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原金上訴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15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3號

115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4號115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達亥·犮拉翡選任辯護人 吳佳融法律扶助律師被 告 王義賢

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郭乃瑜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385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734號、113年度偵字第389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4734號、111年度偵字第7997號、111年度偵字第8930號、111年度偵字第10719號、112年度偵字第1316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同署114年度偵字4651號),本院合併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達亥·犮拉翡部分之宣告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達亥·犮拉翡各處如附表四「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其他上訴駁回(王義賢部分)。

理 由

壹、被告達亥·犮拉翡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被告達亥·犮拉翡已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言明:針對量刑上訴等語(本院原金上訴13第327頁)。因此,本件被告達亥·犮拉翡上訴範圍只限於原審之量刑部分,先予說明。

二、原審判決就被告達亥·犮拉翡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原審經審理後,認定:被告達亥‧犮拉翡知悉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且未領有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發之許可證照,不得經營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竟以其所申辦及保管持用之中華郵政帳戶【戶名:達亥‧犮拉翡、于慧玉(共2個帳戶)、嵐舞詩‧犮拉翡、陳詩芸、洪麗華),共6個帳戶(各該帳戶帳號,詳見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作為收取款項之用,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LINE通訊軟體、Tiktok等平台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分別為下列犯行:㈠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至110年1月間,以如附表二「投資方式、內容」欄所示之方式,與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約定各該投資協議,由被告達亥‧犮拉翡分別依各該投資協議與各該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代為操作股票或期貨交易,並約定或取得代為操作股票或期貨之報酬,提供股票或期貨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等行為(各該編號所涉犯行,詳見附表二「違法態樣」欄所示),嗣各該投資人即於如附表二「匯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匯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經理、期貨顧問事業。㈡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經理事業之犯意,於110年12月至111年5月間,以如附表三「投資方式、內容」欄所示之方式,與各編號所示之投資人約定各該投資協議,由被告達亥‧犮拉翡分別依各該投資協議與各該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代為操作股票或期貨交易,並約定或取得代為操作股票或期貨之報酬,提供股票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等行為(各該編號所涉犯行,詳見附表三「違法態樣」欄所示),嗣各該投資人即於如附表三「匯入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三「匯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以此方式非法經營收受存款、全權委託投資、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經理事業等事實。因而認為上開㈠部分,被告達亥‧犮拉翡係以一行為觸犯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等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認為上開㈡部分,被告達亥‧犮拉翡係以一行為觸犯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項第5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等罪,並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再分論併罰之。

三、原審就被告達亥‧犮拉翡量刑及其所裁量審酌之事項:原審經審理後,㈠銀行法第125條之4規定部分。認為被告達亥‧犮拉翡雖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然未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無法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㈡刑法第59條規定部分。認為被告達亥‧犮拉翡所犯2罪之犯罪期間均非短,違法收受投資款項之金額、次數非微,對於國內金融市場秩序之影響,不可謂不重,且依卷內事證以觀,亦未顯示其有何特殊原因或環境而為本案犯行。況被告達亥‧犮拉翡所犯2罪相隔不到1年,可見其於為警查獲後不到1年內即再度為之,難認此等犯罪之情狀,依一般國民社會感情,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而有何科以最低度刑仍猶嫌過重而顯可憫恕之處,故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㈢以被告達亥‧犮拉翡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下述量刑證據與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四「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暨衡酌被告達亥‧犮拉翡上開所犯各罪均為侵害國內金融市場秩序之相類法益,犯罪類型、手法亦相似,犯罪時間相隔不到1年等情狀,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①被告達亥‧犮拉翡為求一己利益,罔顧國家為保障一般投資人權益,於銀行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設之管制規範,以顯不相當之報酬吸引本案各該投資人交付投資款項,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受本案各該投資人之委託,從事股票、期貨之金融商品交易,或提供股票、期貨之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戕害我國金融市場秩序,所為殊值非難。②被告達亥‧犮拉翡就上開二之㈠部分,犯罪持續時間約1年8月,收受投資款項金額達新臺幣(下同)3,290,160元,扣除已返還之金額823,000元後,仍保有2,467,160元之犯罪所得。就上開二之㈡部分,犯罪持續時間約6月,收受投資款項金額達1,513,804元,扣除已返還之金額3,000元後,仍保有1,510,804元之犯罪所得,且本次犯行係為警查獲後不到1年內再為犯之,而對金融市場秩序所生損害,暨本案各該投資人所受損害之法益侵害程度。③被告達亥‧犮拉翡於本案案發前,未曾因犯罪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其自陳學歷為○○畢業,目前從事直銷及操作外匯之工作,每月所賺均虧損殆盡,已○○,有○名成年子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又被告達亥‧犮拉翡始終坦承犯行,認識其所為非是,且雖與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投資人成立和解,惟未為給付賠償金額,且均未能與本案其餘各該投資人達成調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並說明不另行宣告輕罪之併科罰金刑。

