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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7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上訴字第773號115年度上訴字第774號115年度上訴字第7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慶元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516、1517、1872號,中華民國115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21372、15076、16298、22759、23497、25656、190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故依據現行法律之規定,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賴慶元(下稱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明確表示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773號【下稱甲案】卷二第59頁,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774號【下稱乙案】卷第441頁,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775號【下稱丙案】卷第369頁),因此本件僅就被告上訴即原判決刑之部分加以審理,其餘關於原判決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罪名及沒收,均不在審理範圍之列,此部分詳如原判決所載。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承認犯罪,雖值青壯之年,但因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在高速公路發生車禍,導致左踝開放性骨折及踝關節脫位,術後癒合不良,再於113年8月28日重新開刀治療,迄今仍無法正常;且被告係迫於經濟壓力,才去做取簿手的工作,想與被害人和解,取得其等之諒解,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三、原判決認定:㈠被告就如附表二各項編號、如附表三編號1及如附表四至八各

項編號所示各次犯行(共41次),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另被告就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就如附表二、如附表三編號1、如附表四至八所示之犯行

,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等2罪名,及其就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等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就如附表二至八各項編號所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

,與暱稱「真囂張」、「平哥(阿平)」、「世界首富」等人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其餘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應論以共同正犯。㈣被告就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犯行(共42次),犯罪時間、地點

均不同、被害人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四、本院之判斷:㈠新舊法比較及刑之減輕部分: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

⑴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自同年8

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明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為該條例所稱詐欺犯罪。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1月23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該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依上開條文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本件應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之規定作為減刑與否之判斷。⑵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犯罪(見甲案警卷第

16至20頁,乙案警一卷第3至11頁,乙案警二卷第14至15頁,乙案警三卷第30至34頁,乙案警四卷第1頁背面至第3頁正面,丙案警卷第2至8頁,甲案偵卷第49至53頁,乙案偵一卷第103至105頁,丙案偵卷第53至56頁,甲案原審卷第134、1

35、143、164頁,甲案本院卷二第100頁,乙案本院卷第482頁,丙案本院卷第410頁),而應認已符合偵審自白之要件,且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均堅稱其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為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犯行,雖未獲得報酬,但每次領取包裹可抵償債務新臺幣1,000元等語(見甲案原審卷第161頁);然被告迄今尚未繳回其所獲取之犯罪所得,復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或和解,故無從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予以減刑。

⒉洗錢防制法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查,被告就其上開所為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各次洗錢犯行,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已自白在案,業如前述;而被告參與本案各次洗錢犯罪,業已獲得抵充債務之利益,前已述及;然被告迄今尚未繳回其所獲取此部分犯罪所得,故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均已自白本案所為各次洗錢犯行,但仍均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予以減刑。

㈡駁回上訴之理由:⒈原判決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並非屬毫無謀生能力之人,

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個人財富或生活所需,僅為貪圖可輕易獲取抵充其所積欠債務之利益,竟參與詐欺集團犯罪,並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揮,擔任收簿手及提款車手等工作,使該詐欺集團成員得以輕易順利獲得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款項,因而共同侵害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並造成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均因而受有財產損失,足見其法紀觀念實屬偏差,且其所為足以助長詐欺犯罪歪風,並擾亂金融秩序,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且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並除徒增檢警偵辦犯罪之困難之外,亦增加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度,其所為實屬可議,自應予以非難;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始終坦承本案所有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與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害,致其所犯造成危害之程度未能獲得減輕;兼衡以被告本案各次犯罪之動機、情節、手段及其所犯致生危害之程度、所獲利益之程度,及其參與分擔本案詐欺集團犯罪之情節,以及如附表二至八所示之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遭受詐騙金額、所受損失之程度;另酌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殺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執行完畢(此部分不論以累犯加重其刑)之前科紀錄,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衡及其於原審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甲案原審卷第193頁)等一切具體情狀,就被告上開所犯如附表二至八各項編號所示之各次犯行(共42次),分別量處如附表九主文欄各項編號所示之刑。另因被告涉犯詐欺及洗錢等案件,除本案犯行外,另有其他詐欺及洗錢等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且犯罪時間接近,有前揭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可認被告尚有其他犯行與本案犯行可能合於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宜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另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以維被告之權益,故不予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不當,就上開各罪所量處之刑亦屬妥適。

