編號11-4、附表五編號2-1所示犯行,則與同案被告共同將詐得之理賠金返還予該保險公司,有附表九對應各該編號之「科刑證據」欄所示證據足稽,應認其已自動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又馮瀅存就附表五編號1-1至1-4所示犯行,雖係以王文欽之名義返還詐得之保險理賠金,然審酌其與王文欽為夫妻,王文欽亦供稱均係由馮瀅存為其保管取得之理賠金及處理調解事宜(原審訴二卷第359、411頁;原審訴四卷第281頁),仍應認此部分為馮瀅存與王文欽共同返還,而已自動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另馮瀅存就附表一編號2-1至2-13、3-1、5-1至5-5、附表三編號1-1至1-2、7-1至7-7、12-1、附表五編號4-1至4-2所示犯行,因楊思𤧟、莊繕華、楊智雯、郭春發、葉泰東、郭美珠、梁美琪自陳核付之保險理賠金係由其等自行取得(原審訴一卷第275頁;原審訴四卷第270至272、283、290、293頁);就附表四編號2-1至2-2、3-1所示犯行,則因認定詐得之理賠金係由郭美珠取得,尚難認馮瀅存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罪所得,應認無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又馮瀅存於原審判決後迄本院辯論終結前,復就附表一編號4-1、4-3、4-4、4-6、4-9、4-10、4-12、4-14、5-2、6-1至6-3、6-8、6-11、6-14、6-17、6-18、6-20、6-23、6-25、7-1至7-3、7-10、7-12、7-14、8-1、8-3、11-1、11-2、11-10、11-

11、11-13、16-1、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2至2-4、2-6、2-7所示犯行(下合稱

C 部分犯行),已與同案被告共同將詐得之理賠金返還予該保險公司,有本判決附表十對應各該編號之「科刑證據」欄所示證據可佐,爰認馮瀅存就如附表一編號2-1至2-13、3-1、5-1至5-5、7-4、11-4、11-9、附表三編號1-1至1-2、7-1至7-7、12-1、附表四編號2-1至2-2、3-1、附表五編號1-1至1-4、2-1、4-1至4-2所示犯行及上述C 部分犯行(其中5-2

重複),均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皆依法減輕其刑。

④楊思𤧟就附表一編號2-1至2-6、2-8至2-13所示犯行,已自行

將詐得之理賠金全數返還予各該保險公司,有附表九對應各該編號之「科刑證據」欄所示證據足稽,應認其已自動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而楊思𤧟雖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1至1-3、3-1至13-1、13-3至14-10、15-2至16-1、16-3至17-1、17-3、17-5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1-6、2-2至3-6、4-2、4-4至4-6所示犯行,然其提領之理賠金係全數交予吳慶生乙節,其亦自陳並未從中獲利(追加(二)他字卷第168頁),尚難認其就此部分犯行有何犯罪所得,應認無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爰認楊思𤧟如附表一編號1-1至1-3、2-1至2-6、2-8至2-13、3-1至13-1、13-3至14-10、15-2至16-1、16-3至17-1、17-3、17-5至17-8,附表二編號1-1至1-6、2-2至3-6、4-2、4-4至4-6所示犯行,均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皆依法減輕其刑。

⑤張明聖就附表一編號13-1、13-6至13-9所示犯行及編號13-5

所示之犯行;蕭喜雲就附表一編號11-4所示犯行及附表一編號11-1、11-10所示之犯行;劉純彰就附表一編號6-4、6-8、6-14、6-20所示之犯行;潘勝天就附表一編號8-1、8-4(即原判決二附表一編號2-1、2-4)之犯行;陳羿樺就附表二編號1-3(即原判決三附表一編號3)之犯行,已將詐得之理賠金返還予該保險公司,有附表九、本判決附表十對應各該編號之「科刑證據」欄所示證據足稽,應認其等各已自動繳交此部分犯罪所得,爰認其等如前開各該編號所示犯行,均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皆依法減輕其刑。

⑥江豪秦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主張:江豪秦未行偵訊就被起訴

,自無從於偵查中自白,但江豪秦在原審及鈞院審理均認罪,請依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漏未審酌及此,自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等語。惟查,所謂於「偵查中自白」包括警詢之陳述在內,江豪秦於警詢中經警員告知涉犯「詐欺」案,並詢問關於購買保險、受傷經過等相關案情,然江豪秦並未坦承擔任人頭保戶及自白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警員甚至認為江豪秦「前述所言漏洞百出且與常情相悖,是否因畏罪而矢口否認上開犯行?」,但江豪秦仍未供述真實情形及「未」自白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此觀江豪秦於警詢中所述自明(警二卷第171至178頁),是江豪秦於「偵查中」已有機會向警員自白犯行,惟其並未自白本案犯行,自無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寬典規定之適用。江豪秦及其辯護人以上開上訴意旨之理由,主張:江豪秦應依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原審漏未審酌及此,自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等語,自非可採。⑶共同詐領商業保險理賠金未遂部分

陳神發、馮瀅存就附表一編號13-2、15-1、16-2、17-2、17-4,附表二編號2-1、4-1、4-3,附表三編號9-1、10-1、11-2、12-2,附表五編號4-3所示犯行;吳慶生、楊思𤧟就附表一編號13-2、15-1、16-2、17-2、17-4,附表二編號2-1、4-1、4-3所示犯行;張明聖就附表一編號13-2所示犯行;鍾雅勝就附表一編號17-2、17-4所示犯行,均屬未遂,復無積極證據足證其等為此部分犯行已獲有犯罪所得,應認無犯罪所得須自動繳交,爰認其等如前開各該編號所示犯行,均合於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皆依法減輕其刑。㈡未遂犯

陳神發、馮瀅存就附表一編號13-2、15-1、16-2、17-2、17-4,附表二編號2-1、4-1、4-3,附表三編號9-1、10-1、11-2、12-2,附表五編號4-3;吳慶生、楊思𤧟就附表一編號13-2、15-1、16-2、17-2、17-4,附表二編號2-1、4-1、4-3;張明聖就附表一編號13-2;鍾雅勝就附表一編號17-2、17-4;江豪秦就附表三編號11-2;郭美珠附表三編號9-1、10-

1、11-2、12-2所示部分,均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之實行,惟尚未得手,屬未遂犯,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鍾雅勝所涉此部分犯行,先加重後遞減輕之;就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楊思𤧟、張明聖所涉此部分犯行,依法遞減輕之。

㈢幫助犯

劉淑惠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原判決一事實欄二所示犯行,為幫助犯,審酌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

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㈣刑法第59條⒈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法定刑為「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違犯此類犯行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別,立法者就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 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是倘依其情狀處以相當之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以符比例原則。

