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魚安棋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魚安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魚安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0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