四、銀行法第125條之4規定部分:原審認為被告達亥‧犮拉翡雖於偵查中已自白犯行,但未能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故未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無違誤。

五、刑法第59條規定部分:被告達亥‧犮拉翡雖已坦承犯罪,且與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詳後述)。惟被告達亥‧犮拉翡所犯2罪之犯罪期間均非短,違法收受投資款項之金額、次數非微,影響國內金融市場秩序,且其第1次犯行為警查獲後不到1年內,即再度為第2次犯行,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亦無即使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故本院均不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對被告達亥‧犮拉翡酌減其刑。

六、撤銷改判之理由:被告達亥‧犮拉翡提起上訴後,已與附表二編號6、8、10、11;附表三編號1、3至5、9、11、13所示之投資人達成調解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本院原金上訴13卷第285頁以下)。原審未及審酌上開事實,致量刑過重,尚有未洽。被告達亥‧犮拉翡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量刑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達亥‧犮拉翡之宣告刑及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達亥‧犮拉翡為前開二所示犯行,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秩序,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達亥‧犮拉翡於本案案發前,未曾因犯罪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且犯後坦承犯行,已與附表二編號5、6、8、10、11;附表三編號1、3至5、9、11、13所示之投資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並參以被告達亥‧犮拉翡各次犯行之犯罪持續時間,收受投資款項金額及已返還金額多寡,第2次犯行係為警查獲第1次犯行後不到1年內為之。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

○○畢業,目前從事直銷工作,每月收入約○○多元,○○,需扶養○○○○○○○、○○,○○○○○等語(本院原金上訴13卷第50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達亥‧犮拉翡上開所犯各罪均為侵害國內金融市場秩序之相類法益,犯罪類型、手法亦相似,犯罪時間相隔不到1年等情狀,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七、移送併辦部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651號):

㈠按當事人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甚明。參照該條本諸尊重當事人基於程序主體地位及程序處分權所設定之上訴暨攻防範圍,以及促進審判效能等立法意旨,已適度鬆綁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若當事人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關於量刑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而對於其餘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等部分並未聲明不服者,則上訴審法院原則上僅應就明示上訴之範圍加以審理,對於未請求上訴之其餘部分,本無庸贅為審查。且上訴係對下級審法院判決聲明不服而請求上級審法院救濟之方法,是否不服暨其不服之範圍,自以當事人之意思為準。倘僅被告明示只就第一審判決之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並未對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即檢察官並無請求第二審法院變更第一審判決之意思者,依前揭立法意旨,關於量刑之一部上訴案件,已立法制約第二審法院就事實重為實體形成之權限。故第二審法院在僅由被告單方開啟並設定攻防範圍之第二審程序,自應僅就量刑事項具有審查權責,不得擴張審理範圍至當事人俱未聲明不服之犯罪事實部分,縱令檢察官於被告上訴第二審後,另行主張有與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事實而移送第二審法院併辦,亦不得併予審理,以尊重當事人一部上訴之權利行使,始與法律增訂一部上訴之立法意旨相適合,避免被告受突襲性裁判,或因恐開啟不利於己之第二審程序,以致猶豫是否撤回上訴,而不當干預其訴訟基本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618號刑事判決參照)。

㈡被告達亥‧犮拉翡針對原審量刑提起上訴後,檢察官雖就與被

告達亥‧犮拉翡起訴事實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他犯罪事實,移送本院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651號)。惟因檢察官就被告達亥‧犮拉翡部分,並未對原審判決聲明不服,僅被告達亥‧犮拉翡明示就量刑部分提起上訴,故參酌前開判決意旨,上開移送本院併辦部分,除與本件事實完全相同外,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應退由檢察官另行偵處(其中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6所示投資人陳家有部分,係在本判決附表三編號6之範圍內,應由本院併予審理。其中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0所示投資人蔡宗憲部分,在15,000元之範圍內,與本判決附表三編號9所示事實相同,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八、被告達亥‧犮拉翡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曾科錦、江育梅部分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部分:A02部分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部分),業經判決確定,爰不再論列。

貳、被告王義賢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第1項)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第3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由於檢察官已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言明:針對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部分上訴等語(本院原金上訴13第326頁)。因此,本件被告王義賢之審理範圍僅限於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部分,不包含經原審判決無罪之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部分,先予說明。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義賢與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告訴人A02為朋友關係。被告王義賢明知非銀行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非銀行業。竟與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基於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於109年3月間某時許,於不詳地點,向告訴人A02宣稱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可代操美國股票及期貨,每個月可領回20%獲利,每期半年,共可獲利投入金額120%之獲利及投入本金後,即介紹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予告訴人A02認識,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即以前開獲利方式遊說告訴人A02,並提供被告王義賢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下稱元大帳戶)及女兒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下稱嵐舞詩郵局帳戶)做為告訴人A02匯款使用,而順利招攬告訴人A02參加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之代操期貨交易投資方案。告訴人A02加入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代操期貨交易投資方案後,於同年8月26日上午8時50分許、同年9月28日上午10時20分許,由告訴人A02委由蔡雪月及告訴人A02本人分別匯款各50萬元(共計100萬)至被告王義賢上開元大帳戶內,被告王義賢再將上開100萬元,全數轉交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作為告訴人A02委託同案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美國股票及期貨之投資款項等情。因認被告王義賢涉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等語。

