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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7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崇上列受刑人因強制猥褻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家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及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100公尺以上。

四、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崇前犯強制猥褻罪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所列一款及數款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同意書、保證書、戶口名簿、收容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

(一)、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二)-(六)、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tic-99 and RRASOR、MnSOST-R等量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個別教誨紀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1、2、3、4、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侵上更一字第5號判決所載之A01。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