⒉張明聖本案所為固應予非難,然考量其自偵查之始即坦承犯

行不諱,正視己非;且已與附表一編號13-1、13-5至13-9所示之保險公司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亦有與附表一編號13-4所示之保險公司調解之意願,惟因該保險公司無意願而未果;另就附表一編號13-3所示部分,則因陳神發先行賠償元大人壽,而使犯罪所生之損害獲得填補,有附表九、本判決附表十對應各該編號之「科刑證據」欄所示證據可參,堪認張明聖犯後已盡力彌補自身犯行所生之危害。參以張明聖現有正當工作,然因未合於緩刑要件而無從宣告緩刑,本案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3、13-4所示犯行,若未能酌減其刑,張明聖將無任何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除有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亦不利其復歸社會。是本院認張明聖如附表一編號13-3、13-4所示犯行,如處以最低法定本刑有期徒刑1 年,尚嫌過苛,不無情輕法重之憾,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俾符憲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至於附表一編號13-5部分,原審雖認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但因為張明聖此部分犯行,於上訴後已有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而得以量處適當之刑,已無原審所指情輕法重之情形,故本院不再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併予說明。㈤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減刑事由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劉淑惠就原判決一事實欄二所示介紹原審被告彭文俊、方唯

縢擔任人頭保戶,而幫助犯附表二編號2-1、4-1、4-3所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固合於刑法第25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惟因其此部分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既遂罪處斷,是就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減刑事由,爰於後述量刑時一併衡酌。

3.至吳慶生、馮瀅存、楊思𤧟、劉淑惠、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張明聖、鍾雅勝、江豪秦、郭美珠、潘勝天、陳羿樺雖均非從事醫療業務之人,惟其等與從事醫療業務之陳神發共同或幫助為上開犯行,據以詐領保險理賠金、健保給付,可責性非低,尚難適用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減刑事由。

四、原判決撤銷部分:㈠原判決就陳神發等人下述犯行所宣告之刑、應執行刑及就吳

慶生所宣告之沒收,固非無見。惟查,陳神發(附表一編號4-1、4-3、4-4、4-6、4-9、4-10、4-12、4-14、5-2、6-1至6-3、6-8、6-11、6-14、6-17、6-18、6-20、6-23、6-25、7-1至7-3、7-10、7-12、7-14、8-1、8-3、11-1、11-2、11-10、11-11、11-13、16-1、16-3、17-1、17-3、17-6、17-

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2至2-4、2-6、2-7部分)、吳慶生(附表一編號4-1至4-4、4-6、4-9、4-10、4-

12、4-14、5-2、6-1至6-9、6-11至6-26、7-1至7-3、7-10、7-12、7-14、8-1至8-5、9-6、11-1至11-2、11-4至11-6、11-8、11-10、11-11、11-13、13-4、13-5、16-1、16-3、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3至2-4、2-6、2-7部分)、馮瀅存(附表一編號4-1、4-3、4-4、4-6、4-9、4-10、4-12、4-14、5-2、6-1至6-3、6-8、6-11、6-14、6-17、6-18、6-20、6-23、6-25、7-1至7-3、7-10、7-12、7-14、8-1、8-3、11-1、11-2、11-10、11-11、11-13、16-1、17-1、17-3、17-6、17-8、附表二編號1-2、1-3、1-5、1-6、2-2至2-4、2-6、2-7部分)、劉純彰(附表一編號6-4、6-8、6-14、6-20部分)、宋敏華(附表一編號7-1至7-3、7-10、7-12、7-14部分)、蕭喜雲(附表一編號11-1、11-10部分)、張明聖(附表一編號13-5部分)、郭美珠(附表三編號1-1、1-2、4-1至4-3、5-1至5-6、6-1至6-

5、7-2至7-7、8-1至8-4、9-1至9-3、10-2至10-5、11-3、13-1至13-5、附表四編號1-1至5-5部分)、潘勝天(原判決二附表一編號2-1、2-4部分)、陳羿樺(原判決三附表一編號3部分)(以上合稱陳神發等10人宣告刑撤銷部分),分別有上述已獨自或與同案被告共同將詐得之理賠金返還予該保險公司之情,或主動繳交犯罪所得30萬元(指吳慶生),而符合修正前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或已給付賠償修補犯罪所生損害,另郭美珠於原審「否認部分」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已知錯坦承犯行,並給付賠償及繳交犯罪所得29,279元(指附表三編號6-3至6-5部分之犯行)等犯後態度不同之處,此有郭美珠所提出之證明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入憑條、對話紀錄等資料可證(本院343卷三第85至241頁),而分別為原審「未及適用」、「未及審酌」,或漏未審酌(指吳慶生附表一編號11-4),容有未合,且原判決關於上述陳神發等10人之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變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述陳神發等10人宣告刑撤銷部分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予以撤銷。㈡本院之量刑:

1.陳神發等10人(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張明聖、郭美珠、潘勝天、陳羿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陳神發圖謀詐領健保醫療費用,其他人則圖謀商業保險理賠)、各取所需,而以原判決一至三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佯稱傷病情」至漢明中醫診所就診等方式合作,容由陳神發以不實醫療紀錄詐領健保給付,侵蝕全民健康保險資源,危害投保大眾權益、健保署管理及核撥醫療費用之正確性;復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據以向各商業保險公司詐領理賠金,嚴重破壞保險誠信原則及保險制度美意,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所造成之影響層面甚廣、損害非輕,所為均值非難。

2.參酌陳神發作為漢明中醫診所之醫師及負責人,實際向健保署詐領健保給付,並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與收據,為本案犯罪不可或缺之核心角色;吳慶生、馮瀅存、郭美珠各以原判決一犯罪事實欄所載方式主導本案投保、就診及申請理賠等事宜,亦居於重要角色地位;其餘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張明聖、潘勝天、陳羿樺則擔任人頭保戶等參與情節。

3.佐以陳神發等10人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全部犯行之態度(郭美珠於原審「否認部分」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已知錯坦承犯行),並斟酌其等各自與各保險公司達成調(和)解、自行返還理賠金之情形(證據詳如附表九、本判決附表十「科刑證據」欄所載),且陳神發、馮瀅存、吳慶生已與大部分保險公司達成和(調)解,並負擔了大部分的賠償金額,及陳神發經健保署追扣詐得之健保給付並調解成立之情況,郭美珠已向本院繳交犯罪所得29,279元(本院343卷三第252頁)及給付賠償修補損害(本院343卷三第85至241頁),吳慶生已向本院繳交犯罪所得30萬元,暨馮瀅存、吳慶生另與華南產物達成調解,有原審法院114年度雄司調字第997、998號調解筆錄可參(調解卷五第377至378、409至411頁),吳慶生就附表一編號11-4部分,已與兆豐產物達成調解及履行調解條件完畢;復考量各保險公司就量刑陳述之意見。

4.兼衡陳神發等10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各犯行之期間久暫、實際取得之不法所得、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減刑事由;及其等各自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紀錄之品行(鍾雅勝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暨其等具狀陳報或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本院343卷四第186至188頁等),暨檢察官對本案科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一至七「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5.另陳神發等10人本案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就部分被告(如張明聖)所犯之罪之宣告刑雖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惟其仍得於判決確定後,依法向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由檢察官依法審酌是否准許,併予指明。

