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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MUHAMMAD IRWAN SHAH BIN ADHAM SHAH(余萬)

男 (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MUHAMMAD IRWAN SHAH BIN ADHAM SHAH(余萬)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延長二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MUHAMMAD IRWAN SHAH BIN ADHAM SHAH(余萬)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5年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5年4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10月重刑在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判決書可按,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115年3月17日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