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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抗字第 3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87號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王勝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5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王勝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勝濱(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數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5月等旨。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就附表所犯之罪均自白認罪,有誠心悔過之意,但原審定執行刑有責罰顯不相當,違反罪責原則請求依據比例原則重新調整,為此提起抗告。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另按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

刑。關於定應執行刑之量定,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及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避免有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違反比例原則之特殊情形。

四、本院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42之罪為附表編號1之罪之裁判確定前所犯,並以原審為附表編號41、42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其中附表編號38、39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其餘編號則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查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並使受刑人表示意見,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並由原審對應之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閱後於程序上核無不合。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4年5月

,附表部分編號之罪曾定執行刑,內部界限總和為有期徒刑12年1月,原審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均為竊盜罪,被害人不同,侵害法益不同,犯罪手段類似,犯罪期間約10個月等綜合因素後,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5月,固非無見,惟查:本院檢核檢察官所附受刑人所犯42件竊盜罪之刑事判決,所竊取之財產部分略有手機、皮包、手提包,價值約自新臺幣(下同)幾百元至數萬元,最多為10萬元;最大宗為30餘起竊取機車案件,犯罪手法俱為趁被害人未拔取鑰匙後,竊取用以代步再隨意棄置他處,均經被害人領回。以受刑人所犯數罪之具體犯案情節、侵害財產總額及被害人有無領回失竊物品而言,竊取錢包物品之財產總額未超過30萬元,竊取後用以代步後棄置之全部機車均已返還被害人,原審所定執行刑為9年5月,顯有責罰顯不相當情形。再者,受刑人上開竊盜數罪刑事判決確定後,嗣後以數罪定執行刑之本旨及目的,係以受理聲請定執行刑之法官,居於受刑人即被告所犯數罪,如係由同一法官於同一案件以一次合併非分割審理程序之地位,總體檢視受刑人犯下數罪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行為模式與時間關連性、受刑人依各該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情狀,於同一案件審理時最終如何妥適定執行刑,且應以合於比例原則而在客觀上避免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如以被告所犯數罪如係由同一法官於同一案件合併審判定執行刑以觀,依據被告整體犯行之總體不法狀況,原審定執行刑為9年5月,以此而言,原審就受刑人定執行刑之標準及刑度,亦有未依比例原則考量之情形。

五、綜上,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依據本院前述所指定執行刑裁定之基準,改定受刑人之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石家禎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昭吟附表(以下本院係指原審):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7月中旬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2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4月12日 2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2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4月12日 3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4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2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4月12日 4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8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2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4月12日 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8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2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4月12日 6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8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2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4月12日 7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1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2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4月12日 8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1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2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 114年4月12日 9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1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295號 114年2月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295號 114年6月3日 10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7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6號 114年3月10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6號 114年4月25日 11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7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6號 114年3月10日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646號 114年4月25日 12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7月3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134號 114年3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5134號 114年5月17日 13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1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5號 114年4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5號 114年6月5日 14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5號 114年4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5號 114年6月5日 15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5號 114年4月1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65號 114年6月5日 16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4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99號 114年4月30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799號 114年6月17日 17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15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7月22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8月27日 18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2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7月22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8月27日 19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8月17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7月22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8月27日 20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0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7月22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8月27日 21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0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7月22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 114年8月27日 22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7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094號 114年7月31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094號 114年9月4日 23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2月15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 114年7月31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 114年9月4日 24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5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 114年7月31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 114年9月4日 25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 114年7月31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 114年9月4日 26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850號 114年8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850號 114年9月24日 27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89號 114年8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89號 114年9月24日 28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710號 114年9月9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710號 114年10月8日 29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41號 114年9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41號 114年10月22日 30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4月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41號 114年9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41號 114年10月22日 31 竊盜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4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41號 114年9月1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41號 114年10月22日 32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3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26號 114年9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26號 114年10月28日 33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3年10月26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26號 114年9月22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826號 114年10月28日 34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88號 114年9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088號 114年10月22日 35 竊盜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2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31號 114年9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31號 114年10月30日 36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2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64號 114年10月17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564號 114年11月26日 37 竊盜罪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382號 114年10月2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382號 114年11月26日 38 侵入住宅竊盜罪 有期徒刑8月。 114年3月26日 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114年11月7日 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114年12月10日 39 竊盜罪 有期徒刑9月。 114年3月26日 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114年11月7日 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114年12月10日 40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2日 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114年11月7日 本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804號 114年12月10日 41 竊盜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3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70號 114年12月17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70號 115年1月21日 42 竊盜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4年3月25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70號 114年12月17日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70號 115年1月21日 備註 一、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4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二、附表編號10、11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4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三、附表編號17至21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162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四、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本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159號、第2160號、第216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五、附表編號29至31所示之宣告刑,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簡字第204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