五、上訴駁回部分:㈠按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如其量

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自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23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審就宣告刑部分,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

1.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楊思𤧟、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張明聖、鍾雅勝、江豪秦、郭美珠、潘勝天、陳羿樺(下稱陳羿樺等13人),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為貪圖不法利益、各取所需,而以原判決一至三之犯罪事實欄所載「佯稱傷病情」至漢明中醫診所就診等方式合作,劉淑惠則介紹人頭保戶,容由陳神發以不實醫療紀錄詐領健保給付,侵蝕全民健康保險資源,危害投保大眾權益、健保署管理及核撥醫療費用之正確性;復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據以向各商業保險公司詐領理賠金,嚴重破壞保險誠信原則及保險制度美意,敗壞社會善良風氣,所造成之影響層面甚廣、損害非輕,所為均值非難。

2.參酌陳神發作為漢明中醫診所之醫師及負責人,實際向健保署詐領健保給付,並開立不實診斷證明書與收據,為本案犯罪不可或缺之核心角色;吳慶生、馮瀅存、郭美珠各以原判決一犯罪事實所載方式主導本案投保、就診及申請理賠等事宜,亦居於重要角色地位;楊思𤧟聽從吳慶生指示,處理本案詐保之行政及會計事項,犯罪支配地位較前述共犯為低;劉淑惠僅介紹人頭保戶,未直接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微;其餘被告則擔任人頭保戶等參與情節。

3.佐以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楊思𤧟、劉純彰、宋敏華、蕭喜雲、張明聖、鍾雅勝、江豪秦、潘勝天、陳羿樺犯後於原審坦承全部犯行;劉淑惠於原審否認全部犯行;郭美珠於原審坦承部分犯行,否認部分犯行之態度。並斟酌其等各自如附表一至五所示與各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和解、自行返還理賠金或未成立調解之情形,及陳神發經健保署追扣詐得之健保給付並調解成立之情況,暨馮瀅存、吳慶生另與華南產物達成調解;復考量各保險公司就量刑陳述之意見。

4.兼衡陳羿樺等13人及劉淑惠(下稱劉淑惠等14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分工或幫助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各犯行之期間久暫、實際取得之不法所得、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減刑事由;及劉淑惠等14人各自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鍾雅勝構成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暨其等於原審審理中自述或具狀陳報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及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七、十一、原判決二附表一、二、原判決三附表一、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均指上述經撤銷部分「以外」之其餘部分),並就劉淑惠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說明本案被告之宣告刑雖部分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諭知之理由。

㈢原審就楊思𤧟、劉淑惠、鍾雅勝、江豪秦(下稱江豪秦等4人)

定應執行刑部分(本案陳神發等10人應執行刑部分已經本院撤銷,如前述),已審酌江豪秦等4 人本案各自所涉犯行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手法類似,並考量其等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與集中程度,整體評價其等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就其等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原判決一主文所示(楊思��有期徒刑2 年、劉淑惠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2萬元,鍾雅勝有期徒刑1 年10月、江豪秦有期徒刑1 年4 月),併就劉淑惠部分,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本院經核原審就劉淑惠等14人「上開撤銷部分以外」之宣告

刑部分,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關於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事項,且就江豪秦等4 人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已考量江豪秦等4 人本案各自所涉犯行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手法類似,並考量江豪秦等4 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與集中程度,整體評價江豪秦等4 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原審就劉淑惠等14人「上開撤銷部分以外」之宣告刑部分,及就江豪秦等4 人所定之應執行刑,均未逾越法定範圍,且與比例原則相符,並無偏執一端,輕重失衡之情形。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認潘勝天等10人犯後態度難謂十分良好,量刑(含應執行刑)過輕等語,及陳羿樺等11人、吳慶生上訴意旨就其等坦承犯行、已修補損害、給付賠償等犯後態度,暨其等關於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參與程度、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情,就「本院上開撤銷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之犯行,均已經原審審酌或與原審審酌之情並無明顯差異,且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楊思𤧟等人於本院審理時仍有與全球人壽等保險公司達成有和(調)解(詳本判決附表十),只是未能就全部犯行均達成和(調)解及給付賠償,並非完全無修補犯罪所生損害之意。至劉淑惠於原審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雖於上訴後劉淑惠終能知錯坦承全部犯行(本院343卷三第427頁、卷四第167至168頁),並有與部分保險公司和解,但劉淑惠前已耗費相當之司法資源,並經原審就劉淑惠犯行逐一詳加論駁,劉淑惠是直到上訴後於本院審理中始為上述犯後態度之轉變,且劉淑惠此部分犯後態度並經本院列入緩刑之考量(詳後述),是檢察官、陳羿樺等11人、吳慶生分別以前開上訴意旨提起上訴,就劉淑惠等14人「本院上開撤銷部分以外」之其他犯行部分之宣告刑,及就江豪秦等4 人所定之應執行刑,檢察官請求撤銷原判決(關於潘勝天等10人部分),從重量刑等語,陳羿樺等11人及吳慶生,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從輕量刑等語,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檢察官及陳羿樺等11人、吳慶生之上訴。

六、定應執行刑㈠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立法方式,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

㈡本院審酌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劉純彰、宋敏華、蕭喜

雲、張明聖、郭美珠、潘勝天、陳羿樺就本案上開撤銷、上訴駁回部分各自所犯犯行之罪數,各自所涉犯行之犯罪類型、侵害法益類型相同,犯罪手法類似,並考量其等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與集中程度,整體評價其等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特別考量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郭美珠於本案中犯罪次數甚多、本案行為時間歷時非短、受害之保險業者眾多,誤信申報而理賠之金額,亦甚為可觀、國家健保資源因此所誤為支出之費用,亦為數甚多,及原審曾就其等所定之應執行刑(詳原判決一至三),其等經原審判處之刑而經本院上訴駁回部分,加計本院上開撤銷部分改判之刑,其等各自之總刑度,暨檢察官、其等對定執行刑之意見等情,就其等所犯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分別」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七、是否宣告緩刑之說明:㈠查宋敏華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合於刑

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緩刑資格要件;江豪秦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法院宣告之有期徒刑,已因緩刑期滿而失其效力,而其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賭博罪有期徒刑6 月、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有期徒刑2 月),惟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劉淑惠雖前因故意犯罪(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均合於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緩刑資格要件,此有宋敏華、江豪秦、劉淑惠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茲念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坦承犯行不諱,且與大部分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和解或自行返還理賠金,堪認宋敏華、江豪秦、劉淑惠犯後確已盡力彌補自己之過錯,具有悔悟之意,併佐以江豪秦所述之身體狀況(罹患甲狀腺癌),信其等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倘令其等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本院因認對宋敏華、江豪秦、劉淑惠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之規定,分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並觀後效。

