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再字第8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蘇莞婷上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9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莞婷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於本院。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蘇莞婷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9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已違背法律上程式,惟屬得補正事項,爰命其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正之。
三、聲請再審程序並無許用輔佐人之規定,本件再審聲請狀記載「輔佐人蘇昌明」,自非合法,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