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致豪上列受刑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備註欄」內關於「(執行案號為)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69號」。
理 由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裁定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裁定本旨,參照前述法文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