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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字第 3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5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潘全國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5年3月18日高分檢寅115執聲他61字第1159005567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及定執行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暨聲請定刑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潘全國(下稱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裁定、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依法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3年10月,然因附表二所示三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附表一編號5至9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而合於數罪併罰定刑要件,僅因各該案件偵查、審判進行速度不一,導致各自判決確定後遭割裂定刑,認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事,而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不過度之評價,爰依法聲明異議,並請法院同意依上述改組方式重新更裁定刑等語。

二、按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係初定應執行刑,抑更定應執行刑,其實體法之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規定,故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後,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中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存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出對受刑人較有利併罰刑度之可能,且曾經裁判確定之應執行刑,呈現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而過苛之特殊情形者,始例外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准許重新拆分組合以更定其應執行刑,否則即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有違,而非屬不受更定應執行刑一事不再理原則拘束之例外情形。申言之,曾經裁判應執行刑確定之部分宣告刑,其據以併合處罰之基準日,相對於全部宣告刑而言,若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亦即其僅係侷限在其中部分宣告刑範圍內相對最早判決確定者(即相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則事後方得以絕對最早判決確定日作為基準,拆組於該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前所犯數罪所處之宣告刑,且在滿足原定應執行刑裁判所酌定之刑期於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況條件下,另行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以回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規定之宗旨,殊無許任擇非最早判決確定者作為併罰基準以更定應執行刑之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7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異議人犯附表一所示數罪確定後,經本院以A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年確定,另犯附表二所示數罪,經本院以B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其後異議人於民國115年3月10日(以監所收狀日為準)出具聲請狀,請求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下稱高雄高分檢)檢察官以附表一編號5至9為首罪基準,將附表一編號5至9與附表二各罪重新組合為一組,及附表一編號1至4為另一組,向法院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經高雄高分檢檢察官於115年3月18日以高分檢寅115執聲他61字第1159005567號函(下稱C函文),敘明異議人所請求內容並無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所示例外情形,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拘束等語為由,否准異議人之請求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聲請案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A裁定、B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及C函文可參,此部分事實堪予審認。

㈡異議人所犯之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第一次「首先確定」裁

判為108年8月8日確定之附表一編號1之罪,該日即為「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再參諸附表一其餘各罪及附表二共三罪所示,附表一其餘各罪均是在108年8月8日前所犯,而附表二各罪則均在此後之109年3至4月間所犯,是A裁定前於檢察官聲請定刑時未予納入附表二各罪,乃恪遵刑法第50條關於裁判前犯數罪之明文規定所必然,自難認違誤;而扣除附表一各罪後,第二次「首先確定」裁判則為112年6月7日確定之B判決三審案號,而附表二各罪均為112年6月7日前所犯,則B判決就附表二各罪定刑同無違誤。則揆諸前揭說明,A裁定、B判決之各罪,既已分別定刑確定,業均發生實質確定力,且所包含之罪刑並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例外得重新定刑之情形,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無論是異議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重新拆組聲請定刑,抑或是檢察官逕依職權重新拆組聲請定刑,俱顯違一事不再理原則,難認有據。㈢況聲明異議意旨雖再度重申重新定刑之組合方式略以:附表

一編號5至9與附表二各罪合而為第一組(下稱甲組合),另附表一編號1至4則為第二組(下稱乙組合),會較現行A、B裁定經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23年10月更為有利。然依異議人所主張甲組合之定刑區間為有期徒刑15年2月(即附表二編號1、2各刑中之最長期宣告刑)至有期徒刑24年5月(即附表一編號5至6、7至8,及附表二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加計附表一編號9之宣告刑;計算式:5年6月+9月+16年10月+1年4月=24年5月),另乙組合定刑區間則為有期徒刑9月(即附表一編號2各刑中之最長期之宣告刑)至有期徒刑2年5月(即附表一編號1至4宣告刑總和)。則依異議人所主張上開重組模式,甲、乙組合定刑後經接續執行總刑期上限為有期徒刑26年10月(計算式:24年5月+2年5月=26年10月),而現行A裁定、B判決經接續執行後總刑期則為有期徒刑23年10月(計算式:7年+16年10月=23年10月),反而異議人所主張重組模式可能較諸現行狀態更為不利,實難認目前有效之A裁定、B判決有何客觀責罰「顯」不相當之例外情形。是則異議人主張檢察官應以前載方式重新分組向法院聲請定刑一節,因A裁定、B判決均已具實質上確定力,復無一事不再理之特殊例外情形,自不得任意割裂再就全部或一部重新重複定刑。

㈣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2項定有明文。職是,僅檢察官方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至於受刑人僅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之,是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同時逕向本院聲請將A、B裁定拆分重組定應執行刑,於法亦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高雄高分檢檢察官以C函文否准異議人之重組定刑之請求,乃於法有據,故異議人仍執前詞聲明異議,即為無理由;另異議人既非定應執行刑適法之聲請權人,故其於本件聲明異議之同時復向本院聲請重組定刑,亦不合法,均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政庭法 官 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附表一(本院113年度聲字第423號裁定,即A裁定)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月 108.03.28採尿回溯72小時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304號 108.07.16 橋頭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304號 108.08.08 2 竊盜 有期徒刑玖月 106年12月9日至同年月18日間某日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39號 108.10.09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39號 108.10.09 3 竊盜 有期徒刑捌月 107.03.12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108.10.17 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13號 108.10.17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陸月 108.05.16採尿回溯72小時內 橋頭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929號 108.10.30 橋頭地院108年度簡字第1929號 108.11.26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共七罪) 107.05.31 107.06.01 107.06.09 107.06.14 107.06.30 107.07.07 107年6月下旬某日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7號 109.05.27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27號 109.12.15 6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共三罪) 107.06.23 107.05.31 107.06.17 7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107.05.30 8 藥事法 有期徒刑貳月 (共五罪) 107.06.17 107.06.22 107.07.02 107.07.05 107年6月間某日 9 違反森林法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拾玖萬元 108.03.14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1號 110.09.30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1號 110.10.27 前揭各罪經A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附表二(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判決,即B判決)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109.03.10 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04號判決 112.02.01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26號 112.06.07 2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109.03.30 3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109.04.01 前揭各罪經B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