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 告 余明真被 告 孫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上易字第3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騎車在前,被告因騎車自後追撞,導致伊倒地受有傷害,機車亦有損壞等情。爰求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7,471元。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王以齊法 官 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