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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3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33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承諺上列受刑人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前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6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 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同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6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5626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下稱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6062A01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戶口名簿、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公務電話紀錄、接納同意書、受刑人人相表、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

(一)、受刑人直接調查報告表、高雄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教誨紀錄表(列管收容人-妨性)、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高雄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高雄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高雄監獄STATIC-99等量表、高雄監獄MnSOST-R等量表、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該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件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判決所載之I女、M女、O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莊鎮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