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蔣佩吟上列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7日所宣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4最後事實審案號欄關於「113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依檢察官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程士傑法 官 石家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