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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抗字第 4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437號抗 告 人即受刑人 陳禧龍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之詐欺罪之犯罪期間都在111年1月6日至27日間,而所犯妨害秩序罪之犯罪時間為110年8-10月間,檢察官分別起訴及審判而分別判決並定應執行刑,於抗告人之權益難謂無影響,原裁定並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即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顯不利於抗告人,原裁定所諭知之刑度,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原審裁定以: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不完全相同,所犯罪名為詐欺、槍砲、妨害秩序等罪,所犯各罪侵害法益、罪質略有不同,以及各罪犯罪時間相隔不足一年,犯後坦承與否,各罪先前曾經定刑所生之內部界線等情,兼衡受刑人犯本件各罪時之動機、犯罪手法及犯罪所生危害及經本院函詢對本件定刑意見為請求從輕量刑等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

四、原審業已綜合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之性質、犯案時間、法益總體侵害情節等情狀,就所犯數罪之整體予以評價,所為定刑既未逾越法律規定之外部、內部界限,且與法規範目的無違,並無顯然違背比例、平等諸原則之濫權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不合,且抗告人所犯原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原總和刑,已遠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有期徒刑30年之上限,相較於原審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已獲得大幅寬減;且抗告人所犯各罪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為有期徒刑4年3月,而原審酌定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亦讓抗告人再獲得有期徒刑數個月之寬宥,顯無過重可言,抗告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旻萱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夜間於公共場所非法攜帶刀械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凶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民國) 110年9月3日 110年8月3日 110年10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8729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 第2201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011號 111年度訴字第1號 110年度訴字第1116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0年12月21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011號 111年度訴字第1號 110年度訴字第111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1年2月7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5月17日 備註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2093號(已執畢)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4005號 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 第4431號 編號1至3經臺南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000號定執行刑1年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5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共44罪) 犯 罪 日 期 (民國) 111年1月10日、111年1月24日 111年1月24日至 111年1年27日(共4次) 111年1月6日至111年1月27日(共4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5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5號等 高雄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6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9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9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19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3年2月6日 113年2月6日 113年2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民國) 113年3月12日 113年3月12日 113年3月12日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395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3953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3953號 編號4至6經高雄地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9號判決定執行刑3年3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