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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字第 15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5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洪華糠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聲明異議及聲請重新定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洪華糠(下稱受刑人)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09號、103年度聲字第810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568號裁定(以下依序稱A、B、C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各裁定合併定刑之罪詳見附表一至三),接續執行34年2月又250天,請求以C裁定附表編號1之罪之確定日(民國101年10月16日)為基準重新定刑,並針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發之103年執更崧字第2219、2220號、104年執更崇字第1537號執行指揮命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而受刑人科刑裁判確定後,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應併罰之數罪業經法院裁判定其應執行刑者,檢察官即應依裁判所定之應執行刑執行,縱該定應執行刑裁定有違誤、不當,亦僅得由受裁定之人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執行檢察官無從置喙,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即無從依上開規定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此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認有責罰不相當等例外情形,檢察官基於其為國家裁判執行機關之地位,應依聲請或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經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仍然遭拒時,得對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之情形,顯然有別,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97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A、B、C裁定分別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17年6月、6年2月確定,復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3年執更字第2219、2220號、104年執更字第1537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聲明異議意旨所述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案號,

係檢察官依法針對已經確定之A、B、C裁定為執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無法認定該三裁定有何違誤而逕自拆開重組,自不生執行指揮不當之問題,受刑人若主張要拆開重定,必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先向檢察官請求後,經檢察官否准,若有不服,始得向法院就此否准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然受刑人並未向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請求拆開重定應執行刑,經本院調閱該署115年度執聲他字第37號案卷核閱無訛。受刑人既未向檢察官請求拆開重組,即無對檢察官之執行或其方法有所指摘,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顯非適法,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至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部分,因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參照),此部分聲請亦於法未合,應併駁回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明慧【附表一】A裁定即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09號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97年8月6日16時57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 高雄地院97年度簡上字第1124號 98年4月14日 同左 98年4月14日 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98年2月5日 高雄地院98年度審簡字第2015號 98年5月26日 同左 98年7月27日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3年6月(另併科罰金) 92年8月間某日至94年6月5日 高雄高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350號 97年6月23日 同左 99年5月20日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4年5月初某日至94年6月8日 高雄高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53號 101年3月14日 同左 101年4月24日【附表二】B裁定即本院103年度聲字第810號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100年1月6日 高雄地院100年度簡字第1848號 100年4月29日 同左 100年5月24日 ①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②編號4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③編號7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2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99年6月16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238號 101年8月3日 同左 101年8月28日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98年3月間某日至100年1月6日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年6月(另併科罰金) 99年6月初某日至99年9月29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訴緝字第40號 101年6月28日 同左 101年8月22日 5 恐嚇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10月 99年9月29日 6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7月 99年9月22日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9年9月14日 高雄高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185號 102年6月27日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28號 103年3月13日 8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8月 99年11月24日 9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6月 99年12月16日 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年9月24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年12月11日至99年12月12日 1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7年4月 99年11月12日【附表三】C裁定即高雄地院104年度聲字第1568號裁定附表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101年4月23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簡字第4399號 101年9月25日 同左 101年10月16日 編號2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另併科罰金)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另併科罰金) 100年底某日 高雄地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3號 101年12月18日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70號 104年3月12日 3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6月(另併科罰金) 100年1月間某日 4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1年(另併科罰金) 101年4月23前某日 5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 101年3月間某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