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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交聲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余恒君

余立岷共 同被 告 尤家祥選任辯護人 李明翰律師

吳剛魁律師吳岳龍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犯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交上更一字第3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余恒君、余立岷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尤家祥涉犯過失致死罪,被害人陳雲蓮已經死亡,聲請人即被害人之子女余恒君、余立岷2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為瞭解訴訟程序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駕車因而過失致死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審理中。聲請人2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屬得為訴訟參與之人。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審酌本案案件情節,被害人已死亡,而聲請人2人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依本案之訴訟進度,聲請人2人需瞭解訴訟過程、卷證內容及適時陳述意見之利益,認其等聲請參與訴訟,均屬適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聲請訴訟參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