⒉被告雖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審就其所犯之罪量刑過重。

惟按: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查原審既已具體審酌上開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並已考量被告之素行、犯後態度、參與犯罪之角色及地位、造成損害及應予非難之程度等節,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尚無濫用刑罰裁量權及違反比例原則情事,且被告於上訴後仍未與本案告訴人成立和(調)解或予以賠償,是被告猶執前詞上訴主張其因迫於經濟壓力,才去從事詐欺集團中取簿手之工作,且因個人身體健康等因素、而請求從輕量刑云云,純屬其等個人主觀上對法院量刑之期盼與意見,不足認原審判決對其量處之刑度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職是,被告之上訴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退併辦部分(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1113號):本案經本院於115年10月1日辯論終結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5年10月13日方提出115年度偵字第3111號併辦意旨書及相關卷證,指被告所為與提起公訴(現上訴於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773、774號)案件係同一事實,屬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案審理,此有高雄地檢署115年10月12日雄檢冠秋115偵31113字第1159095522號函暨本院收文日期戳章為憑。惟因本案已於115年10月1日辯論終結,且本案被告僅就原判決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自無從併案審理,而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丞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廷輝、蔡宗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9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人頭帳戶帳號資料 簡稱 1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彰銀帳戶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案富邦帳戶 3 王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道帳戶 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企銀帳戶 5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甲案玉山帳戶 6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連線帳戶 7 樂天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樂天帳戶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張郡庭(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5時許,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上刊登不實租屋貼文,經張郡庭上網瀏覽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葉佳淇」之名義與張郡庭聯繫,並佯稱:如要租屋看房,需先匯訂金云云,致張郡庭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甲案起訴書誤載為113年,下同)3月2日16時48分許 2萬元 臺企銀帳戶 略 114年3月2日16時54分許 1萬元 2 謝宜樺(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5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黃靜雲」及假冒「臺灣宅配通」客服人員之名義與謝宜樺聯繫,並佯稱:欲購買謝宜樺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冰箱,須透過臺灣宅配通交易,但因其未開通托運條款,需配合完成進行驗證作業,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謝宜樺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7時8分許 3萬1,234元 略 114年3月2日18時9分許 4萬4,567元 彰銀帳戶 3 劉珈瑋(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6時3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與劉珈瑋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劉珈瑋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機車避震器,須透過新竹物流收貨,才需先轉帳至指定帳戶,「新竹物流」客服之後會將錢退回云云,致劉珈瑋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7時13分許 4萬9,986元 甲案玉山帳戶 略 114年3月2日17時14分許 4萬9,983元 4 陳郁昕(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6時47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5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鮪魚蛋餅」、暱稱「金融金控-陳偉豐」、「陳建華」名義與陳郁昕聯繫,並佯稱:欲購買票券,須透過「臺灣宅配通」交易,但因其未開通托運條款,需要配合完成進行驗證作業,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陳郁昕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7時17分許 3萬4,017元 略 5 高彥博(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6時19分許,假冒高彥博之友人,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姿賢Nancie」與高彥博聯繫,並佯稱:欲向其借款云云,致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7時16分許 5萬元 樂天帳戶 略 6 黃育珍(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5時30分許,以社群軟體Threads帳號暱稱「劉子瑜」與黃育珍聯繫,並佯稱:欲購買黃育珍在Threads上所刊登販賣之布丁狗娃娃,須透過「賣貨便」交易,但因未開通托運條款,需依指示配合完成進行驗證作業,才能開通服務云云,致黃育珍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7時20分許 9,989元 甲案玉山帳戶 略 7 