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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聲字第 94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948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任偉智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聲字第6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之執行,本質上屬司法行政之一環,原則上應由檢察官指揮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院之檢察官指揮之」即明。次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亦定有明文。觀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741 號、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觀受刑人聲明異議內容,均係針對本院所為定應其執行刑之裁定不服,未見對檢察官「執行方法」有何質疑或不服之處;聲明異議人如對確定裁判不服,應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而非對檢察官依法對確定裁判之執行提出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人對上揭確定裁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鄭詠仁法 官 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