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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再字第 1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1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熊俐棋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對於本院110 年度上訴字第631 號,中華民國111年4 月1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熊俐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規定:「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同法第433 條則規定:「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熊俐棋(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且未釋明未能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之具體正當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裁判案由:殺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