㈡宋敏華、江豪秦、劉淑惠係因法治觀念薄弱而誤觸法網,為

使其等戒惕並從中記取教訓,俾以導正其等行為及加強其等之法治觀念以預防再犯之必要,於審酌本案犯罪情節及其等對緩刑負擔之意見(本院343卷四第198頁)等情後,爰:1.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5 款、第8 款之規定,命宋敏華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6 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5 場次。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2.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5 款、第8 款之規定,命江豪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應接受法治教育4 場次。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3.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8 款之規定,命劉淑惠應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應接受法治教育3 場次。復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倘宋敏華、江豪秦、劉淑惠如未履行前開負擔及預防再犯命令,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

4 款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其等緩刑之宣告。㈢至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劉純彰、蕭喜雲、張明聖、郭美珠、陳羿樺等人雖請求宣告緩刑,惟查:

⒈按被告於本案犯數罪併罰之案件,除各罪之宣告刑均未逾越

有期徒刑2 年以外,必須數罪併罰所定之執行刑亦未超過2年,始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郭美珠於本案均涉案多罪,且陳神發以不實醫療紀錄詐領健保給付,侵蝕全民健康保險資源,為本案犯罪不可或缺之核心角色,吳慶生、馮瀅存、郭美珠分別參與本案投保、就診及申請理賠等事宜,亦居於重要角色地位,且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郭美珠所犯上開各罪之宣告刑固均未逾2 年,然「所定應執行刑皆已逾2 年」,參諸上開說明,顯不符合宣告緩刑之要件,自無從宣告緩刑。

⒉張明聖雖請求宣告緩刑等語。惟按刑法第74條規定得宣告緩

刑者,以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條件。查張明聖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2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11 年1 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於本案判決時,張明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尚未逾5 年,依前開說明,於本案即不符合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之要件,依法自不得宣告緩刑,併予說明。

3.劉純彰、蕭喜雲、陳羿樺於本案擔任人頭保戶,並均向多家保險公司詐領理賠金,犯罪次數均屬多次,且劉純彰、蕭喜雲、陳羿樺犯後並「未」積極與全部或大部分保險公司和解,而僅「自行給付少數案件」之賠償,是本院綜合考量劉純彰、蕭喜雲、陳羿樺於本案各自之犯罪情狀、次數及其等犯後修補損害之態度、履行情形等情後,均不對劉純彰、蕭喜雲、陳羿樺宣告緩刑。

㈣檢察官上訴雖另主張:原判決諭知楊思𤧟緩刑不當,楊思𤧟不

宜宣告緩刑等語。惟查,楊思𤧟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合於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之緩刑資格要件。又楊思𤧟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不諱,其固未能就參與之全部犯行均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然考量楊思𤧟係因受雇於吳慶生而為本案犯行,並未參與朋分以自己以外之人頭保戶詐得之理賠金,堪認楊思𤧟犯後確已盡力彌補自己之過錯,具有悔悟之意,信楊思𤧟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倘令其入監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先受與社會隔絕之害,原審因而認對楊思𤧟諭知附條件緩刑,本院審酌楊思𤧟係聽從吳慶生指示,處理本案詐保之行政及會計事項,犯罪支配地位較陳神發、吳慶生等人為低,且原審上開緩刑諭知,經核與卷證資料相符,且屬適法裁量權之行使,並無違法或明顯不當之情,是檢察官上開上訴意旨之主張,並非可採。

八、吳慶生沒收部分:㈠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查吳慶生於原審經認定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126萬4,748元(計算式:1萬8,479元+9萬2,674元+10萬4,167元+9萬7,110元+7萬3,421元+10萬3,615元+8萬4,570元+8萬7,042元+4萬7,470元+1萬510元+8萬6,748元+10萬1,285元+2萬6,800元+8萬2,454元+8萬4,689元+5萬4,792元+10萬8,922元=126萬4,748元),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原審上開犯罪所得之計算金額126萬4,748元,亦均未爭執有誤(表示沒有意見或同原審計算,本院343號卷四第199頁),且經核與卷證資料並無不符之處,先予說明。

㈡吳慶生前就附表一編號11-4已與兆豐產物保險公司達成和

解及賠付30,868元,此有原審法院112年度雄司小調字第4337號調解筆錄(原審訴五卷第601 至603頁)及兆豐產物個人保險理賠服務部114 年8 月8 日函(原審訴六卷第323頁)在卷可憑。又其於本院審理已與全球人壽、富邦人壽、凱基人壽、明台產物、國泰人壽、國泰產物、新光人壽等保險公司達成和解,並已賠付全球人壽69,670元、富邦人壽23,000元、凱基人壽17,577元、明台產物11,368元、國泰人壽105,000元、國泰產物68,798元、新光人壽126,636元(吳慶生誤載為113,801元),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4、15、17、19、22、23號調解筆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雄小移調字第2 號調解筆錄、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卷二第415至425頁)、台北富邦銀行存入存根(本院343卷二第429至431頁)、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卷二第435頁)、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卷二第445、447頁)、(國泰人壽)分擔額及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本院343卷三第87至91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卷三第99至101頁)、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卷三第109至113頁)在卷可證。又吳慶生再就附表一編號6-4劉純彰35,000元部分代償14,000元,且劉純彰已將35,000元給付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旺友聯),此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旺旺友聯陳報狀在卷可證(本院343卷三第261頁、卷五第77頁)。

就吳慶生上述已給付之賠償及代償金額,此部分金額等同已返還被害人,應予扣除,據此計算,吳慶生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797,831元(1,264,748元-30,868-69,670-23,000-17,577-11,368-105,000-68,798-126,636-14,000=797,831)。

㈢吳慶生已將犯罪所得30萬元繳交本院,此有本院115年度贓

物字第162號收據可證(本院卷五第84頁)。從而,吳慶生上開已扣案之30萬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無宣告「追徵」之必要),就未扣案之497,831元(797,831-300,000=497,831),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

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水郎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媛舒提起上訴,檢察官呂建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姿敏附表一:編號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4-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4-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4-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4-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4-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4-1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4-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4-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1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4-1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5-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6-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1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1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2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6-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2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2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2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2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1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1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1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8-1 (併原判決二附表一編號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潘勝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潘勝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2(併原判決二附表一編號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潘勝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8-3 (併原判決二附表一編號2-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潘勝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8-4 (併原判決二附表一編號2-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潘勝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潘勝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8-5 (併原判決二附表一編號2-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潘勝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9-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9-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9-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9-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9-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9-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10-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1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1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1-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3-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1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5-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5-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5-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5-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5-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6-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16-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6-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16-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附表二:

編號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1 (併原判決三附表一編號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 (併原判決三附表一編號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 (併原判決三附表一編號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陳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1-4 (併原判決三附表一編號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5 (併原判決三附表一編號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6 (併原判決三附表一編號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羿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2-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2-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2-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3-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附表三:

編號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9-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1-1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江豪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江豪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江豪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1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附表四:

編號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五:

編號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附表六:

編號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附表七:

