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5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承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承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承佑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1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