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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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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 70450 SEREMBAN NEGERI現羈押於法務部○○○○○○○○選任辯護人 黃翔彥律師(法扶律師)本院公設辯護人姚孟岑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Y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5年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5年4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被告係外國籍,在台灣並無住居所,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法 官 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