編號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1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2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宋敏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0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蕭喜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1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2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3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劉純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4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5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6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江豪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7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江豪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張明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8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鍾雅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郭美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江豪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39 陳神發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馮瀅存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吳慶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楊思𤧟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附表八:無關未引用(略)附表九:如附件(原判決一附表九)附表十:本院和解情形附表(原審尚未和解部分)編號 人頭保戶 保險公司 調解、和解、自行返還內容或未成立調解原因 履行情形 科刑證據 附表一 1-2 吳慶生 安達產物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本院115年7月29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本院343號卷四第129頁) 附表一 4-1 新光人壽 相對人傅景芳、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捌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35,806予新光人壽(代償傅景芳)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35,806予新光人壽(代償傅景芳)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113,801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宋敏華、傅景芳、潘勝天、楊智雯、蕭喜雲、鍾雅勝、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35,806予新光人壽(代償傅景芳) ✽ 傅景芳餘款35,806尚未給付。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85-388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5頁) 3.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09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7頁) 5. 馮瀅存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99頁) 6.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50000077號函暨附件2(本院343號卷四第391、395頁) 附表一 4-2 遠雄人壽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4-3 國泰人壽 相對人吳慶生、楊思𤧟、馮瀅存、陳神發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於115年7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吳慶生於115.7.3匯款30,000予陳神發(代償傅景芳) 2. 陳神發、吳慶生、楊思𤧟、潘勝天、蕭喜雲於115.7.8匯款315,122予國泰人壽(代償傅景芳、劉純彰、蕭喜雲、潘勝天) 3. 陳神發於115.7.9匯款133,543予國泰人壽(代償傅景芳、劉純彰、蕭喜雲、潘勝天)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19,000予陳神發(代償傅景芳)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207-209頁) 2. 吳慶生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本院343號卷四第91頁) 3. 陳神發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1、223頁) 4. 馮瀅存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0頁) 5. 國泰人壽115年7月22日刑事陳報狀(本院343號卷四第123頁) 附表一 4-4 新光人壽 同附表一4-1 附表一 4-5 旺旺友聯產物 相對人傅景芳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 傅景芳餘款30,000尚未給付。 1. 114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486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91-193頁) 附表一 4-6 國泰產物 相對人陳神發即漢民中醫診所、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傅景芳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捌萬元,於115年9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16,000予國泰產物(代償傅景芳)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16,000予國泰產物(代償傅景芳)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68,798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劉純彰、傅景芳、鍾雅勝、鄞士傑、陳羿樺、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16,000予國泰產物(代償傅景芳) ✽ 傅景芳餘款16,000尚未給付。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91-394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3頁) 3. 吳慶生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99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5頁) 5. 馮瀅存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7頁) 6.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區行政分公司115年8月21日(115)南行分函字第113號函(本院343號卷四第425-427頁) 附表一 4-7 華南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4-8 傅景芳 遠雄人壽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4-9 國泰產物 同附表一4-6 附表一 4-10 國泰人壽 同附表一4-3 附表一 4-12 凱基人壽 相對人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柒萬零參佰壹拾元,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前給付完畢。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3.23匯款17,578予凱基人壽(代償傅景芳、陳羿樺) 2. 吳慶生於115.4.7匯款17,577予凱基人壽(代償傅景芳、陳羿樺) 3. 楊思𤧟於115.4.7匯款17,577予凱基人壽(代償傅景芳、陳羿樺) 4. 馮瀅存於115.4.9匯款17,578予凱基人壽(代償傅景芳、陳羿樺) 1. 115年度雄小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205-206頁) 2.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23頁) 3. 吳慶生中國信託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二第435頁) 4.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7頁) 5. 馮瀅存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47頁) 附表一 4-13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4-14 新光人壽 同附表一4-1 附表一 4-15 遠雄人壽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5-2 楊智雯 新光人壽 相對人楊智雯、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伍萬壹仟零柒拾伍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10,215予新光人壽(代償楊智雯) 2. 楊智雯於115.7.15匯款10,215予新光人壽 3.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10,215予新光人壽(代償楊智雯) 4. 陳神發於115.7.8匯款113,801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宋敏華、傅景芳、潘勝天、楊智雯、蕭喜雲、鍾雅勝、彭文俊) 5. 馮瀅存於115.7.8匯款10,215予新光人壽(代償楊智雯)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85-388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7頁) 3. 楊智雯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41頁) 4.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09頁) 5.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7、395頁) 6. 馮瀅存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99頁) 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50000077號函暨附件2(本院343號卷四第391、395頁) 附表一 6-1 國泰人壽 相對人劉純彰、吳慶生、楊思𤧟、馮瀅存、陳神發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於115年7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3匯款30,000予陳神發(代償劉純彰) 2. 吳慶生於115.7.3匯款30,000予陳神發(代償劉純彰) 3. 陳神發、吳慶生、楊思𤧟、潘勝天、蕭喜雲於115.7.8匯款315,122予國泰人壽(代償傅景芳、劉純彰、蕭喜雲、潘勝天) 4. 陳神發於115.7.9匯款133,543予國泰人壽(代償傅景芳、劉純彰、蕭喜雲、潘勝天) 5. 馮瀅存於115.7.8匯款37,140予陳神發(代償劉純彰)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207-209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1頁) 3. 吳慶生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本院343號卷四第89頁) 4. 陳神發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1、223頁) 5. 馮瀅存玉山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0頁) 6. 國泰人壽115年7月22日刑事陳報狀(本院343號卷四第123頁) 附表一 6-2 國泰產物 相對人陳神發即漢民中醫診所、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劉純彰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零柒佰伍拾元,於115年9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6,150予國泰產物(代償劉純彰)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6,150予國泰產物(代償劉純彰)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68,798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劉純彰、傅景芳、鍾雅勝、鄞士傑、陳羿樺、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6,150予國泰產物(代償劉純彰) ✽ 劉純彰餘款6,150尚未給付。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91-394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1頁) 3. 吳慶生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99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5頁) 5. 馮瀅存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7頁) 6.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區行政分公司115年8月21日(115)南行分函字第113號函(本院343號卷四第425-427頁) 附表一 6-3 明台產物 相對人陳神發、吳慶生、馮瀅 存、楊思𤧟、劉純彰願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指定帳戶。 1. 楊思𤧟於115.1.19匯款5,710予明台產物(代償劉純彰) 2. 陳神發於115.1.13匯款5,710予明台產物(代償劉純彰) 3. 吳慶生於115.1.19匯款5,710予明台產物(代償劉純彰) 4. 馮瀅存於115.1.13匯款5,710予明台產物(代償劉純彰) ✽ 劉純彰餘款5,710尚未給付。 1. 114年度雄簡字第2690號和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85-186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5頁) 3.