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魏莉羚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魏莉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莉羚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8、30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