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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保字第 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保字第8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惠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惠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惠庭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