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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抗字第 4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96號抗 告 人即受 刑 人 劉寶平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8月31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1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劉寶平(下稱抗告人)前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75年度重訴字第98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下稱前案),檢察官依確定之前案判決指揮執行,難謂有何執行不當,抗告人主張其於前案未爭執自首,乃對確定判決之爭執,此與檢察官執行刑罰之方法或程序要屬二事。另抗告人所引用釋字第801號亦與前案不生干係,綜上,本件抗告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如附件抗告狀及抗告補充理由狀所載。

三、經查:本件觀諸抗告人所提出民國115年3月19日之聲明異議狀載明:因犯殺人罪,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詳如高雄地檢署雄檢冠山114執聲他3133字第1159015355號、發文日期115年2月24日等旨(原審卷第5頁),抗告人於115年4月18日復提出聲明異議補充說明狀,補充說明新執行指揮書指揮不當等語(原審卷第27頁),並附上高雄地檢署100年執更字第1486號之2、99年執更山字第3802號之2之指揮書為證(至於100年執更字第1486號之1、99年執更山字第3802號之1指揮書已因換發而作廢),則聲請意旨究係對高雄地檢署115年2月24日114執聲他3133字第1159015355號函之執行指揮,抑或係對高雄地檢署100年執更字第1486號之2、99年執更山字第3802號之2之指揮書聲明異議?容有疑義。原審未予究明抗告人聲明異議之標的與執行指揮命令為何,逕以檢察官依確定之前案判決執行並無不當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且未說明是否審酌上開高雄地檢署114執聲他3133字第1159015355號函執行指揮之合法性,理由實有欠備。

四、綜上所述,原審未就聲請聲明異議之標的為何查明認定,本院無從為適法之判斷。是抗告人所為抗告並非全屬無據,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為保障被告審級利益,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黃右萱法 官 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