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上訴字第 7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上訴字第7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詩凱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詩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詩凱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所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同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住宅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暨反覆實施放火等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情形,亦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家庭暴力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5年4月23日執行羈押,至115年7月2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等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且被告係侵入告訴人即其前女友住處違犯本案,綜此客觀上堪信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暨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亦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之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家庭暴力犯罪之虞。再參酌被告所為不僅侵害告訴人個人法益,更具有危害社會安全之高度危險性,本院於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或判決確定後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參酌本案訴訟進行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等因素,並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遂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原受羈押原因暨必要性仍屬存在,應自115年7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裕凱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