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60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麗君選任辯護人 張瑋珊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附表第1行「陳麗娟」,應更正為「陳麗君」。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裕凱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