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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郭晁銘上列受刑人因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郭晁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晁銘前犯過失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4年度交上訴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