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5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朱建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朱建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建華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7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重訴字第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