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依上開說明,本判決就此部分即不再論述所援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四、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檢察官認為被告王義賢涉犯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係以追加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為依據。訊據被告王義賢堅決否認有何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辯稱:因A02問我有無可投資之管道,才介紹A02與達亥‧犮拉翡(下稱達亥)認識,A02先後提供120萬元予達亥。達亥沒要我幫他找資金,沒有給我報酬。10幾年前,曾投資達亥10萬元以內款項,有賺到錢,我親人跟族人加入投資之時間,跟我投資時間不同,但差不多。我於109年初雖曾買車、買房,但與投資達亥無關。我沒有跟達亥合謀、一起做投資,不知道達亥如何操作,亦不知達亥為犯罪行為等語。經查:

㈠告訴人A02於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時間,各將如附表二編號

15「匯入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合計120萬元,分別匯至如附表二編號15「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之事實,業據被告王義賢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本院原金上訴13第230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相關證據為證。故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關於告訴人A02匯款前述120萬元之原因:①告訴人A02部分:⑴告訴人A02於偵查中陳稱:因為王義賢(筆錄誤載為A02)在

上班時跟我說他有買車跟買房,我就詢問他怎麼這麼好,他說朋友達亥靠期貨就賺了3間房子,且說他有投資達亥也是賺,如果投資他朋友的話,可以每個月給我百分之20的利息。後來我有跟達亥用電話確認,達亥說1期是半年,每個月會給我20%的利息,所以我在(109年)3月30日匯第1筆款項給達亥。因為4、5月都沒有給報酬,(109年)8月份時我問王義賢,達亥何時能還20萬,達亥在電話中說他現在沒有資金,如果我可以給他50萬,一週内可以將20萬本金和利息都給我,這次50萬每週可以給我10萬的報酬,這筆50萬是用我的名義去向蔡雪月借的。後來達亥還是沒有給我這個報酬,達亥、王義賢都跟我說,達亥被騙了,期貨系統不出金,本來我要跟我老婆借款50萬要還蔡雪月,但達亥又跟我說再借50萬,他這次會找好的期貨商,一定會出金,他說一週會就會還我100萬,接下來每週百分之25的利潤給我。第3次會投資50萬,有一部分原因是王義賢(說)達亥沒有辦法如期給錢,他會負責等語(併偵卷第48頁、第49頁)。⑵告訴人A02於原審審理中證述:王義賢一開始跟我說他有拿10

0萬給達亥操作,讓他有辦法買車又買房子,然後說他的親戚、部落族人都有加入;王義賢說大概8個多月獲利500多萬。第一次我就匯了20萬給達亥,帳號是王義賢給我的。過了5個月,我要求王義賢幫我聯絡達亥看要怎樣還這一筆錢,達亥就希望我再出資讓他操作,1個月內會連之前那筆20萬再加上5個月20%(利息)剛好40萬,還給我。當時我沒有錢,王義賢說他會負責,他就幫我找了另外一位同事(蔡雪月)說我要借錢,然後我就寫借條給同事,該筆錢就匯給了王義賢。因為沒拿到錢,所以通知王義賢叫達亥出來,看要怎麼還這兩筆。見面過後,我叫王義賢打電話問達亥,達亥希望我再出一筆資金;達亥說他會賺不是輸,希望我再出一筆資金讓他操作1個禮拜;所以我把賣房子其中的50萬匯給王義賢;因為王義賢向我保證,這筆錢給達亥操作1個禮拜,達亥沒有還他會負責。王義賢招攬我的時候,是說達亥有在幫人代操;王義賢找我投資之前,王義賢有賺到錢,王義賢沒說他是哪一年投資;王義賢沒有跟我講他家人投資達亥是在哪一年。109年9月28日匯款50萬元給王義賢後,當天晚上王義賢拿給我3張本票,是達亥於前一天9月27日所開立的等語(原審原金訴卷四第87頁、第88頁、第90頁、第91頁、第92頁、第93頁、第97頁、第98頁、第116頁、第118頁、第120頁、第122頁)。

②同案被告達亥部分:

