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29號原 告 鄭銘元 (地址詳卷)被 告 曾偉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5年度上易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偉國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66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第56號駁回上訴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鄭銘元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陳芸珮法 官 黃右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慧