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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抗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255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柯鍵勲

(現於法務部○○○○○○○○○○○執 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 年3 月3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柯鍵勲(下稱抗告人)尚有另案還未合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83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24號還在審判尚未結案,請法院等判決完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請權衡行為人之責任等情,考量比例原則,受刑人今後絕不再犯,為此提出抗告等語。

二、經查:㈠按裁判確定前犯原得併合處罰之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除受刑人依同條第2 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同條第1 項前段關於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以賦予受刑人選擇定應執行刑與否之權利。然為避免受刑人事後基於其他考量,或於裁定結果不符其主觀期望時,即濫用權利任意撤回原先定應執行刑之同意暨請求,致破壞裁判之安定性,故除受刑人所為同意暨請求有意思表示瑕疵之情形,得准其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撤回外,原則上即不得撤回(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80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抗告人就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刑「已」請求檢察

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希望法院從輕量刑,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執行卷內可證,是檢察官依抗告人之意思表示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自屬適法。又原審詢問抗告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時,抗告人雖於民國115 年1 月2日在理由補充狀上,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繕本及請法院查照是否本件聲請書一覽表有誤等語,然並未表示明確撤回定刑之請求,有上揭補充狀及所附資料在卷可憑(原審卷第101至111頁)。另觀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時,受刑人聲請書之「聲請事項」欄中已明確載明所犯各罪之執行案號及執行之刑,抗告人之意思表示,未見有何表意錯誤或非出於自由意志等情形,原審因此裁定抗告人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10月,並於裁定理由中就抗告人具狀請法院查照是否附表有誤部分,予以說明略以:抗告人所指本案附表未記載之各案的犯罪日期均在本案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且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並非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抗告人所指上開各案自無從與本案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原裁定理由參照),堪認原審予以定應執行刑,經核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至於抗告人抗告意旨所稱尚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審理中一節,未必均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且「苟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將來自得請求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裁定,然此與本件原裁定有無違法或不當之判斷無涉。從而,抗告人於原審裁定生效後,提出上開抗告意旨表示:尚有另案還未合併,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83號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24號還在審判尚未結案,請法院等判決完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揆諸上揭說明,自不得准許及屬無理由。。

㈢原審於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抗告人所犯各罪之類

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及抗告人對本件定刑之意見等情綜合判斷後,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10月。復說明附表編號7、10所示各罪併科罰金刑部分,均非本件聲請範圍,自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予執行。另附表編號5 至7 、9 所處之宣告刑,形式上雖均執行完畢,惟上開5 罪既與附表所示各罪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仍應依法定應執行刑,再由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部分,不致影響抗告人權益。經核原審上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既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復未違背內部界限之拘束,並已考量附表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及抗告人對本件定刑之意見,則原審乃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本於其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要無違背比例原則、公平正義、罪責相當原則之情形,更無定應執行刑過重之違誤。是抗告人未說明原裁定有何具體違誤之處,而以上開抗告意旨表示:請權衡行為人之責任等情,考量比例原則,受刑人今後絕不再犯,為此提出抗告等語,請求撤銷原裁定,經核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執首揭情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