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原 告 A000000000001(年籍姓名及地址詳卷)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被 告 洪明發 (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5年度侵上訴字第3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又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