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2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莫慕容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661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莫慕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再審理由及證據,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莫慕容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刑事聲請再審狀僅記載「理由後補」,並未提出再審理由,亦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爰依法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及再審理由、證據,如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姿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