同案被告達亥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認識王義賢;因為我跟王義賢求救說我需要錢,有沒有認識的朋友可以借我錢,後來他找到A02;就是可以幫助A02賺到互惠。就是單純跟王義賢說,我實在是走投無路,有沒有朋友可以借我錢,如果借我錢的話,我會給他(指借款人)報酬,王義賢沒有得到什麼報酬。我跟王義賢講我操作地下期貨,需要錢。王義賢委託我代操是在101年、102年左右;這一次之後,沒有再幫他代操過;王義賢委託我代操時,還沒有成立起訴書所指之群組;王義賢給我35,000元,我還他6萬元。108年成立群組後,王義賢沒有在我的群組內。我操作都不順,後來也沒錢了,就問王義賢有沒有認識的人可以借錢;王義賢除了介紹A02,沒有介紹其他人;其他被害人都是直接加入群組,沒有像A02是透過介紹。沒有給王義賢任何好處,也沒有承諾給王義賢任何好處等語(原審原金訴卷四第49頁、第53頁、第54頁、第56頁、第65頁、第67頁、第68頁、第69頁、第70頁、第71頁、第72頁、第83頁)。

③所謂「代客操作」應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係指受委任

人對客戶以委任交付或信託移轉之方式委託投資資產,在約定的受託範圍內,針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進行價值分析、投資判斷,並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行投資或交易之業務。通常需由委任人支付相關之費用予受委任人,且不保證獲利,負有虧損之風險。本件依告訴人A02前開於偵查、原審審理中之陳述或證述,告訴人A02交付款項予同案被告達亥時,無需支付相關費用或報酬予同案被告達亥,不負擔虧損風險,反而係同案被告達亥需返還本金及約定之利息報酬。故告訴人A02交付款項予同案被告達亥之性質,應非「代客操作」。基於上開認定,並參以同案被告達亥於前開原審審理中之證述,同案被告達亥應係以借款名義,向告訴人A02收受款項,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或報酬。

④被告王義賢雖於偵查中自承:我知道達亥10幾年前就有幫人

代操股票,至今都還有等語(併偵卷第70頁)。且依告訴人A02前開陳述或證述,被告王義賢曾向告訴人A02表示其交付款項供同案被告達亥操作,故有辦法買車、買房,被告王義賢並表示其親戚、部落族人都有加入,且投資每個月可得20%利息。另告王義賢曾提供所申辦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供匯款各50萬元。惟本院審酌:

⑴告訴人A02係經由被告王義賢之介紹,陸續將120萬元交付同

案被告達亥之事實,業據被告王義賢自承在卷,核與告訴人A02、同案被告達亥之前開陳述、證述相符,應堪認定。又被告王義賢曾於101年、102年間,委託同案被告達亥代為操作,並獲得利潤,之後被告王義賢即未再委託同案被告達亥,亦未加入同案被告達亥成立之投資群組,且被告王義賢介紹A02前後,被告王義賢與同案被告達亥並未約定報酬、佣金,同案被告達亥亦未給付報酬或佣金予被告王義賢之事實,被告王義賢前開所辯核與同案被告達亥前開證述相符。

⑵被告王義賢曾向告訴人A02表示交付款項予同案被告達亥,同

案被告達亥會每月給付20%利息之事實,雖經被告王義賢於偵查中自承在卷(併偵卷第70頁),核與告訴人A02前開陳述相符。惟告訴人A02各交付款項20萬元、50萬元、50萬元予同案被告達亥前,均曾透過電話或其他方式,與同案被告達亥確認本金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告訴人陳述、證述如前,核與告訴人A02於本院審理中之陳述相符(本院原上金訴13卷第505頁、第506頁)。堪認被告王義賢雖曾向告訴人A02介紹交付款項之利息,但告訴人A02於交付款項之前,均曾與同案被告達亥確認交付款項本金及利息。⑶關於被告王義賢是否曾向告訴人A02表示其買車、買房之資金

來源部分。因被告王義賢否認此部分之陳述。且觀之告訴人A02前開證述,告訴人A02無法確認被告王義賢係於何時投資同案被告達亥;亦無法確認被告王義賢之家人或族人係於何時加入投資同案被告達亥。則被告王義賢是否曾向告訴人A02表示上開話語,實有可疑。況被告王義賢曾於101年、102年間,委託同案被告達亥代為操作,並獲得利潤之事實,業如前述。縱使被告王義賢曾向告訴人A02陳述上開話語,且有所誇大,但仍係基於自身投資之經驗,向告訴人A02陳述、介紹其確曾獲得利潤之事實。⑷告訴人A02第1次係將20萬元匯入同案被告達亥女兒所申辦之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第2次及第3次則各將50萬元款項均匯入被告王義賢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關於匯款帳戶變更之原因。被告王義賢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陳稱:A02第一次是匯款給達亥女兒,因為都是用原住民語為名字,繕打會相對冗長,匯款不方便,所以A02才問王義賢是不是可以匯到王義賢的帳戶等語(本院原上金訴13卷第228頁)。另告訴人A02則於本院審理程序中陳稱:因帳戶是太太在管,我不想讓家人知道要向蔡雪月借錢,王義賢又說不能讓蔡雪月知道是要給達亥的,王義賢才用他的帳戶讓蔡雪月匯款到他的帳戶等語(本院原上金訴13卷第505頁)。

無論第2次及第3次將款項匯入被告王義賢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之原因為何,被告王義賢提供帳戶供匯款,應係基於作為犯罪目的以外之原因,且對象並非不認識或毫無信賴關係之人。