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11頁) 4. 吳慶生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45頁) 5. 馮瀅存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52頁) 附表一 6-4 旺旺友聯產物 相對人劉純彰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吳慶生於115.7.27匯款14,000予劉純彰(代償劉純彰部分和解金) 2. 劉純彰115.7.21匯款35,000予旺旺友聯產物 1. 114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486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91-193頁) 2. 吳慶生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61頁) 3. 旺旺友聯產物115年9月16日刑事陳報狀暨附件查詢資料(本院343號卷五第77頁) 附表一 6-5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6-6 和泰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6-7 華南產物 已和解 華南產物回函表示未收到吳慶生為劉純彰代償之款項。 1.華南產物115年5月20日健康暨平安保險部函(本院343號卷三第21頁) 2.吳慶生115年9月18日刑事陳述意見狀。 附表一 6-8 新光人壽 相對人劉純彰、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連帶給付聲請人捌萬玖仟捌佰陸拾陸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17,974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17,974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113,801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宋敏華、傅景芳、潘勝天、楊智雯、蕭喜雲、鍾雅勝、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17,984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 5. 劉純彰於115.7.10匯款17,974予新光人壽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85-388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3頁) 3.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09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7、395頁) 5. 馮瀅存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99頁) 6.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50000077號函暨附件3(本院343號卷四第391、397頁) 附表一 6-9 安達產物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本院115年7月29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本院343號卷四第129頁) 附表一 6-11 國泰人壽 同附表一6-1 附表一 6-12 和泰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6-13 劉純彰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6-14 新光人壽 同附表一6-8 附表一 6-15 新光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6-16 華南產物 已和解 ü已給付完畢 吳慶生於114.7.25匯款20,000予華南產物(代償劉純彰) 吳慶生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43頁) 附表一 6-17 全球人壽 已和解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3.17匯款22,655予全球人壽(代償劉純彰) 2. 吳慶生於115.4.13匯款15,000予全球人壽(代償劉純彰) 3. 馮瀅存於115.3.17款22,655予全球人壽(代償劉純彰) 1.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19頁) 2. 吳慶生彰化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二第419頁) 3. 馮瀅存彰化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331頁) 附表一 6-18 國泰人壽 同附表一6-1 附表一 6-19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6-20 新光人壽 同附表一6-8 附表一 6-21 新光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6-22 遠雄人壽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6-23 全球人壽 同附表一6-17 附表一 6-24 華南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6-25 富邦人壽 一、相對人劉純彰與陳神發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貳拾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二、相對人劉純彰與馮瀅存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三、相對人劉純彰與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除吳慶生自述尚未給付,其餘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1.23匯款10,220予富邦人壽(代償劉純彰) 2. 吳慶生於115.2.5匯款10,000予富邦人壽(未表明代償何人,吳慶生自述尚未給付6-25部分) 3. 馮瀅存於115.2.10匯款10,000予富邦人壽(代償劉純彰) 1. 114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50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87-189頁) 2.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13頁) 3. 吳慶生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二第431頁)及115年9月18日刑事陳述意見狀。 4. 馮瀅存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288頁) 附表一 6-26 和泰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7-1 全球人壽 相對人宋敏華、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壹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4月11日以前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3.12匯款9,630予全球人壽(代償宋敏華) 2. 宋敏華於115.4.8匯款30,000予全球人壽 3. 吳慶生於115.3.18匯款9,630予全球人壽(代償宋敏華) 4. 馮瀅存於115.3.11匯款9,631予全球人壽(代償宋敏華)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4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95-197頁) 2. 陳神發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二第217頁) 3. 宋敏華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67頁) 4. 吳慶生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15頁) 5. 馮瀅存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36頁) 附表一 7-2 國泰產物 相對人陳神發即漢民中醫診所、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宋敏華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陸萬元,於115年9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12,000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12,000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68,798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劉純彰、傅景芳、鍾雅勝、鄞士傑、陳羿樺、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12,000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 5. 宋敏華於115.7.20匯款12,000予國泰產物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91-394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1頁) 3. 吳慶生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99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5頁) 5. 馮瀅存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7頁) 6. 宋敏華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本院343號卷四第379頁) 7.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區行政分公司115年8月21日(115)南行分函字第113號函(本院343號卷四第425-427頁) 附表一 7-3 新光人壽 相對人宋敏華、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陸萬零壹佰玖拾陸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12,040予新光人壽(代償宋敏華)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12,040予新光人壽(代償宋敏華)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113,801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宋敏華、傅景芳、潘勝天、楊智雯、蕭喜雲、鍾雅勝、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12,040予新光人壽(代償宋敏華) 5. 宋敏華於115.7.10匯款12,040予新光人壽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85-388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3頁) 3.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10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7、395頁) 5. 馮瀅存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00頁) 6. 宋敏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381頁) 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50000077號函暨附件2(本院343號卷四第391、395頁) 附表一 7-5 富邦產物 相對人宋敏華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零肆佰肆拾元,於民國112年3月31日前給付完畢,並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 宋敏華尚未給付50,440元。 1. 111年8月10日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044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二第71-74頁) 附表一 7-6 宋敏華 安達產物 相對人宋敏華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111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12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宋敏華目前僅給付1萬元,其餘2萬元尚未給付。 1. 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981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一第411-414頁) 2. 原審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訴六卷第105頁) 附表一 7-10 國泰產物 同附表一7-2 附表一 7-11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7-12 新光人壽 同附表一7-3 附表一 7-13 新光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7-14 全球人壽 同附表一7-1 附表一 8-1 國泰人壽 相對人潘勝天、吳慶生、楊思𤧟、馮瀅存、陳神發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捌仟貳佰壹拾壹元,於115年7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吳慶生於115.7.3匯款15,000予陳神發(代償潘勝天) 2. 陳神發、吳慶生、楊思𤧟、潘勝天、蕭喜雲於115.7.8匯款315,122予國泰人壽(代償傅景芳、劉純彰、蕭喜雲、潘勝天) 3. 陳神發於115.7.9匯款133,543予國泰人壽(代償傅景芳、劉純彰、蕭喜雲、潘勝天)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7,500予陳神發(代償潘勝天)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207-209頁) 2. 吳慶生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本院343號卷四第91頁) 3. 陳神發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1、223頁) 4. 馮瀅存玉山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1頁) 5. 