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瓊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瓊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瓊蓮前犯侵占罪,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127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瓊蓮原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因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2年7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3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