劉傳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6時27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與劉傳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劉傳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商品,須透過「賣貨便」交易,但須進行稅務條例,轉帳進行銀行帳戶驗證云云,致劉傳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7時36分許 1萬3,058元 臺企銀帳戶 略 8 曾則竣(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7時16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王莉雅」之名義與曾則竣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曾則竣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商品,須透過「7-11交貨便」交易,但因其未開通實名認證,需依指示進行金流出入驗證帳戶云云,致曾則竣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7時56分許 4萬9,983元 樂天帳戶 略 9 紀信愷(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4時40分許稍後某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雅」之名義與紀信愷聯繫,並佯稱:欲購買紀信愷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商品,須透過「嘉里物流」代收,但因其未進行實名認證,故無法操作寄件,須依指示操作匯款進行認證云云,致紀信愷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8時1分許 3萬8,020元 彰銀帳戶 略 114年3月2日18時2分許 2萬100元 10 吳俊宗(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日稍前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吳怡軒」之名義與吳俊宗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吳俊宗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商品,須透過「7-11交貨便」交易,並須開通金流服務進行帳戶認證,才可交易云云,致吳俊宗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8時42分許 2萬9,986元 略 114年3月2日20時32分許 4萬9,989元 甲案富邦帳戶 11 許利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7時19分許,假冒「易飛網」服務人員及星展銀行D客服人員撥打電話與許利琪聯繫,並佯稱:因許利琪前有訂票紀錄,但因公司網路系統升級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操作以解除扣款設定云云,致許利琪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9時8分許 4萬9,987元 王道帳戶 略 114年3月2日19時10分許 1萬2,989元 12 倪佳稜(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9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及LINE與倪佳稜聯繫,並佯稱:因倪佳稜有中獎,但獎金因其帳號審核後無法入帳,須依指示操作匯款才可以領取獎金云云,致倪佳稜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9時12分許 1萬8,018元 彰銀帳戶 略 13 林子喬(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7時4分許,以社群軟體Dcard帳號暱稱「向日葵」之名義與林子喬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林子喬在Dcard上所刊登販賣之女用精品包,須透過「7-11賣貨便」交易,並須開通金流服務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林子喬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9時14分許 4萬9,987元(起訴書誤載為4萬9,988元) 王道帳戶 略 14 張登育(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0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匯安支付中心」等名義與張登育聯繫,並佯稱:因張登育之前參加抽獎網有中獎,但獎金因其帳號審核後無法入帳,須依指示操作進行第三方認證,才能匯款領取獎金云云,致張登育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9時49分許 2萬9,988元 略 15 林益兆(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13時許,並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Liao Dante之名義與林益兆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林益兆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機車改裝品,須透過「7-11賣貨便」交易,為完成實名認證,並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以開通金流服務,才可進行交易云云,致林益兆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19時58分許 4萬9,985元 略 16 林韋秀(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21時53分許稍前之某時,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Wu Xinxin」之名義與林韋秀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林韋秀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二手小說及漫畫,並須透過「7-11交貨便」交易,且須依指示進行帳戶驗證云云,致林韋秀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21時53分許 2萬9,985元 甲案富邦帳戶 略 114年3月2日22時1分許 2萬9,985元 17 鐘華亭(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1時4分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暱稱「殘雪漢服」之名義與鐘華亭聯繫,並佯稱:因鐘華亭之前參加抽獎有中獎,但獎金因其帳號無法入帳,須依指示操作帳戶進行開通第三方認證云云,致鐘華亭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2日22時3分許 2萬2,050元 略 18 戴妙伊(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2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暱稱「寶寶沒煩惱」、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雲支付客服」、「楊斌」等名義與戴妙伊聯繫,並佯稱:因戴妙伊參加抽獎有中獎,但須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審核帳戶,獎金才可入帳云云,致戴妙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3日0時19分許 