國泰人壽115年7月22日刑事陳報狀(本院343號卷四第123頁) 附表一 8-2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8-3 潘勝天 新光人壽 相對人潘勝天、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零壹佰肆拾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6,028予新光人壽(代償潘勝天)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6,028予新光人壽(代償潘勝天)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113,801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宋敏華、傅景芳、潘勝天、楊智雯、蕭喜雲、鍾雅勝、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6,028予新光人壽(代償潘勝天) ✽ 潘勝天尚未給付6,028元。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85-388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5頁) 3.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10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7、395頁) 5. 馮瀅存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00頁) 6.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50000077號函暨附件2(本院343號卷四第391、395頁) 附表一 8-4 全球人壽 相對人潘勝天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肆拾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以前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潘勝天於115.3.17匯款14,740予全球人壽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4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95-197頁) 2. 潘勝天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338頁) 附表一 8-5 宏泰人壽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9-6 葉峯瑞 華南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11-1 國泰人壽 相對人蕭喜雲、吳慶生、楊思𤧟、馮瀅存、陳神發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於115年7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吳慶生於115.7.3匯款30,000予陳神發(代償蕭喜雲) 2. 陳神發、吳慶生、楊思𤧟、潘勝天、蕭喜雲於115.7.8匯款315,122予國泰人壽(代償傅景芳、劉純彰、蕭喜雲、潘勝天) 3. 陳神發於115.7.9匯款133,543予國泰人壽(代償傅景芳、劉純彰、蕭喜雲、潘勝天)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29,903予陳神發(代償蕭喜雲)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9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207-209頁) 2. 吳慶生玉山銀行存款回條(本院343號卷四第89頁) 3. 陳神發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1、223頁) 4. 馮瀅存玉山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1頁) 5. 國泰人壽115年7月22日刑事陳報狀(本院343號卷四第123頁) 附表一 11-2 全球人壽 相對人蕭喜雲、陳神發、吳慶生、馮瀅存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4月11日以前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3.12匯款14,350予全球人壽(代償蕭喜雲) 2. 吳慶生於115.3.18匯款14,350予全球人壽(代償蕭喜雲) 3. 馮瀅存於115.3.11匯款14,350予全球人壽(代償蕭喜雲) 4. 告訴代理人稱蕭喜雲達成和解亦還款完畢。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4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95-197頁) 2. 陳神發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二第217頁) 3. 吳慶生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17頁) 4. 馮瀅存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37頁) 5. 告訴人全球人壽告訴代理人本院量刑陳述(本院343號卷四第190頁) 附表一11-5 安達產物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本院115年7月29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本院343號卷四第129頁) 附表一 11-6 和泰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11-8 蕭喜雲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11-10 國泰人壽 同附表一11-1 附表一11-11 新光人壽 相對人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陸萬零肆佰捌拾伍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15,122予新光人壽(代償蕭喜雲)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15,122予新光人壽(代償蕭喜雲)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113,801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宋敏華、傅景芳、潘勝天、楊智雯、蕭喜雲、鍾雅勝、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15,123予新光人壽(代償蕭喜雲)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85-388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7頁) 3.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10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7、395頁) 5. 馮瀅存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00頁) 6.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50000077號函暨附件2(本院343號卷四第391、395頁) 附表一 11-12 遠雄人壽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一 11-13 全球人壽 同附表一11-2 附表一 13-4 張明聖 安達產物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本院115年7月29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本院343號卷四第129頁) 附表一 13-5 明台產物 已和解 ü 已給付完畢 1. 張明聖於114.12.5、114.12.9匯款18,500、70予明台產物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三第445-447頁) 附表一 16-1 國泰產物 相對人陳神發即漢民中醫診所、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元,於115年9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15,645予國泰產物(代償鄞士傑)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15,645予國泰產物(代償鄞士傑)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68,798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劉純彰、傅景芳、鍾雅勝、鄞士傑、陳羿樺、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15,645予國泰產物(代償鄞士傑)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91-394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5頁) 3. 吳慶生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100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5頁) 5. 馮瀅存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8頁) 6.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區行政分公司115年8月21日(115)南行分函字第113號函(本院343號卷四第425-427頁) 附表一 16-3 鄞士傑 新光人壽 相對人鄞士傑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元,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前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1. 楊思𤧟於115.5.25匯款10,000予新光人壽(代償鄞士傑部分和解金) 2. 吳慶生於115.5.25匯款12,835予新光人壽(代償鄞士傑112調字1430號部分和解金) 3. 陳神發於115.5.28匯款22,835予新光人壽(代償鄞士傑112調字1430號部分和解金) ✽ 鄞士傑餘款14,330尚未給付。 1. 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30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五第261-264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9頁) 3.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13頁) 4. 陳神發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303頁) 5.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50000077號函暨附件4、5(本院343號卷四第391、399-404頁) 附表一 16-4 凱基人壽 相對人鄞士傑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參仟零貳拾貳元,於民國113年2月28日前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 鄞士傑餘款33,022尚未給付。 1. 112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430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五第261至264頁) 附表一 17-1 鍾雅勝 新光人壽 相對人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零壹佰捌拾玖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7,548予新光人壽(代償鍾雅勝)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7,548予新光人壽(代償鍾雅勝)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113,801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宋敏華、傅景芳、潘勝天、楊智雯、蕭喜雲、鍾雅勝、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7,548予新光人壽(代償鍾雅勝)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85-388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9頁) 3.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11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7、395頁) 5. 馮瀅存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01頁) 附表一 17-3 明台產物 相對人吳慶生、馮瀅存、楊思𤧟願連帶給付壹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給付方式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原告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吳慶生於115.1.19匯款5,658予明台產物(代償鍾雅勝) 2. 楊思𤧟於115.1.19匯款5,658予明台產物(代償鍾雅勝) 3. 馮瀅存於115.1.13匯款5,658予明台產物(代償鍾雅勝) 4. 陳神發於115.1.13匯款11,316予明台產物(代償鍾雅勝) 1. 114年度雄簡字第2690號和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85-186頁) 2. 吳慶生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47頁) 3. 楊思𤧟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5頁) 4. 馮瀅存合作金庫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51頁) 5. 陳神發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二第211頁) 6. 明台產物保險公司撤回起訴通知(本院343號卷四第49頁) 附表一 17-5 安達產物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安達產物無調解意願 本院115年7月29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本院343號卷四第129頁) 附表一 17-6 國泰產物 相對人陳神發即漢民中醫診所、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零陸佰玖拾元,於115年9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7,673予國泰產物(代償鍾雅勝) 2.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7,673予國泰產物(代償鍾雅勝) 3. 陳神發於115.7.8匯款68,798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劉純彰、傅景芳、鍾雅勝、鄞士傑、陳羿樺、彭文俊) 4. 馮瀅存於115.7.8匯款7,673予國泰產物(代償鍾雅勝)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91-394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3頁) 3. 吳慶生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100頁) 4.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5頁) 5. 馮瀅存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8頁) 6.