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241號原 告 王建智被 告 羅嘉綺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5年度上訴字第119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又原告遲至刑事案件審判期日當日方始起訴,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