4萬9,985元 略 114年3月3日0時20分許 5萬元 114年3月3日0時21分許 5萬元 114年3月3日0時56分許 3萬元 王道帳戶 114年3月3日0時59分許 3萬元 114年3月3日1時8分許 3萬元 19 吳韻婕(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3日0時1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帳號暱稱「李穎」之名義與吳韻婕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吳韻婕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演唱會門票,並須透過「7-11賣貨便」交易,但因其未完成實名認證升級,須依指示操作完成認證云云,致吳韻婕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3日0時35分許 4萬9,983元 略 114年3月3日0時52分許 3萬3,800元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及金額(新臺幣) 相關證據資料 1 蔡乙玄(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5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林靜媛」之名義與蔡乙玄聯繫,並佯稱:可協助蔡乙玄辦理貸款,須先支付律師代辦公證文件及保全運鈔保險等費用云云,致蔡乙玄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9月18日10時59分許,匯款1萬3,200元 呂欣晏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案台新帳戶) 113年9月18日11時47分許,賴慶元在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鳳山分行」,連同其他不明款項提領共2萬1,000元 略 2 張湘宜(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8日13時50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暱稱「芸芸」、「Carousell客服專線」、「客服專員:楊昱昌」等名義與張湘宜聯繫,並佯稱:欲購買張湘宜在旋轉拍賣網站所刊登販賣之手機殼,惟其未簽署賣場交易保障協議,致買家帳戶遭凍結,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以解除凍結云云,致張湘宜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3年9月18日14時29分許,匯款5,012元 同上 已遭銀行警示圈存在案,未及提領而致洗錢未遂 略附表四: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黃伯煙(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22時30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G帳號暱稱「珮珮」之名義及通訊軟體LINE與黃伯煙聯繫,並佯稱:欲購買黃伯煙在IG尚所刊登販賣之寶可夢娃娃,須使用「嘉里大榮物流」交易,並須與客服人員進行帳戶驗證云云,致黃伯煙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2月26日22時53分許 2,900元 蔡瑋娟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帳戶) 略 2 曾怡婷(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0時8分許起,以社群軟體小紅書帳號暱稱「小林子67BB89B2」、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張專員線上客服」等名義與曾怡婷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曾怡婷在小紅書尚所刊登販賣之二手相機,須使用台灣宅配通交易,並須先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以綁定收款帳戶云云,致曾怡婷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2月26日23時15分許 4萬9,048元 同上 略 3 郭天策(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6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暱稱「Keito」、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徐亦霆(客服專員)」等名義與郭天策聯繫,並佯稱:欲購買郭天策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商品,須使用「順豐速運」交易,並須先依客服人員指示認證帳戶云云,致郭天策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2月26日23時18分許 2萬7,985元 同上 略 4 黃耀宗(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2日12時59分許起,以社群軟體IG帳號暱稱「騎士裝備館」、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金融支付交易中心」、「客服專員」等名義與黃耀宗聯繫,並佯稱:因黃耀宗參加抽獎有有中獎,因其收款帳戶審核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可以領取獎金云云,致黃耀宗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⑴114年2月27日0時6分許 ⑵114年2月27日0時7分許 ⑴4萬9,982元 ⑵4萬9,983元 同上 略 5 賴奕舜(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2月27日0時9分許稍前之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G帳號暱稱「狂野騎士」、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金融支付交易中心」、「李信維」等名義與賴奕舜聯繫,並佯稱:因賴奕舜猜佳抽獎有中獎,惟因其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須先支付金流費,才可以領取獎金云云,致賴奕舜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2月27日0時9分許 4萬9,989元 同上 略附表五: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詹如琇(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7日15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G帳號暱稱「樂高拼搭師」、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匯安支付中心」、「李佳鴻」等名義與詹如琇聯繫佯稱:因詹如琇參加抽獎有中獎,惟因獎金無法入帳,須先依指示開啟第三方授權管理云云,致詹如琇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7日16時31分許 14萬9,080元 施智耀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案施智耀郵局帳戶) 