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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1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1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英城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英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英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114年度聲保字第584號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簡英城原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嗣因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2年11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3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再行聲請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