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區行政分公司115年8月21日(115)南行分函字第113號函(本院343號卷四第425-427頁) 附表一 17-7 遠雄人壽 已和解 ✽鍾雅勝未還款,剩30,000 1.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196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五第509-510頁) 2. 原審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訴六卷第485頁) 附表一 17-8 全球人壽 相對人陳神發、馮瀅存、綠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元,於民國115年5月10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3.17匯款10,000予全球人壽(代償鍾雅勝) 2. 吳慶生於115.4.13匯款10,690予全球人壽(代償鍾雅勝) 3. 馮瀅存於115.3.17匯款10,000予全球人壽(代償鍾雅勝)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5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99-201頁) 2.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20頁) 3. 吳慶生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21頁) 4. 馮瀅存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42頁) 附表二 1-2 凱基人壽 同附表一4-12 附表二 1-3 國泰產物 相對人陳神發即漢民中醫診所、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陳羿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貳萬伍仟零伍拾元,於115年9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羿樺於115.7.6匯款5,000予國泰產物 2.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5,010予國泰產物(代償陳羿樺) 3.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5,010予國泰產物(代償陳羿樺) 4. 陳神發於115.7.8匯款68,798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劉純彰、傅景芳、鍾雅勝、鄞士傑、陳羿樺、彭文俊) 5. 馮瀅存於115.7.8匯款6,263予國泰產物(代償陳羿樺)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91-394頁) 2. 陳羿樺115年7月6日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1262卷第103頁) 3.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5頁) 4. 吳慶生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101頁) 5.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5頁) 6. 馮瀅存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8頁) 7.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區行政分公司115年8月21日(115)南行分函字第113號函(本院343號卷四第425-427頁) 附表二 1-4 陳羿樺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二 1-5 全球人壽 相對人陳羿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元,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前給付完畢,並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3.17匯款10,000予全球人壽(代償陳羿樺) 2. 吳慶生於115.4.13匯款10,000予全球人壽(代償陳羿樺) 3. 馮瀅存於115.3.17匯款10,000予全球人壽(代償陳羿樺) 1. 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135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二第329至331頁) 2.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20頁) 3. 吳慶生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23頁) 4. 馮瀅存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43頁) 附表二 1-6 富邦人壽 相對人陳神發、馮瀅存、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貳拾參元,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3.19匯款10,000予富邦人壽(代償陳羿樺部分和解金) 2. 陳神發於115.3.19匯款11,861予富邦人壽(代償彭文俊部分和解金) 3. 吳慶生於115.3.23匯款13,000予富邦人壽(代償陳羿樺、彭文俊,存款憑證誤載為代償劉純彰) 4. 馮瀅存於115.4.9匯款21,862予富邦人壽(代償陳羿樺、彭文俊)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17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203-204頁) 2.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21頁) 3. 吳慶生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二第429頁) 4. 馮瀅存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283頁) 附表二 2-2 旺旺友聯產物 一、相對人陳神發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仟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二、相對人馮瀅存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仟壹佰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三、相對人劉淑惠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5年2月25日以前給付完畢,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1.25匯款8,000予旺旺友聯(代償彭文俊) 2. 劉淑惠於115.1.23匯款10,000予旺旺友聯(代償彭文俊) 3. 馮瀅存於115.4.9匯款8,100予旺旺友聯(代償彭文俊) 1. 114年度雄司簡調字第3486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二第191-193頁) 2.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15頁) 3. 劉淑惠匯款單乙份(本院343號卷二第461頁) 4. 馮瀅存華南商業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56頁) 附表二 2-3 國泰產物 一、相對人劉淑惠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於民國115年9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二、相對人陳神發即漢民中醫診所、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貳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於115年9月30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6,320予國泰產物(代償彭文俊) 2. 劉淑惠於115.6.3匯款10,000予國泰產物(代償彭文俊) 3.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6,320予國泰產物(代償彭文俊) 4. 陳神發於115.7.8匯款68,798予國泰產物(代償宋敏華、劉純彰、傅景芳、鍾雅勝、鄞士傑、陳羿樺、彭文俊) 5. 馮瀅存於115.7.8匯款6,320泰產物(代償陳羿樺)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3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91-394頁) 2.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7頁) 3. 吳慶生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證(本院343號卷四第101頁) 4. 劉淑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三第395頁) 5.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5頁) 6. 馮瀅存國泰世華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29頁) 7.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區行政分公司115年8月21日(115)南行分函字第113號函(本院343號卷四第425-427頁) 附表二 2-4 全球人壽 相對人彭文俊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零柒佰陸拾壹元,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前給付完畢,並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陳神發於115.3.17匯款10,000予全球人壽(代償彭文俊) 2. 吳慶生於115.4.13匯款10,000予全球人壽(代償彭文俊) 3. 馮瀅存於115.3.17匯款10,761予全球人壽(代償彭文俊) 1. 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135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二第329-331頁) 2. 陳神發匯款資料(本院343號卷二第219頁) 3. 吳慶生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二第425頁) 4. 馮瀅存彰化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44頁) 附表二 2-5 彭文俊 富邦產物 未和解 未和解 附表二 2-6 新光人壽 一、相對人劉淑惠給付聲請人玖仟零陸拾捌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二、相對人陳神發、馮瀅存、楊思𤧟、吳慶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參萬陸仟貳佰柒拾元,於115年7月31日以前,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劉淑惠於115.6.13匯款9,068予新光人壽 2. 楊思𤧟於115.7.15匯款9,068予新光人壽(代償彭文俊) 3. 吳慶生於115.7.15匯款9,068予新光人壽(代償彭文俊) 4. 陳神發於115.7.8匯款113,801予新光人壽(代償劉純彰、宋敏華、傅景芳、潘勝天、楊智雯、蕭喜雲、鍾雅勝、彭文俊) 5. 馮瀅存於115.7.8匯款9,068予新光人壽(代償彭文俊) 1. 115年度雄簡移調字第22號調解筆錄(本院343號卷三第385-388頁) 2. 劉淑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三第389頁) 3. 楊思𤧟陳報調解賠償之銀行存款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29頁) 4. 吳慶生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111頁) 5. 陳神發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四第227、395頁) 6. 馮瀅存新光銀行存入憑條(本院343號卷四第301頁) 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5年7月30日新壽法務字第1150000077號函暨附件1、2(本院343號卷四第391-395頁) 附表二 2-7 富邦人壽 同附表二1-6 附表三 6-3 新安東京產物 相對人李碧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前給付完畢,並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李碧真於114.7.28匯款10,000予新安東京 2. 李碧真於114.9.26匯款10,000予新安東京(由郭美珠給付) 1.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001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五第473-474頁) 2. 李碧真保證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三第213、233、259頁、訴六卷第439-440頁) 附表三 6-4 李碧真 遠雄人壽 相對人李碧真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零貳佰元,並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自民國111年9月30日前至清償完畢為止,共分為10期,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30日(2月為28日前給付)前給付新台幣陸仟零貳拾元,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ü 已給付完畢 1. 李碧真於111.9.29匯款6,020予遠雄人壽(由郭美珠給付) 2. 李碧真於111.11.21匯款6,020予遠雄人壽(由郭美珠給付) 3. 李碧真於115.5.9匯款48,160予遠雄人壽(由郭美珠給付) 1. 111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983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一第469-472頁) 2. 李碧真保證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三第213、235-239、259頁) 附表三 6-5 華南產物 相對人李碧真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元。給付方式為: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前給付完畢,並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 ü 已給付完畢 1. 李碧真於114.7.28匯款10,000予華南產物 2. 李碧真於114.9.26匯款12,940予華南產物(由郭美珠給付) 1. 114年度雄司調字第1001號調解筆錄(調解卷五第473-474頁) 2. 李碧真保證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三第213、241、259頁、訴六卷第439-440頁) 附表三 9-2 施泳丞 遠雄人壽 已和解 ü 已給付完畢 1. 施泳丞於115.5.11匯款47,541予遠雄人壽(由郭美珠給付) 施泳丞保證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343號卷三第85-87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