略附表六: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陳柏睿(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8日某時起,以社群軟體IG帳號暱稱「logy996013 」、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閃易通」、「楊斌」等名義與陳柏睿聯繫,並佯稱:因陳柏睿參加抽獎有中獎,但須先依指示操作確認其帳戶為安全帳戶,始能兌獎云云,致陳柏睿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⑴114年3月13日19時44分許 ⑵114年3月13日19時45分許 ⑶114年3月13日19時46分許 ⑴9,999元 ⑵9,999元 ⑶9,999元 楊依靜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案玉山帳戶) 略 2 黃鏡珊(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3日19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G帳號暱稱「farzabe3293」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陳富華」等名義與黃鏡珊聯繫,並佯稱:欲購買黃鏡珊在IG上所刊登販賣之演唱會門票,須使用「順豐大平台」交易,並須先依指示進行認證帳戶云云,致黃鏡珊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3日20時3分許 1萬2,015元 略 3 洪伯瑞(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4日0時42分許起,假冒洪伯瑞之友人,以社群軟體IG帳號暱稱「Hank Lin」與洪伯瑞聯繫,並佯稱:急需借款云云,致洪伯瑞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4日0時52分許 1萬5,000元 略 4 華淑蓉(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4日1時10分許稍前之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BitiBD.幣達數位服務中心」、「葉-Jack」等名義與華淑蓉聯繫,並佯稱:華淑蓉所購買泰達幣已經轉出,惟其錢包未解除金控無法收幣,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金控云云,致華淑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4日1時10分許 5,000元 略附表七: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花慧恬(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6日21時4分許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暱稱「Nadia Sasmitha」、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陳雅惠」等名義與花慧恬聯繫,並佯稱:欲購買花慧恬在臉書尚所刊登販賣之球衣,須使用「ezShip台灣便利配」交易,並須先使用網路銀行確認開通平台云云,致花慧恬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⑴114年5月16日22時59分許 ⑵114年5月16日23時1分許 ⑶114年5月16日23時23分許 ⑷114年5月16日23時25分許 ⑸114年5月16日23時26分許 ⑹114年5月17日0時7分許 ⑺114年5月17日0時8分許 ⑻114年5月17日0時13分許 ⑼114年5月17日0時14分許 ⑽114年5月17日0時17分許 ⑾114年5月17日0時17分許 ⑿114年5月17日0時18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3萬元 ⑷1萬元 ⑸1萬元 ⑹4萬9,985元 ⑺4萬9,985元 ⑻1萬元 ⑼1萬元 ⑽1萬元 ⑾1萬元 ⑿3,100元 洪月英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案洪月英郵局帳戶) 略附表八: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楊美伶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某時許啟,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暱稱「gsdgwegr68」、通訊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閃易通」、「智付」「閃易通」、「智付」等名義與楊美伶,並佯稱:因楊美伶參加抽獎有中獎,但因其網路銀行非經常往來戶,須先依指示操作以認證帳戶云云,致楊美伶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14時31分許 6,026元 合庫帳戶 略 2 高肇甫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某時許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暱稱「Abdur Rahman」之名義與高肇甫聯繫,並佯稱:欲購買高肇甫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鐵達尼號電影音樂會門票,並須使用交貨便交易,要求高肇甫將LI且須依可服人員指示操作進行帳戶實名認證云云,致高肇甫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14時14分許 4萬9,987元 合庫帳戶 略 114年3月18日14時18分許 3萬6,036元 114年3月18日14時20分許 7,015元 114年3月18日14時24分許 133元 3 沈家渝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18時49分許,佯為易遊網客服人員,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及LINE暱稱「國泰銀行客服-吳家慶」之名義與沈家渝(丙案起訴書誤載為高肇甫)聯繫,並佯稱:因沈家渝之前有訂票,但因其網路系統遭駭客入侵,導致訂單錯誤,須依指示操作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沈家渝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19時54分許 4,003元 丙案富邦帳戶 略 114年3月18日19時57分許 1,328元 4 林佩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2日21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暱稱「電腦狂人Techie」、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閃易通」、「楊賢」「閃易通」、「楊賢」等名義與林佩蓉聯繫,並佯稱:因林佩蓉參加抽獎有中獎,並須依指示操作進行帳戶審核,才可以領取獎金云云,致林佩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18時33分許 5萬元 丙案富邦帳戶 略 5 張家郡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某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暱稱「光影硬件坊」、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中小企業支付交易中心」、「中小企業支付交易中心」等名義與張家郡聯繫,並佯稱:因張家郡參加抽獎有中獎,但其收款帳戶審核失敗,須依指示操作升等帳戶才能領取獎金云云,致張家郡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18時7分許 