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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3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39號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滿堂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 年度訴字第19號中華民國114 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125號、11

3 年度偵字第1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滿堂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滿堂於民國114 年11月18日倒臥家中,當時出現吐血、失禁及意識不清等情形,經送醫後診斷為左側腦出血,並造成右側偏癱以及語言受影響,其因腦出血影響語言相關功能,現有失語情形,僅能以「對」、「嗯」、「沒有」等簡單詞語回應,對於較複雜之問題,無法適切理解與表達,整體認知及溝通能力明顯受限,恐影響其出庭之應答能力,日常生活部分需仰賴他人協助照護,其目前身心狀況恐難配合進行完整陳述一情,有天主教靈醫會醫療財團法人附設惠民護理之家115 年5 月11日天惠護字第1150000014號函暨所附個案入住原因與現況表、入住評估表、護理紀錄、門診計畫表、給藥紀錄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73 至191 頁);復經本院函詢前揭護理之家有關被告前開狀況有無改善、是否具備應訊能力等節,前揭護理之家則略以:被告目前僅能以點頭、搖頭、「對」、「錯」、「沒有」等簡單詞語回覆,對於複雜之問題,無法理解與表達,雖有配合復健,但整體功能改善不明顯,動作顯得遲緩,日常生活部分需仰賴他人協助照護,以其目前身心狀況恐難配合進行完整陳述等內容函覆在案,有前揭護理之家115 年6 月18日天惠護字第1150000026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01 頁)。是依前開函文所述被告目前之身心狀況,被告既因腦出血致影響語言相關功能,且已有失語情形,對於複雜問題則無法適切理解與表達,可見其整體認知及溝通能力已明顯受限,在此情況下,實難期待被告在訴訟程序中仍得為自己進行完整之辯解及防禦,應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之情形,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自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以維護其訴訟上權益。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