⑸被告王義賢雖知悉同案被告達亥幫人代操股票,惟告訴人A02

交付款項予同案被告達亥之性質,應非「代客操作」,業如前述。另觀之前開說明,被告王義賢向告訴人A02介紹同案被告達亥之獲利方案後,由告訴人A02與同案被告達亥確認交付款項本金及利息,嗣再由告訴人A02各將款項匯入同案被告達亥女兒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帳戶、被告王義賢所申辦之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內。被告王義賢提供帳戶供匯款,並非基於犯罪目的之原因。又告訴人A02交付款項予同案被告達亥時,被告王義賢並未參與投資同案被告達亥;告訴人A02交付款項予同案被告達亥前後,被告王義賢與同案被告達亥並未約定報酬、佣金,同案被告達亥亦未給付報酬或佣金予被告王義賢。整體而言,被告王義賢僅因認識告訴人A02、同案被告達亥,故單純介紹告訴人A02認識同案被告達亥,嗣由同案被告達亥與告訴人A02進行確認款項及利息事宜,被告王義賢並未參與投資,亦未獲取報酬,更未負責或協助同案被告達亥進行操盤。尚難認被告王義賢之單純介紹行為,已將同案被告達亥之違法吸金行為視為自己之行為,而對於同案被告達亥上開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支配之地位。再者,雖被告王義賢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自承:達亥第3次向A02招攬投資時,我有說如果達亥付不出來,我會負責;我確實有跟蔡雪月借錢,我已經還蔡雪月15、16萬元等語(併偵卷第72頁;本院原上金訴13卷第232頁)。惟被告王義賢並非因參與同案被告達亥之違反吸金行為,而欲與同案被告達亥共同負賠償責任,而係因為曾出面向蔡雪月借款或曾向告訴人A02承諾,而願意負擔責任。此觀之被告王義賢就告訴人A02匯款20萬元部分,並未向告訴人A02表示願負責;亦未於同案被告達亥簽發交付予告訴人A02之本票3張上(本院原上金訴13卷第509頁以下),簽名為發票人或背書人,即可知之。綜合上情,本院認為被告王義賢前開所辯,尚非無據。因被告王義賢僅係單純陳述自己投資經驗,介紹告訴人A02與同案被告達亥認識,再由告訴人A02與同案被告達亥確認投資事項,被告王義賢並未獲取報酬或傭金,被告王義賢就同案被告達亥之違法吸金行為,主觀上與同案被告達亥間應無犯意聯絡,亦無幫助同案被告達亥實現犯罪之故意。

六、綜上,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能證明被告王義賢確有追加起訴書所載之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王義賢確有檢察官所追加起訴之上開犯行,被告王義賢此部分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七、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王義賢有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犯行,業如前述。原審認為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王義賢犯罪,而為被告王義賢無罪判決之諭知,尚無違誤。檢察官以被告王義賢此部分應成立犯罪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岳璁移送併辦,檢察官梁詠鈞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曾馨儀提起上訴,檢察官鍾岳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王義賢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被告達亥‧犮拉翡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杏娟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