2萬9,984元 丙案富邦帳戶 略 114年3月18日18時12分許 2萬8,985元 114年3月18日18時15分許 1萬6,102元 6 陳蓓蓁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於114年3月16日某時許起,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暱稱「夢幻取景」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順付寶」等名義與陳蓓蓁聯繫,並佯稱:因陳蓓蓁參加抽獎有中獎,但其收款帳戶審核失敗,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進行審核云云,致陳蓓蓁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20時8分許 3萬8,065元 丙案台新帳戶 略 7 林立偉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9時許起,以社群軟體臉書帳號暱稱「Shu Jun Liu」、通訊軟體LINE暱稱「線上值班專員」、「線上客服」等名義與林立偉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林立偉在臉書上所刊登販賣之LV皮帶,須使用「順豐速運」進行交易,並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認證帳戶云云,致林立偉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21時22分許 9,015元 丙案台新帳戶 略 8 李彥臻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某時許起,以社群軟體Dcard(丙案起訴書誤載為臉書)帳號暱稱「貓貓小姐」、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賣貨便」、「客服專員-林家明」等名義與李彥臻聯繫,並佯稱:欲購買李彥臻在Dcard書上所刊登販賣之書籍,須透過賣貨便交易,但因其未完成認證致交易失敗,須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以進行認證云云,致李彥臻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20時16分許 4萬9,987元 丙案台新帳戶 略 114年3月18日20時18分許 1萬8,123元 9 謝中騰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3時13分許起(起訴書誤載為9時許),以社全軟體臉書帳號暱稱「陳文豪」、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專員」、「陳凱文」等名義與謝中騰聯繫,並佯稱:欲購買謝中騰在臉書尚所刊登販賣之K-flow演唱會門票,欲使用「順豐速運」進行交易,但因其未簽署託運條款,致交易帳戶凍結,須依客服人員指示操作以解凍帳戶云云,致謝中騰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各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15時21分許 3萬7,977元 安泰帳戶 略 114年3月18日15時26分許 3萬77元 10 洪雪鳳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3月18日15時4分許稍前之某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趙建良」之名義與洪雪鳳聯繫,並佯稱:可向銀行貸款匯入指定帳戶,以增加信用云云,致洪雪鳳誤信為真陷於錯誤後,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4年3月18日15時4分許 5萬元 安泰帳戶 略附表九:編號 犯罪事實 主 文 欄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 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6 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9 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 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1 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2 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3 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4 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6 如附表二編號16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7 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9 如附表二編號19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0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4 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如附表四編號4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6 如附表四編號5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7 如附表五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8 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0 如附表六編號3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1 如附表六編號4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如附表七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33 如附表八編號1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如附表八編號2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5 如附表八編號3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如附表八編號4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7 如附表八編號5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38 如附表八編號6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9 如附表八編號7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如附表八編號8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1 如附表八編號9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42 如附表八編號10所示 賴慶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