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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2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2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錦榮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錦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錦榮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嗣經本院就不得易科罰金定應執行刑部分判決上訴駁回,復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4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