銀行法第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銀行法第29條之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金融機構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境外基金。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附表一】本案用以收受投資款項所涉相關帳戶編號 帳戶 相關書證 1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1年3月22日高營字第1111800190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1頁)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于慧玉郵局帳戶A)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于慧玉郵局帳戶B)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儲字第1110939557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B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347頁至第359頁) 4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嵐舞詩郵局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嵐舞詩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47頁至第177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0月18日儲字第1080244110號函所附嵐舞詩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他一卷第345頁至第346頁) 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詩芸郵局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洪麗華郵局帳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儲字第1110939557號函所附洪麗華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331頁至第341頁) 7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王義賢元大帳戶)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8889號函所附被告王義賢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卷第107頁至第126頁)【附表二】被告達亥‧犮拉翡收受投資款項明細(犯罪事實一)*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違法態樣簡稱「違法吸金」)*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違法態樣簡稱「股票代操」)*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法態樣簡稱「股票顧問」)*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違法態樣簡稱「期貨代操」)*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違法態樣簡稱「期貨顧問」)編號 投資人 投資方式、內容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新臺幣) 返還金額 (新臺幣) 違法態樣 相關書證 1 A03 (見他一卷第7頁至第11頁) 支付1,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期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不詳 不詳 1,000元 無 期貨顧問 *A03108年9月9日檢舉EMAIL及所附檢舉資料(見他一卷第13頁至第31頁) 2 A04 (見他一卷第33頁至第38頁) 支付5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及期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8月21日17時55分許 500元 無 股票顧問 期貨顧問 提供1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每月保證有2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半年後可領回本金並結清。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9月4日7時16分許 5萬元 108年10月14日、2萬元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9月20日20時27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A04提供之被告達亥•犮拉翡通訊軟體LINE群組貼文紀錄手機翻拍畫面(見他一卷第41頁至第42頁) 3 A05 (見他一卷第43頁至第47頁) 提供1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固定年息約1.5%之報酬(非顯不相當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若獲益良好則額外給予答謝金。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8月28日14時39分許 5萬元 108年10月1日、2萬元 期貨代操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9月10日15時6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4 A06 (見他一卷第53頁至第59頁) 提供55萬元(含友人林可玄部分)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每月保證有2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半年後可領回本金並結清。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8月27日11時14分許 10萬元 ①108年10至11月間、1萬元 ②112年3至4月間、34萬元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9月12日14時38分許 4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被告達亥•犮拉翡112年10月26日庭呈轉帳交易明細(見原審原金訴一卷第205頁至第223頁) 5 A07 (見調警卷第15頁至第17頁;他一卷第107頁至第113頁;調偵二卷第37頁至第40頁) 支付4,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期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9月8日9時34分許 4,000元 無 期貨顧問 支付5,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期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08年5月10日18時48分許 5,000元 無 期貨顧問 提供4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每月保證有2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半年後可領回本金並結清。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9月23日18時31分許 5萬元 ①108年11月18日、5,000元 ②108年12月11日、2萬元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108年10月2日10時23分許 3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被告達亥•犮拉翡與A07間109年10月26日和解書及還款計畫書(見調偵二卷第43頁至第45頁) *A07提供之被告達亥•犮拉翡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畫面(見他一卷第119頁、調警卷第31頁至第38頁) *A07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調警卷第30頁) 6 A08 (見他一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每月支付5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及期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不詳 不詳 500元 無 股票顧問 期貨顧問 提供5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及期貨交易,約定每月可分得固定報酬(無證據證明所約定之報酬為顯不相當),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及期貨之收益,半年後可領回本金並結清。