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金上訴字第97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奎銘選任辯護人 邱文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奎銘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奎銘(下稱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9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第3項、第1項、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等罪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5年1月19日執行羈押,至115年4月1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之罪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在案。再衡酌被告所犯危害國家秩序及社會安全,兼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認對被告繼續執行羈押尚屬適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存在,應自115年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蔡書瑜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