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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抗字第 3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70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郭恒銘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0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郭恒銘(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分別判刑確定,並以高雄地院104年度聲字第4924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2年確定(下稱A裁定);又因毒品案件,經高雄地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77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確定(下稱B裁定)。其中B裁定編號1及編號2為A裁定編號1判決確定即絕對首先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是檢察官應就B裁定編號1及編號2與A裁定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即甲組合),始為適法。乃檢察官竟任擇確定日而就B裁定各罪聲請法院定刑,對受刑人即有不利。經受刑人請求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重新定應執行刑,竟遭高雄地檢否准受刑人重新另定執行刑之請求,原裁定復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有所不當,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確定裁判之出現,對於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即生數罪併罰之遮斷效力。從而數罪分別於不同程序審理裁判者,應以數罪中最早確定者之確定日期為定刑基準日,並以之劃分得以定刑之數罪範圍(下稱定刑範圍),無法列入前開範圍之數罪,若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則應以其餘數罪中最早裁判確定者為次一定刑基準日,再以此劃定此部分之定刑範圍,以此類推,確定各個定刑範圍,數個定刑或無法定刑之餘罪,則應合併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又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判定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且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是曾經定刑之數罪,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為定刑者,或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曾經定刑之數罪向法院聲請更為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其請求,受刑人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者,若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本定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者,固得重為定刑;然倘所主張應更為定刑之數罪,其宣告刑總數及個別宣告刑內容,較之先前定刑時並無變動,且原本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之特定亦均正確無誤,自不得再行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方符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範意旨。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經判處如A裁定、B裁定所示等罪確定

,及經就A裁定所示31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就B裁定所示7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甲組合向法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民國115年5月8日以雄檢冠岱115執聲他1455字第1159041409號否准受刑人重新另定執行刑之請求等情(見原審聲字卷第31至33頁),此有前開函文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又A裁定所示31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3年9月16日,犯罪日期介

於102年10月至103年5月;B裁定所示7罪之定刑基準日為104年3月18日,犯罪日期介於103年4月至104年1月,故A裁定、B裁定各自之定刑基準日選擇、定刑範圍之特定並無違誤。㈢至抗告意旨固以B裁定編號1、編號2之犯罪日期在A裁定定刑

基準日之前,檢察官應就甲組合聲請重新更定其刑始為適法等語。然查:就受刑人所犯數罪,經A、B裁定定刑確定時,即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又本案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本定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者之情形,且原本定刑基準日及定刑範圍之特定亦均正確無誤,業如前述,自不得再行任意拆解而為其他定刑組合,方符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一事不再理原則之規範意旨。

何況,B裁定編號1、編號4之罪,及編號2、編號3之罪,前曾分別定應執行刑,而已為相當之減讓,使受刑人享有恤刑之優惠,並於B裁定定應執行刑時,復形成內部界限,是若將B裁定編號1、編號2單獨抽出與A裁定重新定刑,對受刑人未必較為有利,併此說明。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以A裁定、B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重新聲請定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並無增加「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且客觀上復無因此遭受「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因認高雄地檢檢察官否准受刑人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經核並無不合。抗告人猶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君杰法 官 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璽儒A裁定:編號 1 2 3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5日 102年10月17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8月14日 103年8月14日 103年7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案 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266號 雄高分院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確定日期 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103年10月15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3年2月8日 102年10月17日 103年2月8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審訴字第194、1041號 判決日期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103年7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雄高分院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雄高分院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雄高分院 103年度上訴字第966、967號 確定日期 103年10月15日 103年12月3日 103年12月3日 備 註 編號3、4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號5、6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 7 8 9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2日 102年12月18日 103年2月7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 10 11 12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3年2月9日 103年2月20日 103年3月8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 13 14 15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持有改造手槍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4月底某日 103年5月13日至14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 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編號 16 17 18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犯罪日期 103年5月13日 103年5月14日 103年3月27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2日 10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案 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3年度訴字第899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4年6月16日 104年6月16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7至16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 19 20 21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3年5月1日 103年3月17日 103年3月19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 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 22 23 24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3年3月20日 103年3月21日 103年3月23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 25 26 27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罪日期 103年3月24日 103年3月29日 103年4月2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 28 29 30 罪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3年4月3日 103年4月2日 103年4月12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10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編號 31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3年4月30日 最後 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判決日期 10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 104年度訴緝字第13號 確定日期 104年8月17日 備 註 編號18至31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B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3年4月11日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74號、第378號 104年3月18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4月13日(聲請書載為4月11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10月13日 4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3年10月13日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3年某日至104年1月15日(聲請書載為104年1月15日) 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年9月2日 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3號 104年9月22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4年1月15日晚間6時10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聲請書載為104年1月15日)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04年5月29日 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767號 104年5月29日 7 施用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 104年1月15日 備註:1.編號1、4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 2.編號2至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