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9月20日21時19分許 2萬元 無 股票代操 期貨代操 108年9月21日19時33分許 3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7 A09 (見他一卷第161頁至第166頁) 提供5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每月保證有2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半年後可領回本金並結清。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08年8月31日13時30分許 5萬元 108年10月2日、1萬元。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A09提供之被告達亥•犮拉翡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畫面(見他一卷第167頁至第168頁) 8 A10 (見他一卷第169頁至第174頁) 支付4,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及期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6月8日18時16分許 4,000元 無 股票顧問 期貨顧問 提供5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每月保證有2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半年後可領回本金並結清,如選擇不領回,可續領每月20%之報酬。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8月26日16時59分許 5萬元 108年9月間、1萬元。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A10提供之被告達亥•犮拉翡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畫面(見他一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A10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一卷第175頁) 9 A11 (見他一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支付4,000元課程費用(每堂1,000元,共4堂),可加入期貨操作課程,獲得投資操作相關資訊。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9月15日11時17分許 4,000元 無 期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A11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電腦翻拍畫面(見他一卷第187頁至第195頁) 10 A12 (見他一卷第197頁至第202頁) 支付1,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期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不詳 不詳 1,000元 無 期貨顧問 提供5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每月保證有2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半年後可領回本金並結清。 于慧玉郵局帳戶A 108年8月31日14時34分許 5萬元 108年10月1日、1萬元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A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33頁至第146頁) *A12提供之被告達亥•犮拉翡通訊軟體LINE群組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畫面(見他一卷第205頁至第212頁) 11 A13 (見他二卷第211頁至第215頁、第376頁至第380頁) 提供康和期貨帳戶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每週結算盈虧,如獲利,被告達亥•犮拉翡以獲利之5成金額作為代為操作之報酬;如虧損,則待日後獲利時先將虧損部分予以扣除,再將剩餘部分之5成金額作為代為操作之報酬。過程中因獲利有匯款右列金額與被告達亥•犮拉翡。 嵐舞詩郵局帳戶 109年10月8日21時55分許 4萬1,000元 無 期貨代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嵐舞詩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47頁至第177頁)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24日110康期管字第036號函所附A13康和期貨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國内及國外月對帳單(見調查卷第201頁至第227頁) 12 A14 (見他二卷第279頁至第284頁、第377頁至第380頁) 提供元富期貨帳戶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虧損由被告達亥•犮拉翡負責,獲利則對半平分。過程中因獲利有匯款右列金額與被告達亥•犮拉翡。 嵐舞詩郵局帳戶 109年11月3日9時51分許 2萬9,800元 無 期貨代操 109年11月4日10時20分許 8,942元 109年11月6日10時11分許 13萬7,41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嵐舞詩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47頁至第177頁)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日(110)元期字第0318號函所附A14元富期貨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買賣報告書等資料(見調查卷第229頁至第259頁) *A14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畫面(見他二卷第387頁至第413頁) 13 A15 (見他二卷第243頁至第247頁、第373頁至第380頁) 提供凱基期貨帳戶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代為操作當天結算之獲利對半平分,虧損部分則由A15自行承擔。 無 無 無 無 期貨代操 *凱基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日(110)凱期字第046號函所附A15凱基期貨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買賣報告書等資料(見調查卷第261頁至第291頁) 14 A16 (見他二卷第433頁至第437頁、第477頁至第480頁) 支付3,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期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嵐舞詩郵局帳戶 不詳 3,000元 109年10月29日、3,000元 期貨顧問 提供5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每週結算盈虧,約定每週將會支付10%至2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若有虧損,下期獲利則先填補虧損。 嵐舞詩郵局帳戶 109年10月7日20時14分許 50萬元 ①109年12月31日、5,000元 ②110年1月28日、1萬元 ③110年2月3日、20萬元 ④110年2月9日、1萬元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永豐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9日永豐期貨法令遵循處字第1100000008號暨A16永豐期貨帳號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買賣報告書等資料(見他二卷第439頁至第469頁) 15 A02 (見併警卷第27頁至第28頁;併偵卷第47頁至第51頁、第69頁至第75頁) 提供2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進行期貨交易,一期為半年,每月保證有20%之報酬。 嵐舞詩郵局帳戶 109年3月30日10時58分許 20萬元 109年至110年間、15萬元 違法吸金 提供5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進行期貨交易,每週保證有10萬元之報酬。 被告王義賢元大帳戶 109年8月26日8時50分許 50萬元 違法吸金 提供5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進行期貨交易,每週保證有25%之報酬。 被告王義賢元大帳戶 109年9月28日10時20分許 50萬元 違法吸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3日儲字第1090917428號函所附嵐舞詩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調查卷第147頁至第177頁)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0日元銀字第1100018889號函所附被告王義賢元大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卷第107頁至第126頁) *A02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併警卷第29頁至第33頁) *A02與同事蔡雪月借款收據(見併警卷第35頁)

