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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附民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鄭銘元 (地址詳卷)被 告 曾偉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上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偉國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6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第56號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鄭銘元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陳芸珮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