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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6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羅○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羅○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中前犯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戶口名簿、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一)、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二)-(六)、受刑人警局調查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 and RRASOR等量表、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個別治療、個別教誨紀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46號判決所載之A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