合 計 總匯入金額 總返還金額 犯罪所得 329萬160元 82萬3,000元 246萬7,160元【附表三】被告達亥‧犮拉翡收受投資款項明細(犯罪事實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違法態樣簡稱「違法吸金」)*非法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違法態樣簡稱「股票代操」)*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法態樣簡稱「股票顧問」)*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違法態樣簡稱「期貨代操」)編號 投資人 投資方式、內容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返還金額 (新臺幣) 違法態樣 相關書證 1 李國瑞 (見警一卷第45頁至第46頁) 支付3,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並保證於1個月後退還本金加利息3,300元。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0年12月28日5時33分許 3,000元 無 股票顧問 違法吸金 支付7,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並保證於1個月後退還本金加利息2萬元。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1年1月9日18時40分許 7,000元 無 股票顧問 違法吸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1年3月22日高營字第1111800190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1頁)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 *李國瑞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49頁至第51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47頁至第48頁、第54頁至第58頁) 2 查化萱 (見警一卷第60頁至第61頁) 支付3,000元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並保證於1個月後退還本金加利息3,300元。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0日17時37分許 3,000元 無 股票顧問 違法吸金 提供5萬5,000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交易,約定1個月後保證回饋10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之收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1年1月5日11時41分許 5萬元 無 股票代操 違法吸金 于慧玉郵局帳戶B 111年1月20日7時6分許 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1年3月22日高營字第1111800190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儲字第1110939557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B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347頁至第359頁) *查化萱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65頁至第71頁) *查化萱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63頁至第64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72頁至第74頁) 3 蔡凱勛 (見警一卷第77頁至第78頁) 提供1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及期貨交易,約定1個月後保證回饋10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及期貨之收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1年1月10日17時39分許 10萬元 無 股票代操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1年3月22日高營字第1111800190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1頁) *蔡凱勛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80頁至第82頁) *蔡凱勛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一卷第8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79頁、第87頁至第90頁) 4 蔡允升 (見警一卷第93頁至第94頁) 提供5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交易,約定1個月後保證領回本金及回饋10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期貨之收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1年1月10日23時33分許 5萬元 無 期貨代操 違法吸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1年3月22日高營字第1111800190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1頁) *蔡允升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及群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97頁至第101頁) *蔡允升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一卷第83頁) *蔡允升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97頁至第98頁)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102頁至第106頁) 5 施伯勳 (見警三卷第34頁至第35頁) 支付3,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8日19時5分許 3,000元 無 股票顧問 提供7,000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交易,約定1個月後保證領回本金及獲利2萬元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之收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1年1月8日13時20分許 7,000元 無 股票代操 違法吸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1年3月22日高營字第1111800190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1頁)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 *施伯勳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三卷第42頁至第46頁) *施伯勳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三卷第37頁) *施伯勳臺灣銀行封面與內頁及匯款資料(見警三卷第40頁至第42頁) *彰化縣警察局鹿離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三卷第38頁至第39頁、第48頁至第51頁) 6 陳家有 (見警二卷第35頁至第37頁) 支付10萬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0年12月23日2時18分許 5萬元 無 股票顧問 110年12月23日2時19分許 5萬元 提供30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交易,約定1個月後保證領回本金及回饋10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之收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0年12月27日9時53分許 5萬元 無 股票代操 違法吸金 110年12月27日9時59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3日8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3日8時41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3日8時42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3日8時42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1年3月22日高營字第1111800190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1頁)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偵一卷第17頁至第24頁) *被告達亥•犮拉翡提供之與陳家有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二卷第4頁) *陳家有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二卷第50頁至第56頁) *陳家有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二卷第38頁) *陳家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47頁至第48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二卷第39頁至第46頁、第57頁至第63頁) 7 許毓涓 (見警四卷第21頁至第24頁) 提供23萬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交易,約定按月獲利支付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之收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1年1月12日18時2分許 10萬元 無 股票代操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1年1月12日18時5分許 10萬元 于慧玉郵局帳戶B 111年1月21日11時1分許 2萬元 洪麗華郵局帳戶 111年2月1日1時47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儲字第1110939557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B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347頁至第359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儲字第1110939557號函所附洪麗華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331頁至第341頁) *許毓涓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文字檔(見警四卷第25頁至第57頁) *許毓涓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四卷第7頁) *許毓涓中國信託銀行封面、內頁及匯款資料(見警四卷第13頁至第17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後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四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67頁至第87頁) 8 許茗崴 (見警四卷第99頁至第103頁、第105頁至第108頁) 支付3,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並保證於1個月後退還本金加利息3,300元。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0年12月11日9時51分許 3,000元 111年1月間、3,000元(逾本金部分不予計入) 股票顧問 違法吸金 提供61萬4,000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交易,約定1個月後保證領回本金及回饋100%之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之收益。 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 111年1月4日21時13分許 5萬元 無 股票代操 違法吸金 111年1月4日21時14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11日14時22分許 5萬元 111年1月12日7時9分許 3萬5,000元 111年1月16日13時6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16日13時44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17日17時39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17日18時18分許 2萬9,000元 111年1月17日18時51分許 3萬元 111年1月18日14時41分許 18萬元 于慧玉郵局帳戶B 111年1月20日16時4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111年3月22日高營字第1111800190號函所附被告達亥•犮拉翡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5頁至第31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3日儲字第1110939557號函所附于慧玉郵局帳戶B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347頁至第359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203338號函所附姚語宸中信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四卷第259頁至第268頁) *許茗葳提供之與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四卷第193頁至第249頁) *許茗葳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四卷第91頁)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四卷第95頁至第97頁、第113頁至第191頁、第257頁) 9 蔡宗憲 (見他三卷第19頁至第21頁) 提供1萬5,000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交易,約定可以幫忙操作獲利支付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之收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3月30日14時9分許 1萬元 無 股票代操 111年5月25日9時31分許 5,000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蔡宗憲提供之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他三卷第43頁至第44頁) *蔡宗翰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三卷第39頁至第41頁) 10 陳羿廷 (見併警二卷第23頁至第25頁) 支付588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2日7時13分許 588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11 侯孟良 (見併警二卷第29頁至第31頁) 提供1萬7,000元與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交易,約定可以幫忙操作獲利支付報酬,逾此部分即為被告達亥‧犮拉翡代為操作股票之收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3月16日22時21分許 2,000元 無 股票代操 111年3月21日19時12分許 5,000元 111年3月23日13時5分許 1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侯孟良提供之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警二卷第33頁) 12 王義允 (見併警二卷第35頁至第37頁) 支付588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19日20時55分許 588元 無 股票顧問 支付1,000元費用升級VIP,可獲得炒股分析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22日10時54分許 1,000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王義允提供之被告達亥•犮拉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併警二卷第33頁) 13 黃毓祺 (見併警二卷第41頁至第43頁) 支付588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2日22時19分許 588元 無 股票顧問 支付1,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22日11時28分許 1,000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14 林俊羽 (見併警二卷第45頁至第47頁) 支付288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13日7時52分許 288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15 陳瑋俊 (見併警二卷第49頁至第51頁) 支付588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2日0時46分許 588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16 張登凱 (見併警二卷第53頁至第55頁) 支付588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3日16時36分許 588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17 蘇信銘 (見併警二卷第57頁至第59頁) 支付288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12日7時38分許 288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18 呂品守 (見併警二卷第61頁至第63頁) 支付288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4月8日8時50分許 288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19 黃國雄 (見併警二卷第65頁至第67頁) 支付1,000元入群費用,可加入股票之推介群組,獲得投資相關資訊。 陳詩芸郵局帳戶 111年3月25日23時46分許 1,000元 無 股票顧問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9日儲字第1121274502號函所附陳詩芸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併警二卷第251頁至第263頁)

合 計 總匯入金額 總返還金額 犯罪所得 151萬3,804元 3,000元 151萬804元【附表四】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主文 本院主文 1 犯罪事實一 達亥‧犮拉翡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柒仟壹佰陸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達亥‧犮拉翡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2 犯罪事實二 達亥‧犮拉翡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捌佰零肆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達亥‧犮拉翡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