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2號抗 告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2日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加以判斷,即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並非以被告為對象。查被告陳丁居(下稱陳丁居)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判決諭知免訴。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為違禁物無訛。至陳丁居於該案偵查中未到案,無從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何人所有,惟既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本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且未曾於他案中重複宣告沒收銷燬,與原裁定引用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09號判決情節有間,自不可採。從而原裁定以無從認定陳丁居與附表所示扣案物有何關連為由駁回聲請,其認事用法有所違誤,爰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前揭關於違禁物之沒收規定為義務沒收,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銷燬)。準此,法院受理檢察官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時,僅應就聲請人所聲請之物品是否為違禁物加以判斷。
㈡又按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
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亦有明文,顯見查無犯罪嫌疑人、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情形下,如案內尚扣有違禁物品,仍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得不予記載財產所有人之相關資料。
三、經查:㈠陳丁居涉犯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非法販賣麻醉藥品甲基安
非他命),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屏東地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以114年度訴緝字第6號判決諭知免訴,並於114年5月3日確定,此有前揭判決1份(見屏東地院114年度訴緝字第6號卷第19至26頁)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21至22頁)在卷可憑。至同案共犯鄭志明經屏東地院89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無罪確定(判決見屏東地院89年度訴字第27號卷第112至114頁);同案被告林永順因死亡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檢察官以86年度偵字第6800號為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見屏東地檢86年度偵字第6800號卷第169頁);同案共犯辛振勝則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83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起訴處分書見屏東地檢114年度聲沒字第338號卷第7至8頁)。是該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於屏東縣枋山鄉海濱橋下扣得,未當場查獲人犯,黑色塑膠袋上經鑑驗並無可資比對之指紋顯現,又因陳丁居始終未到案,其餘同案被告復經無罪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是依卷內證據,尚無從認定係屬何人所有。
㈡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確係違禁物無誤。從而檢察官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有據。原裁定以卷內無證據證明扣案毒品與陳丁居有關聯性為由,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尚非允當。檢察官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既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耗費司法資源,爰由本院自為裁定,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包裝袋6只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則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璽儒附表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6包 (以黑色塑膠袋6只包裝) (聲請意旨誤載為1包) ㈠86年度檢總管字第58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屏東地檢86年度他字第41號卷第9頁) ㈡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送驗結晶均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45.5公斤,純度80%,純質淨重116.4公斤,此有該局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在卷可憑(屏東地檢86年度他字第41號卷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